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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理性与艰难》一书第二章:理性实践

时间:2026-06-07 00:03:32阅读量:

第二章 理性实践

 规则意识

职业理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对职业根本性质的认识。即律师是什么,或者说是干什么的?《律师法》用一句话给出了标准答案,前半句即指出律师不过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后半句则用渐次抽象的概念指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这种局限于一定角度的概念,阻碍了对律师职业更深层面内涵的挖掘,也相当缺乏实践指导价值。中国的绝大多数律师同行,一方面在前半句的功利实用中实在践行,却“水深火热”,一方面在后半句的价值归宿中躇踌犹豫,却“一头雾水”。

于是,在中国律师的人格天地中,也越发成了功利实用主义和怀疑虚无主义的奇怪杂合。在功利实用主义面前,律师说白了不过是个商人,需要律师去解决问题的当事人一手交钱,需要当事人提供收入来源的律师紧接着一手交货。为了解决问题,或者干脆说为了钱,有些律师可能还会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包括干着某些见不了光的勾当,比如确实有一些同行因为帮助当事人行贿司法人员最后被绳之以法。而在怀疑虚无主义面前,像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些本身已经触及到信念和价值追求的精神归宿,往往既是与现实、现象截断对立的悖论,不合时宜,又那么的空洞抽象,成了妆点和伪饰。不要说让别人相信和接受,往往连自己都不相信。不要说不相信了,往往连说都不敢说。

外表光鲜,内在却很可能沦落,一方面顶着社会精英的艳丽光环,一方面却不断在艰难、桎梏、潦倒的围剿中以在夹缝中生存的草民叹息,一方面试图用伶牙利嘴妆点出自信、洒脱、才华横溢,一方面却不过最懦弱最无力的名利之徒,一直以来,都是一些中国律师心中最有感触的生动而又深刻的写照。不管是水深火热,还是一头雾水,绝大多数中国律师极端而又集中地在展示着、描绘着艰难无比的精神境遇和存在遭遇。

恐怕没有比艰难更好的教科书。正是中国社会的特殊现实,造就了中国律师的特殊性。而这种现实,并不是某一种可以单向开启或单向关闭的现象存在,而是盘根错节、交相辉映、层层累积。为此,我曾经穿着带有律师徽章的西装在一个夕阳西下的野外溪流边闭目聆听,也曾站在中国西南地区巍峨群山的悬崖峭壁上举目张望。我想先抛开一切国情、地情、人情、物情,也就是超越时间和空间,一直想弄清一个问题:我们到底只不过是五光十色五花八门的现象下的存在,还是我们终究有个本体?

简单来说,我们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又到底该是什么样的人?

 

正是基于对中国律师界上述现象的长期思考和职业实践,我提出了自己的律师职业理念和概念:理性实践。并进一步明确,律师,就是一个以理性对抗非理性和反理性,从而实现理性价值的职业。我想用这一理念无所不包却又正确地揭示律师职业的真谛。但这一概念是空洞的,抽象的。于是,这一理念的提出,必然又带来了需要进一步对它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甚至系统化的要求。对这一要求的探索和实现,正是本书的由来。而探索艰涩的理性,成了实现这一要求的起点。

但对理性的追索,显然已经是深刻的哲学课题。需要提前交代的是,为了避免枯涩,我想尽量地采用先立论,再议论、证论的方式进行。我想尽可能地不做针对性论述,而是将其散落在各个章节。不去一味纠缠理性本身,而是通过这种散落逐步展现出理性以及理性实践的面目。不过于追求学术性,而尽量赋予散文性。尽量不去陷入各种“主义”本身的无底洞,而是选择性地对一些“主义”进行侧重论述外,对另一些,则浅尝辄止、点到为止。

 

如前所述,我在提出理性实践的职业理念后,一开始便面临着对理性以及理性实践这两个概念的圈定和明确问题。而理性,首先就意味着一种正确的规则意识。

规则意识,并不仅指狭义上的守法,而是指意识到一项规则的存在,并意识到不得不遵循它。

正确的规则意识的匮乏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现实肌瘤。而最根本的原因,不在于中国人什么反叛的本性,而是在于对规则正确认知的缺乏。以案件为例,当一个案件发生,当事人在面对之际并试图进而寻求解决之道时,必然地得先考虑解决规则。而规则的认识不当,必然又会导致解决之道的选择不当。关系办案,就是一个典型。关系办案,是把所谓的“潜规则”视为规则的产物。

如果说是存在决定认识的话,那么,其罪魁祸首,便是基于司法腐败、权钱交易这些社会现象的切实存在。可见,只要司法腐败一日不除,潜规则便一定存在,而民众这种不正确的规则意识便不可能消失。

十八大之前,中国权力阶层腐败严重。十八大之后的反腐飓风,虽然猛烈而持续,但恐怕未必能不会留下死角难以触及。虽然反腐行动下的新的政治理念让民众意识到了一种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但当一些认识形成了文化现象,便必然会以强大的惯性在一定程度上阻滞民众认识的更新。于是,不能摆脱潜规则认识的不正确的规则意识,还会在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地存在。那么,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便不可避免得还会不断遭受“关系办案论”的侵扰。

但作为职业律师,我可以负责任地说,随着新形态下的政治理念的需要和司法改革的推进,潜规则固然目前尚难以杜绝,但已经几乎没有什么案件,潜规则还能成为规则。一套基于法律规则为根本的规则意识,才是民众必须要具备和恪守的。而这需要律师在个案中,通过职业实践,对民众进行唤起和引发。这便是理性实践的第一项内容。即帮当事人厘清错误的规则意识,让其回到理性轨道上来。

但对律师而言,规则意识所牵涉的,并不限于当事人,也不限于潜规则。如果说,当事人只不过是一个律师要面对的单一的群体,而潜规则只不过是一个粗略的社会常识,那么,还有更宽泛、更精致的存在需要律师去面对,并进行理性实践。

相对于当事人这一单一群体的,是司法人员群体,包括公检法人员。

整天把玩规则的人,未必就具备良好的规则意识。这极有可能是出自对某些规则的不同认识,也有可能时出自对某些规则的刻意僭越。未必是赤裸裸的司法腐败,而很可能是司法品质的匮乏。认识不同暂且不说,而刻意僭越的,多数都是一种官僚意识、特权意识的产物。有些公检法人员会有着一副特权思想和做派,僭越便是难免的了。

正因如此,可以想象,对那些基于缺乏相应司法品质的司法者群体的不当规则意识,不管是对这些不当意识的纠正,还是对其正当的意识的唤起和引发,相比当事人,律师的实践难度都要增加很多。这也是我在职业生涯中一直在孜孜努力的一个重点内容。这正是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罗伯特·G·西蒙斯所说的“律师应去做政府的教员”。关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者的司法品质这一问题,本书在后续篇章还将论及。

而相对于潜规则这一粗略性的社会常识的,是一些技术性、专业性的规则知识。这是一些精致的所在。

比如诉讼。有着特别的专业性的规则。因为专业性而精细,所以称其精致。但诉讼并不就是律师个人的事。事牵当事人,律师常常得帮他们认识这些规则,并对这些规则产生遵守和恪守意识。比如很多当事人连一些基本诉讼概念都不懂,更别说与律师职业实践相关的一套又一套无边无际的规则。那么,这也属于规则意识的引发和唤起的范畴。可以将其简单称为“普法”。

试举一例。我曾办理的一个强奸案件,因受害人女方控告案发。公安机关立案后,嫌疑人家属急功近利,试图通过买通女方翻供让公安机关撤案。我获知后及时予以阻拦,并言明性质。让他们明白其内在规则,这是一种妨碍作证的行为。只要这样做,公安机关非立马以妨碍作证为由抓人不可。结果,目的不但达不到,反而身受其害。

这就是我所说的,不是那种社会性“潜规则”,而是一种专业性的潜隐的规则。这种意识的唤起和引发可以理解为具有普法性,但因为依然是针对一种错误或不当的规则意识,依然是让其回到理性轨道上来,所以,依然同样是理性实践的内容。

从规则意识这一方面而言,不懂规则从而没有规则意识,把不当规则当成正当规则从而产生错误的规则意识,行无意和无效之事,便可以视为非理性;而明知规则,却无视规则刻意对抗规则的意识,便可以视为反理性;比如权力任性和司法腐败。在这里,我将正式提出非理性和反理性这一对概念。

那么,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便可以说,规则意识,其实是作为理性的明辨是非方面的内容。而作为理性实践,唤起和引发实践对象的规则意识,也就是让其明辨是非,同时,也就是提高其认知能力

因为毕竟,规则意识,以规则认知作为前提。完全的认知匮乏,是不可能产生规则意识的。一个人只有明是非,才能辨对错。

我们从规则意识出发,引出了理性的第一项内容,同时也引出了理性的两个反面,即非理性和反理性,那么,我们也从规则意识出发,引出对理性这两个反面概念的第一个解释:非理性是无知规则,而反理性是无视规则。我们常常称前者为无知,称后者为无畏。一个是缺乏认知,一个是缺乏敬畏。

无知规则的非理性,似乎更容易解决。而无视规则的反理性,解决起来更难。这两个难题实际上经常在困扰每一个律师。那么,作为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规则的律师,显然一开始就要向这两个难题进发了。其实,最让人不能接受的,是一个律师本身就缺乏规则意识。

 

 

  法则彰显

强调规则意识,首先就会遭遇各种对立。比如在激进主义和机会主义者那里,一切的规则都是用来突破的,强调规则意识很可能就是保守主义的。而怀疑主义者,一定爱在规则的正当性方面做文章,以批判的名义为非理性和反理性正名。而对功利主义者而言,一切的规则意识,于利益,则取;于利悖,则弃。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有每一个人的准则。这样的,那样的,此时的,彼时的,符合规则的,不符合规则的。

总之,让每一个人都守规矩,心含规则意识,首先就会遭遇每一个人作为个体,也就是主体的准则的挑战。种种现实规则未必符合种种主体准则,有些人怀疑规则,有些人无视规则,有些人甚至蔑视和讥笑规则。比如那些总是以“潜规则”为准则行事的人,其所遵循的规则甚至和现成规则完全相悖。而且他还将其视为一种认知和判断能力,报以自信甚至自负。还有一些人,甚至对任何规则都予以抵触,不光是现成规则,甚至一切规则,是彻底的反叛者,怀疑一切,目空一切,这已经有了极端主义、怀疑主义、虚无主义等混杂在一起的形而上学意味。这样的人在现实中我们往往将其形容为“疯子”、“奇葩”,这种人要么是天才,要么是蠢货。然而,如果是天才,这种心性就必然是暂时的,很快还得回到理性上来。所以,我们生活中如果遇到这种人,几乎全部都是愚蠢透顶、顽劣不堪的人。在现实中几乎没有他存在的地盘。

 

实际上,上述问题的真正核心,是对规则和法则认识的对峙和统一。在规则意识的对立者那里,正是法则的力量让规则悬空。如果我们把强调规则意识视为正常理知或理性的话,而把其他统称为非理性和反理性的话,这种对立,显然是因为非理性和反理性主义者有着自己的真理依托,即自己的法则基础所致。像无政府主义者,不但抗拒政府存在,甚至连法律和秩序很可能都是抗拒的。而在虚无主义者那里,根本就无所谓好坏、是非、对错。实际上,真正的虚无主义者从来没有,除非人类重回天地未化,混沌未开。当然,把这些都划归为非理性和反理性,可能会在学术严谨性上存在问题。但权且不管。

这里,我们首先要在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揭示法则和规则的区别,来认识和了解法则。以及它在作为职业理念的理性实践的这一项内容上的具体含义。

《黄帝四经》曰,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这里的“法”,常被译成法则,实际上它指的是规则、规范,而这里的“道”才是法则的含义。而且,是法则生规则。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开篇首先揭示了法则的含义。康德说:

 

实践的诸原理是那些包含着意志的一个普遍规定的命题,这个规定在自身之下有更多的实践规则。如果条件仅仅被主体视为对他自己的意志有效的,那么,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一些准则;但如果条件被认识为客观的,亦即对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有效的,那么,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是一些实践的法则

——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作为人类大思想家的康德,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他的话对我的论述颇有价值。康德明确指出,所谓的法则,就是那些存在普遍有效性的客观规则。这本来就是对实践的“真理”的一种解释或揭示。但哪些规则才是普遍有效性的法则,虽然康德给我们列出过些许具体的例证,但无穷无尽的实践法则需要我们自己不断地去探究。这种探究,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真理领悟。康德显然在倡导人类应让自己的准则服从法则,即去实践真理。康德甚至把这种“实践真理”称之为道德性存在。而这种真理领悟,就是道德追求。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里探索的法则,只是针对人类的意志规定,即实践的领域。而法则不单于在人类的实践中,同时也在自然界中。在自然界中的种种法则,我们称之为自然规律,或知识。实践中的现实法则,我们严格意义上并不称之为知识,取而代之的概念,是文化或道德。

述及此,我想要说明的是,理性实践,在这里,其次就是一种对法则的探寻、彰显和敬畏。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可以说,律师是一个学问家,甚或是哲学家。真理的挖掘者、探寻者、彰显者、散播者。更是一个道德哲学家和文化实践家。

上文提到的霍姆斯大法官在论及法律职业时所说的“一个真正优秀的法律人,应该把你的论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正是这个含义。所谓的“普世性的规律”,就是法则。

而奎恩提连表达地更鲜明。他说:

 “伟大的律师不仅应该研究裁判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意见,还应该反思幸福的性质、道德的根基,乃至一切的真和善。”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威尔金说:

“法律人不仅是法律的代言人,还是人类灵魂的发言人。法律职业不应仅为一己之私利而离群索居,而应为了回应人类内心的一种原始的渴望而产生和存续。”

不管是去领悟普世性的规律,还是反思幸福的性质、道德的根源,乃至一切的真和善,以及作为人类灵魂的代言人。我将其统称为法则彰显。

是法则的力量让规则悬空,这意味着真正支配一个人行为实践的,或者说欲求能力的,是法则,而不是规则。一个人通过自我意识接受的种种法则组合在一起,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观。规则是外在的,而法则是内在的。法则具体落在一个主体上,就是准则。但这也并不就意味着,法则是一个因人而异的存在,虽然客观上没有两个人准则会完全一样。否则,人类还真将陷入找不到终极是非、对错的虚无境地。不过,一提到“终极”,很多人立刻便会摇头,感到深不可测。而实际上,它正是我们的根本。

规则和法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存在。规则并非不可改变,而且有时候因不符合法则还应该让它改变。但这与规则意识并不冲突。死抱规则的人,容易沦为技术工匠。规则也不可能涵盖一切。律师在职业实践中,常常也并不只是适用规则,而是在彰显法则。但规则意识是基础。

试举一例:

所有的刑事指控都会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对指控罪名进行定调,这是规则的要求。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但如果囿于这一规则,实际上问题重重。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指控根本算不上“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依然会被定性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认定证据是否充分,还要看是否排除了合理性怀疑,而最糟糕的是,单纯在规则层面上,比如对是否存在合理性怀疑这一问题上,无法得出非此即彼的结论。 合理性怀疑这一审判制度,来自西方的自由心证制度,说到底是一种主观标准。也就是说,在不同的人那里,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结论。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惠特曼通过《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一书,甚至挖掘出了该规则最初根本不是法律上的,而是神学上的。按照我们今天的理解,该规则旨在保护被告人。但是,惠特曼教授将其历史追溯到数世纪之久的基督教神学和普通法的历史,揭示出其最初的关切乃是保护审判员的灵魂救赎。在基督教传统中,一个人如果心存怀疑但判决一名无辜的被告有罪,他就犯有致死的罪孽。

就这个问题我也多次和司法界的朋友交流过。我曾和江苏省一个中级法院的一位年轻的刑庭庭长私下聚会时聊起过这个话题。在我说完上述认识后,他比较当然地说道:“这当然是主观的,合理性嘛,“合理不合理”本来就是主观的。”在浅表的层面,他其实说的没错,但我很清楚他把“合理”一词做了非常通俗甚至庸俗化的理解,并没有做过深究。什么叫“合理”?什么叫“不合理”?他没有真正在严肃的意义上思考过。他把“合理”一词理解为任性的主观判断或倾向。而实际上,这个概念的真谛远非如此,一切我们遭遇的现实难题,甚至世间问题,其根源都在这里。它一直以来都是西方哲学家呕心沥血,倾尽才华的所在。

是啊,到底什么才是合理呢?什么又是不合理呢?它们的本质又到底是什么呢?其实惠特曼教授已经给出了其中一个深刻的解读。他深入到了西方传统神学。符合基督教神学教义的,则是合理;反之则不合理。

于是,通过思考,结合司法实践,我发现到所谓“证据充分”除了一部分知识性的、技术性的标准之外,最后的标准其实是司法者的司法品质,尤其是作为司法者的本人的职业道德品质上。正是在这个发现上,我提出了关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如下法则,它常常在我的辩护实践中被运用。这条法则是这样的:

“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绝不应该是一句套话或一个帽子,必须重视它的内涵和生命。这生命就是良知、担当、责任感、怜悯之心和职业精神。

我第一次意欲彰显这一法则,是几年前在一个毒品犯罪的法庭辩护时提出来的。但那时还没有对这些问题在职业理念的高度上系统探索,只揭示出了“其然”,并没有去思考和探索“其所以然”。即并没有去思考和探索其背后的原理。

但良知、担当、责任感、怜悯之心和职业精神,又是什么呢?正是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成了促成本书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非理性和反理性者那里,这句话可能没有什么价值,但实际上,它对一些重视自身品质的多数法官、检察官起到了刺激或振聋发聩的作用。虽然它往往也会带来那些嚣张、自恃其高的司法官员们的抵触和反感。但他们尽可以抵触和反感,但只要人类一天还有法律和司法,还有审判,还有司法官员,只要人类存在一天想好过一天,这一原理都不会发生任何变易。不管这一“品质”的内容到底应该是些什么。

所谓一个社会的腐败,究其本质,不过是与法则性原理背道而驰,渐行渐远。具体到一个个体身上,同样如此。

所谓一句话可以改变一个人,说的就是法则的强悍力量。是法则认识,决定了一个人的各种观念和主义,在法则的世界里,我们无从逃逸。但人类因为自由意志和自我意识的特性,确实存在逃逸的空间。对一个无从逃逸事物的逃逸,是人类的一个特性。所以西方文化长河中,产生了基督教文化。基督教用一个设定的上帝,俯瞰着渺渺茫茫、无边无际的关于这一“逃逸”的人世间,并把这一逃逸定义为原罪。西方人敬畏上帝的背后原因正在这里。他们敬畏的不是上帝,而是人类的至高存在法则。上帝,不过是这些至高法则的化身。

但这一“逃逸”,一方面显示了人类的自由,一方面却正是对自由的背叛。这话看起来矛盾,但其实并不矛盾。因为这种逃逸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而只是一个自由的基础。一个人有能力作恶,正是行善的基础。但自由的基础不等同于自由。所以,有能力作恶,不就是行善本身。真正的自由恰恰在对必然性法则的臣服之中。所以斯宾诺莎说,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就好比驾驶一辆汽车,因逃避交通法规的束缚,“自由地”四处乱开,甚至逃避道路的束缚,想朝哪儿开就朝哪儿开,下一秒就可能车毁人亡。

这也解释了人类社会为什么会有规则,会有法律。为什么无政府主义者不可能存在。

但错误的规则会带来相同的后果。比如一条高速公路直接通向万丈深渊,比如法律规定你可以驾车在公路上闯红灯。人类历史上历朝历代都有种种规则、法律,但只有符合法则的规则,才真正能存下来,甚至走向永恒。

每个人都想掌握法则,而对法则的掌控和对外实践,其实就是道德的本质。而一个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则的掌控和对外实践,则是政治。一个社会政治的优劣,正体现在它所掌控的法则,到底多少是法则,而多少只不过带上了法则的面具。

回到职业理念,法则认识,其实是作为理性的明辨是非的另一个层面的内容。而作为理性实践,触发实践对象的法则认识,不但是让其明辨是非,同时,也超出了提高其认知能力领域,更是激发其敬畏之心

不彰显力量的法则,要么是所探寻到的法则存在问题,要么是它刚好落到了非理性和反理性者那里。但并没有绝对的、纯粹的非理性和反理性的存在。最多也就是理性能力有限。那么,我们也从法则敬畏出发,引出对理性这两个反面概念的第二个解释:非理性是无知法则,而反理性则是无视法则。前者我们通常称之为愚昧,后者我们通常称之为野蛮。当然,还可以找出更多的词汇与其对应。而这些词汇,正是它们的外在表现。法律史上的“正义论”正是由此展开。人世间的“善恶论”也正由此展开。

不光是法律史,即便是在人类的文明史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发明了数不尽数的形容词,都是这正、反二者的功劳。但将这些形容词汇集到一起,要表现和传达的不外乎:是与非、对与错、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

 

非理性和反理性者当然也有自己的“法则和真理”,但这恰恰正是理性实践所要反抗的对象。因为他们的法则和真理,正是对真正的法则和真理的掩盖、扭曲、践踏和扼杀。是缺乏理性基础的。

扼杀一词,有点过分了,因为真正的法则,无法被扼杀。就像人们可以烧死布鲁诺,却无法烧死他的日心说。

 

 

三 功利警惕

功利警惕,是我关于理性实践这一命题下的最为核心的内容。甚至可以说,我关于理性实践的职业理念,首先就是建立在对功利性的反思和解读,以及定位的基础之上提出来的。

如果要问今天的中国社会一个最大的特性是什么,我将毫不犹豫地指出,是功利性。如果要问今天的中国社会一个最大的问题是什么,那么我也将毫不犹豫地回答道:是功利性泛滥问题。

某种程度上来说,功利性往往就是非理性和反理性的代名词。正是因为严重的功利性支配,我们常说,理性被扭曲了。我们甚至常把中国社会看作是一个被功利主义支配的社会。自古至今,好像无不如此。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何为功利?

生活中人们也常常会使用功利一词来评价一个人,比如说某人太功利了,某人功利心太强了。但往往用而不确其意。似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大家你知我知他知就行了。大致意思是说这个人太计较得失,做事太有心计,凡事背后都有自己的动机和目的,不是善类,更不厚道。一般而言,主要指金钱得失。

虽然用词模糊,但确实具备了功利的一些基本含义。

 

功利,最为明确和本初的含义指的是功用和效益,功利性,便意指对某种特定或不特定事物的功用和效益的追求。不管是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把追求利益视为人的本性,并构建起一套功利主义学说的,是英国哲学家边沁。功利主义一个重要的本质,是把人类存在的全部,都试图以数量化和数学化处理。包括价值选择。写到这里,我想起了一件事情。

不久前有一个大学刚毕业的女孩,因想在律师事务所找工作,所以在网上浏览一些律师信息,以便对自己接下来的安排和规划判断提供一些素材,无意中看到了我的一篇文章。于是在半夜里加我微信,想结识我。我通过了她。也不管我乐意不乐意,她上来就对我做出种种评判。我觉得她有这种勇气倒也不失为一种难得的个性,便在几天后的周末趁着尚有闲暇约她到我的办公室聊天。她爽快赴约了。

我很清楚记得她见到我后,我们很快就把话题导入了种种价值判断上。因为很明显,她平时的兴趣正在这里。但我迅速意识到,兴趣终归只是兴趣,她并没有太多像样的学识。她兴冲冲地向我提出了一个很刁钻的哲学案例难题,然后等待将我一军。案例是这样的:

一辆有轨电车,突然失去了控制(原因待查) 。在轨道正前方,正巧 —— 或者说不幸, 有五个铁路工人在施工。 如果不作任何处理, 电车将直接撞上这五个工人, 不存在任何侥幸。 司机无法刹车 —— 刹车已经失灵(原因依然不详) !,司机并不是只能眼睁睁看着惨剧发生, 他还有一个唯一的选择 —— 电车方向盘还是有用的, 他可以扳动一下方向, 使电车驶进另外一条轨道。在另外一条轨道上,只有一名工人。因此,如果司机扳动方向,他可以救下那五个人,但要轧死另外一个人。如果你是司机,应当怎样做?

听完她的问题后,我笑了笑,告诉她这个哲学案例,曾出自现任哈佛大学教授桑德尔的授课。而我背后的书架上正好有这本书——《公正—该如何做才好?》。而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关于功利主义道德伦理学的正当与否问题。桑德尔正是意图通过这个案例引出功利主义伦理学。

她似乎有点惊讶于我的“博学”,但却径直盯着我的答案。我只要答案。她说。我问她你要什么答案呢?是不是扳动方向还是不扳动方向?她说是的。

会明显,她认为这是一个二选一的选择题。她陷在功利主义的逻辑里却并不知道。

但我还是要回答她。我告诉她,我的答案是不会选,这个案例本身的问题就是不应该设置这种二选一的选择题。试问:在没扳动方向之前,可能被撞死的五个人,如何确定损害结果?五个人眼看电车来了,会有何反应?如果五个人都通过敏捷的身手逃脱了呢?如果扳动方向让电车去往另一个轨道,另一个轨道上虽然只有一个人却是一个残疾不能动弹的人呢,或至少是一个反应很迟钝的人呢?等等等等,下一秒会发生什么都还不能确定,有着无数的不确定性,如何来解决?你凭什么把那些根本不能确定的东西都预先确定了下来?而这正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致命性问题所在。功利主义没有能力揭示道德的本质。

如果我是司机,扳不扳动方向,在那时那刻一定有我的判断和选择,但绝不会只是因为这五比一。所以,你的问题我不具备回答的基础,尤其设置成了二选一的选择题。我对她说。

这个案例被誉为伦理学十大思想实验之一,主要想揭示和展开的是道德选择的困境问题。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的是非功过,是另一个问题。我想说明的是,功利性确实是人之为人的某一种属性,而这一属性,来自于人生来就要去追求幸福,更是源自人生来便有感性欲望。但人同时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当功利性进入人的理性领域,事情也就变得更为复杂。纯粹的感性欲望的一面,我们姑且可以将其称为动物本能。但理性的一面,我们则称之为算计。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则在他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里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对世人影响巨大的词语:工具理性。而功利性在人之理性的一面,指的就是工具理性。

但凡理性,背后一定潜含目的和动机,即意志。只要是有理性者,便一定存在意欲。意欲,区别于出自感性的种种情欲。一个“意”字,便意味动机和目的。而工具理性,完全可以望文生义地去理解它的含义,即理性成了人实现自己目的和动机的工具这样一种心智能力。所以,工具理性常常也被称为功利理性、目的理性。

那么,在严谨的哲学层面,功利性,就是指人所特有的因为目的存在而动用理性的这么样一种心智特性。当然,宽泛意义上而言,有理性者,不光是人,也不排除外星生命,或者是上帝。而上帝是绝对理性者。

这看起来似乎不应该是问题的。因为人怎么可能没有目的和动机,而且实现不了自己的目的和动机,我们甚至称其为失败者。也就是说,对功利性本身不应该具有道德否定。但问题正在这里。因为真正决定一个人,并进而决定一个社会的本质的,不是我们有没有目的和动机,而是将目的和动机都指向了哪里?功利主义的问题则在于,功利性本身应该是个中性概念,自身没有道德评价能力。严格来说,是没有绝对评价能力。它不应该一跃成了评价善恶好坏的本体。能对善恶好坏进行评价和裁断的,正是功利性背后的目的和动机。

 

谁定调了别人的目的和动机,谁就定调了别人的命运。但除了上帝和他自己,谁都没有权利也不可能为别人定调,所以我们看到了形形色色的人群,五彩斑驳的社会。但当这形形色色和五彩斑驳的背后,不过是清一色的得失算计,我们便将其称之为功利社会。而当这清一色的得失算计,又只不过指向了清一色的金钱、权力、物欲,这便成了很多愤世嫉俗者眼中和口中的“金钱当道、权力当道、物欲横流”,以及“天下乌鸦一般黑”。也就是所谓的没有道德、没有信仰、没有人格、没有品质、没有灵魂的堕落社会。

而曾经在社会上一度流行的成功学,便是这种对这种功利哲学的庸俗渲染和普及。

我们应该做什么,我们应该怎么做,一直以来都不重要,并变得越发不重要,而重要的是我想要什么,以及如何达到我想要的。如果做一个严格限定,我们姑且还愿意承认这世间终归还有是非对错的话,但我们却越发丧失对好坏、善恶、美丑做出评价和判断的能力。每个人都在也似乎只能在得失中存在,并将得失视为唯一的意义,也就是价值标准。我们已经不是以对错、好坏、是非、善恶、美丑判断得失算计,而是以得失算计来判断对错、好坏、是非、善恶、美丑。这,可以视为描述功利性的一个经典概念。

于是,一个诗人吟道:

有人在受难,有人在歌唱。

有人漫骂了,有人糊涂了。

 

这尤其反映于现代生活中空虚仿煌的精神危机。这一社会特性,在西方,甚至被社会学界、哲学界、文化界提升为现代性命题予以重视。在这一社会特性下,人将在意义和价值上迷失。善恶、对错、好坏、是非、美丑等鲜明的社会命题开始变得暗淡、紊乱、荒唐;作为需要意义和价值的鲜活的生命形象,则开始表现出瘫软、迷顿、暴燥;作为需要心灵和审美本体的心灵,则开始变得乏味、无聊、麻木。西方社会还把这一问题作为“绝望”课题进行研究,而在中国社会,还远没到对这一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的程度。

 

功利性的一个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唯结果论”。它不是以是非来裁断结果,而是以结果来裁断是非。尤其是结果仅仅是得失计算的时候,便只有得失,没有对错。这背后实际上是社会功利性的胜利,社会正义性的消亡。一个只讲得失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是非混乱甚至颠倒的社会;一个只讲得失的时代,也一定是一个好坏扭曲甚至混淆的时代。也就是所谓的沉沦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下,真假、对错、善恶、美丑都将趋于虚无。在一个这些本来应该作为生命的根本都趋于虚无化的时代和社会,生命注定艰难,连谈感受都是奢侈。

功利性,将得失算计做出了一种本体化的倾向,在这种倾向下,关于得失背后的意义将不再做出考虑,或者说,得失本身便成了意义。那么,兴盛的只能是术,寂寞的只能是道。于是,我们只能等待抚慰荒凉。常听人叹息,自古真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在功利性面前,无论如何,胜利才是最重要的,而胜利的方式并不重要。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今天的中国社会。

每一个人都在算计别人,也都在被别人算计。不独于此,每个人都在提防别人,也都在被别人提防。只为种种世俗名利,只较具体需求得失,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不讲原则,不晓是非,不虑道义,不知美丑,唯利是图,尔虞我诈,见利忘义,患得患失,急功近利,欺诈成风,趋炎附势,贪得无厌。于是,每一个人所安身立命的世界,就像一个光怪陆离场。一些人渐行渐远,一些人嘻笑而来。于是,这个世界倒塌了,不是轰然一响,而是唏嘘声声。

但实际上,如果我们轻易地相信了这种现象,并将这一现象视为本质,甚至去一味追求它,我们将走向自我背离和自我消亡。哲学家康德曾以“诺言”为例,对这一问题有过最深刻的揭示。康德说:

“为了以一种最简短却又可靠的方式在欺骗性的诺言是否合乎义务这个问题的回答上开导自己,于是我自问:假如我的(通过一个不真实的诺言使自己摆脱困窘的)准则被当成一个对我自己和对他人同样有效的普遍法则,我对此真的会感到满意吗?而且,我真的会对自己说,如果发现自己处于无法以其他方式摆脱的困窘中,则每个人都可以做出不真实的诺言?这样我马上就会觉察到,我虽然可能想要说谎,但绝不可能想要一条说谎的普遍法则;因为根据这样一条法则,真正说来将会根本没有任何诺言存在了,因为假装我在未来的行动方面有自己的意志,对于那些本来就不会相信这一假装的人来说,这种做法将会是徒劳的。或者,假如他们轻率地相信了这种假装,最终也会用同样的方式回敬我,因而我的准则一旦被视作普遍的法则,将必定会自我摧毁。”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

隆势力,诈功利。只能我骗你,不能你骗我。只能你吃亏,不能我吃亏。只能我要求你,不能你要求我。宁让我负天下人,不让天下人负我。这种全然的单相思,实际上不光是自我背离和自我消亡,也是自我欺骗,自我蒙昧。这就是功利的最本质性的逻辑。而造成它的,是对自身理性的自负。

人类如果没有理性,是不会有功利的。而人类如果有了真正的理性,也就不会臣服于功利,并如此痴迷功利。功利性的痴迷,是人类理性对自身的反叛,是一个明确无疑的自负。这就像那个放羊的娃娃,放羊就是为了卖钱,卖钱就是为了放更多的羊。于是他认为他看透了一切逻辑,而实际上,他的世界里,除了羊就是钱,不会再有其他。自负,都是来自目光狭隘。

其实,工具理性,并不是人类理性的真正本身。而是在重视和启用理性的基础上的,对理性真正身份的侮辱、背叛和践踏。是由理性通往的非理性和反理性。而这一原由,是源于对理性的滥用。人的本性固然高贵得足以给自己树立一个如此值得敬重、心服口服的理念来作为自己的规范,但同时却过于软弱而无力遵守这规范,并把本来应当为自己立法的理性仅仅用来操心爱好的兴趣、利益,无论是个别地操心,或者提高来说,以这些爱好相互之间最大的相容性来操心。个别地操心,我们称之为个人利益;最大相容性地操心,我们称之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即公益。不管单纯用于哪一种利益,都是在滥用理性。而当理性被滥用的时候,人就表现得非常卑贱和卑鄙。尤其表现为那些基于个人利益的所谓的套路主义者。

既然工具理性绝不是人类理性的真正本身,那么,人类理性的真正本身是什么?回答这一问题,才真正算是开启了对理性的触摸之旅。而这将留在本书后续的点点滴滴。而它既不神奇也不神秘。因为它不过是人格和品质,自由和自律、道德和信念,良知和担当、义务和责任。回到律师职业,它不过是职业道德、职业品质和职业精神。

那么,我们也从功利警惕出发,引出对非理性和反理性理性的这两个反面概念的第三个解释:非理性是臣服于功利,而反理性是痴迷于功利。前者常哀叹自己活于世间的无奈、无助、力所不能及和谈何容易,后者常彰显自己的嚣张、狂妄、野心勃勃、权力和势力。

而理性正好在其中,不亢不卑,一方面,绝不可能放弃坚持和坚守,这方面表现出的是理性在认知上的自信。在这一方面,理性始终应该孜孜不倦,向自然立法,逼着大自然吐出它的秘密。这就是科学精神。

另一方面,理性却怀揣着不可能有尽头的谦卑。在种种无限的法则面前,发现自己的微渺不堪,毫无自信。只能凭借着点滴的星火光亮,温暖自己,照亮前行之路。这就是敬畏之心。或者说道德、信仰精神。

而这正是理性实践的一体两面。一面是科学、真理精神;一面是道德、信仰精神。

 

人类对自身最大的反叛,或者最严重的堕落,莫过于面向求索自然法则(即知识)的不自信和面向自由法则(即道德)的过于自信。前者把人导向无所事事的慵懒和无能,后者把人导向目空一切的卑劣和狂妄。不能妄自菲薄,更不能狂妄自大。这正是理性的教诲。

 

对于律师职业,功利性,具体而言商业性支配,一直是个很严重的职业文化问题。在这里,我把功利性具体到律师职业上,再谈一谈。这里有很多具体的命题需要厘清。

律师职业的功利性,和其他职业一样,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功利性造成的。芸芸众生,不为利来,便为利往,这已经是一个现实“法则”。市场经济就是一个尊重功利性的机制,一个没有功利心的律师根本无法存在。而且律师业务的性质,比如当事人本来就是因为功利原因委托律师的,本身就意味着功利性能力是一个律师首先要具备的心智能力。这无可厚非,而且并不是我要探讨的问题所在。它也无需探讨。

需要指出的是律师职业的商业性支配,或商业化意识支配的问题。在这一意识支配下,律师仅仅是个商人、生意人,这会导致律师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质的虚无。进一步将会产生诸多糟糕的现实后果。

曾经有一个同行公开发文提出,律师应该以纯商业化思维面对自身职业。这一提法可谓极端荒谬。不值一提。我当时更多的心思放在揣摩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上。我想大抵不外乎这样几个原因:一是整个社会的极端功利化,让他意识到律师职业无法在这汪浑水中保持自清,索性不如随波逐流。二是律师职业的任何价值主张和恪守,都有着种种现实艰难,不但得不到社会回馈,还可能导致现实伤害,这等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何苦呢。三是功利性本身就是律师职业的一个固有属性,他以偏概全。

但最有重视意义的,是第一、第二个。

总而言之,我们并不是抗拒功利性,不但不抗拒,常常还要予以尊重,但在这个极端功利化的社会里,我们需要的是对功利性报以充分的警惕性。不是警惕它别的,而是警惕它一跃成为本质。支配着我们是非、对错、善恶、好坏的标准。

也就是说,我们在尊重功利,重视功利的前提下,我们还要摆正功利、超越功利。

 

道德追求

 

能摆脱功利性的桎梏和纠缠,让一个人超越于功利的,只有道德追求。但问题偏偏麻烦和严重于此。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道德虚无的时代。我个人在探索之路上也曾经有一段时间被虚无主义严重纠缠。

何谓道德?又何谓不道德?当常听到国人一再慨叹到社会道德的严重沦落之际,道德还常常成了民众可以随意挥舞砸向一个人的大棒。我们也确实看惯了以恶为善,助纣为虐的“道德”天天在上演。我们每天都在提及道德,可是我们并不知道如何界定道德。甚至每一个人都有每一个人的道德,而这些道德还彼此冲突。但这彼此冲突纯属个人性的道德又如何能成为道德?道德是仁义礼智信的传统儒家价值观?还是国家倡导的现代核心价值观?我们需要道德让我们清晰和清醒,而我们迷惘的却正在这里。不要说普通民众,甚至无数才华横溢的知识分子,思来想去,最终都迈入了虚无主义。正所谓,大道不闻久矣。道德成了真空地带,让我们窒息。连德国大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都主张价值中立。而价值中立,就是道德虚无。

西方哲学家对作为道德的实践伦理学有着很多呕心沥血的探讨。不妨做一点论述。

西方道德哲学上,道德原理往往以“主义”的形式出现,比如上面提到的边沁的功利主义,再比如边沁的学生密儿的自由主义。中国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也是一个道德谱系。除了“主义”,道德往往还以“理想”的概念出现。比如中国儒家文化里的君子和圣人,比如西方宗教文化里的上帝和神。不管是君子、圣人,还是上帝和神,都是道德的至高化身。

道德原理,都是形而上学的存在。是人类实践的终极原理。而在那些宗教文化社会里,宗教教义里往往隐含着他们恪守的道德原理。

自古希腊,甚至前古希腊,到西方中世纪神学,再到启蒙阶段的思想家,可以说,星汉灿烂的道德哲学家们都为人类的道德原理的探索做出了自己或大或小的贡献。这其中尤其要重点提及的是哲学家康德。

康德是西方启蒙时期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他以三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开启了人类在探索道德原理上新高度。被思想界称为人类思想的一个高峰。直到今天,都令无数的哲学家们倾倒和折服。在现代道德原理的揭示上,还是最强有力的奠基者。桑德尔在《公正-该如何做才好》一书里,梳理西方道德学说史时,在谈及康德的道德哲学之际,通篇用了很多次的“强有力的”、“非常有说服力”的诸如此类表示慨叹和臣服的字眼。

中国哲学界在著名的康德哲学翻译专家邓晓芒教授的影响下,康德哲学热度不减。“说不尽的康德”,是中西方哲学界对康德哲学的另一个叹息。

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熟悉康德哲学的不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我的朋友浙江温州的朱祖飞律师是特别的一个,他深谙也折服于康德哲学,并以康德的道德哲学同时借鉴中国传统的阳明心学构建了自己的正义理论。非常值得称道。

康德是在总结了他之前几千年的哲学发展,并在他当时的西方思想史的阶段凸出的唯理论和怀疑论相互斗争的基础上,通过对理性自身的批判,也就是对理性在认识方面的终极局限性的揭示的前提下,重新展开对道德本身的探求以及奠基的。他将人的心灵能力划分为感性能力和理性能力,并将理性在认识和实践领域又进一步一分为二,划出了一个必须依赖感性经验的理性认识也就是科学认知的领域,并将其之外的,也就是超出了感性经验的领域的理性追求归入了道德和信仰的领地。康德的论述,是庞大的、系统的、深刻的、科学的。在人类的思想精神史上,康德是可以和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中国的孔子比肩的高峰。

很难通过几句话阐释清楚康德以及他的道德哲学。但我们可以说,作为人类学的道德本体论,其实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本质所在。而让自己的行为准则成为普遍法则、意志、自律、自由、把人本身作为终极目的、人格、尊严、义务,是他的道德哲学的核心。康德道德哲学的任务就是去探求那些谁都无法抗拒的先天普遍实践的法则。而这些法则,不是别的,正是道德的形式,也就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前提。

康德对理性的批判,可以理解为对理性自负的揭示。对理性本身到底是个什么东西进行了一个彻头彻尾的厘清。对它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怎么干的,以及哪些是干错的,为什么会干错一一搞清楚。这些东西一旦搞清楚,种种先天的(先验的)原理也就跃然纸上。而这些原理就是裁断一切的标准。不光是道德,首先从人类的知识开始。可以说,康德为人类的知识和道德以及情感建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法庭。

现代社会是人类理性得到空前发展的历史阶段。自由精神和个体权利得到宣扬和保障、维护,甚至激发。或者可这样说,现代人是自负的,而现代社会的一切恶,皆源于这一自负。自负的背后是无知。因无知而造成各种僭越表现。不管是基于唯理论的教条主义者、还是专制主义,又或者是基于怀疑论的宿命论者和虚无主义、感觉主义者。无知既表现在把错误视为正确,亦表现为把正确视为错误。于是,在自负的支配下,这是一个颠倒的世间。但其根源乃是对理性自身的认识不清。康德的哲学正是要带领我们认清理性。厘清对错,还原是非。随着这一厘清和还原,我们不得不在混淆现象和本体的情况下,重新去区分现象和本体,重新区分主观和客观。而道德,就是我们存在的本体或本质。所以康德说,人是道德的存在。

康德提出了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纯粹实践理性”,用以作为人类道德的根源。而纯粹实践理性,其实就是自由意志。让自由意志为自己立法,这就是道德。所以,理解道德,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首先就必须要理解自由意志。

而自由意志,以及自由、意志,是一个最为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但这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实际上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同一回事。甚至可以说是同一个概念。

向往自由,奔向自由。但自由是什么?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不过是“为所欲为、不受限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一任意性。一般人会觉得,自由总比不自由轻松。然而这种看法的荒谬,在伴随着“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来的空虚、懒散、无所事事、百无聊奈中随即就会被体现出来。为所欲为即自由,显然经不起最起码的现实和逻辑检验。就像前面提到的无视交通规则的驾车乱闯。

直至到了康德,才第一次揭示出,任意性不过是自由的一个条件。而不是自由本身。所谓的自由不过是自律的自由,即一个人可以命令自己可以这样做或那样做的自由。人向自己颁布法令的自由。这才是自由的本质。除此之外,人并没有其他自由。一切都是在自然的必然性即自然规律之下。即在意志自律之外,人的一切都在因果之中。只有自由意志超出了因果。比如,人和一个铁球同时被从高楼抛出窗外,都将受重力作用自由落体。但人和铁球不同的是,他可以选择跳下或不跳下,但铁球无能选择。但是你要让他选择,必须给他能选择的前提,即给他任性的空间,比如你把他绑起来,他想跳都没法跳,无从选择。就无从谈他的自由。

真正的自由只能是人在道德实践意义上具有的不受自然规律束缚,摆脱肉体本能而按自己立法行事的自由意志。“肉体本能”,可以理解为我们常说的七情六欲。一切能造成我们感受经验的存在。

人的理性在对象方面建立了自然界的必然规律,也就是指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科学知识和真理,但却因此使自己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可是,这并不是人的理性的全部,人的同一个理性在实践中却能够不受自然规律束缚,而按它自身一贯的自由意志的普遍规律行事。这种普遍规律尽管也有其理性的必然性,甚至是人心中不可磨灭的“绝对命令”,但对于人的行为并没有如同自然规律那样的现实强制性,而只是诉诸于人的自由意志,体现为一种“应当”的原则:即你应这样,而不是那样做!因此,人在一切自然必然性面前仍然是完全自由的。他可以完全不按道德律办事,但他内心却很清楚他本来应该怎么做才是对的。而只有那样,他才真正是个自由人。这种能为自己颁布法令的规律,就是自由的规律,就是自律。也就是道德法则。遵从道德法则于现实经验中的活动,就是道德行为、道德实践。把道德法则具体为自己的存在准则,就是一个人的品格。

进一步来说,自由意志的规律是绝对自律,是每个有理性者都要在内心自发地对自己提出的要求,这要求不是因为任何物质欲望、功利驱动、外界现象所激发,也不是外来法则的强制或权威的启示,而纯粹是因为他有理性,他是人,他有人格。一切道德、义务和善不是衡量自由意志是善还是恶的外在标准,相反,自由意志本身成了衡量一切道德、义务和善是真还是假的绝对标准。因为,所谓道德云云,真正说来,无非就是自由意志自身的规律性,而与意志的任何对象无关。所谓道德律,就是人可以为自己立法。而不像自然界中的物体,纯粹由自然规律摆布。

回到现实生活中,这种自由意志的规律性,不过具体体现在自律、自我要求、义务心、责任感、人格尊严的彰显。

人因为命令自己做这个,或不做那个,而感受到自己是个人,这就是尊严的基础。而你靠什么命令自己呢?就是你自己的准则。你的准则哪里来的呢,就是你通过自由意志制定出来的。而这些准则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你定死下来的,种种准则确立并共同合在一起,成了你存在的原理,也成了你处理万事万物的态度和方式,这就是你全部的人格或品格。你正因为它而同任何其他人区分开来,成了那个独一无二的你自己。而不是你的七情六欲,你的七情六欲和任何人并无二样。你是什么样的人,完全由你自己选择。由外在环境决定的,包括你自己的感受经验,比如七情六欲,决定的你的那个成分,恰恰说明你还不是个人,而是个现实现象和七情六欲的玩偶。

你人格、品格的高贵与低贱,正在于构成你人格、品格的你的准则本身的高贵与低贱。每个有血有肉的人,其实不过是这些抽象的、看不见摸不着的准则的载体。而如果这些准则,不是一个个零散的,而是共同生发于一个根源,那么,这个根源不是别的,而是你的理念。因此,是人格、品格的贵贱决定了你的贵贱,是准则和原则的贵贱决定了你人格、品格的贵贱。而最终是你理念的贵贱,决定你准则和原则的贵贱。

理念是系统化了的准则体系。也正是纯粹理性的概念。每一个人都不过是一个理念的代表,当然这是对拥有理念的人而言的。基于认识能力的局限,很多人可能有零零碎碎的种种原则、准则,但未必能有理念。不过再差的原则、准则,都比没有任何原则和准则强。品格就是准则,准则就是品格。品格、人格、准则,几乎同义。

但是,拥有准则,也就是说拥有品格,并不代表就有良好的道德性格,即德性。品格有好有坏。但是我们如何判定品格的好坏呢?当然是透过准则!准则对于品格的判断有着决定性意义。因为品格的善取决于准则的善。如果一个人有好品格,他必然有好准则。如果一个人有好准则,他必然有好品格。一个没有准则的人,无好坏可言,因为他根本称不上有没有道德,而只是个工具或物,接受类似动物本能的支配。这里的“类似动物本能”指的是不用调动自由意志,而是被感受经验驱使。就像人饿了要吃饭,只是一种类似动物本能,受因果必然律支配,毫无道德含义而言。但怎么来的饭吃,却可能有道德价值。比如廉者不受嗟来之食。

因此,在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价时,他的行为虽然可能是其准则的体现,但却无关紧要,因为它只是可能。通过一个人的行为对其进行道德评价是非常容易产生错误的。相反,通过其准则对其进行道德评价,却永不出错。“在实践的领域里,重点不是一个人在某个时候是否做了什么对的事,而是其行为的准则。”康德说。正所谓再坏的人也可能干过好事,再好的人也可能干过坏事。但前者并不能就成为好人,后者也并不能就此成为坏人。

换言之,品格借准则来限制自由(的任性),而品格存在于准则的坚定性上,唯有一个人拥有稳定的品格,才有善而言。善的条件是准则的建立,并且准则必须恒久。我们的价值来自于准则的价值。这表示我们必须为自己立法,不可随着感觉和偏好而行为。事实上,品格不能建立在感觉上,而必须永远以理性的准则为前提。

在这里,何谓有价值的准则,何谓没有价值的准则,康德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越是趋近普遍法则的准则,越有价值。而如何判断一项准则是否趋近普遍法则,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以及《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和《道德形而上学》等著作共同都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康德的道德哲学原理极其正确,它揭开了人类在认识道德上的面纱。揭开了人类的道德这个谜的谜底。

在自律的道德伦理学方面,康德可以说是走到了西方精神的尽头,再也没有人能更进一步。其后的思想家已经不可能在自律本身对其超越,而只能另辟蹊径。但这并不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否定,而是从其他角度入手,试图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本身留下的无限空缺进行填补和完善,尤其是康德道德实践哲学所倚轻的内容方面。比如罗尔斯在《正义论》里对正义的探索。

也有人把康德的道德哲学视为是形式主义和绝对主义伦理学。这种形式性和绝对性,固然正确,但在现实中却不知如何入手。因为康德没有像任何其他道德哲学家们那样提出哪怕一条具体的“道德训诫”。就像物理学家牛顿,固然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但没有为人类计算出任何两个物体之间具体的引力。但这丝毫动摇不了康德道德哲学的正确性,因为他只是去揭示道德的原理。具体的道德实践是人类自身的事,而不是哲学家的事。

很多人都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有人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能成为普遍法则那样去行动,也不可能撇开种种感性冲动和需求。尤其是既定的社会规范和文化束缚。其实,这一点,康德自己当然并不是不知道,所以他把善视为一种理想和目标,完善的道德对我们人类来说,谁都不可能达到,而只能不断趋向。这就是“自由王国”和“至善”。于是,基于这样清晰的原理,他也是一个坚定的性本恶论者。尤其是,任何一个人,提出任何一条道德律令,只要落实在现实中,一定是相对的、有条件的,适用于一些人,而不适用于另一些人。现代社会的这种相对性和有限性暴露的越发明显和严重。现代人越来越孤立,越来越丧失了“共通感”,他们的自由意志几乎完全提不出任何一条可以成为普遍法则的法则。人对人的相互利用,也越来越达到大规模、机械化、软件化的程度。对一个人可以是绝对目的的东西,对另外的人却完全是一种手段。

人们越来越既不满足抽象的任意性,亦不满足空洞的自律。而实实在在的感觉自由,即自由感的问题开始凸显出来。而这便涉及到了具体经验对象问题,这正是康德在探索道德原理时所抽掉的那些。具体经验对象问题,也就是时空问题,或者说现实问题。

如果说,任意性只是自由的可能性,自律则是自由的必然性,那么自由感就是自由的现实性。可能性和必然性一旦离开现实性,就没有尘世(具体实践)意义。而现实性,一旦脱离了可能性和必然性,则不过是主观心理的、幻觉的现实性。不过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

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个吸食毒品的人感觉上是无比之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就是失去了必然性的自由;又像一头猪,快乐地吃快乐地睡。实际上就像自由主义奠基人者的密尔所说,宁愿做一个痛苦的会思考的人,也绝不做一头不会思考的快乐的猪。说猪是快乐的,只是人类的想象,猪无所谓快乐不快乐。

换句话说,真正的自由感只能是通过思想产生的心灵自由,即理性自由,而不是单纯基于感性产生的自由。更进一步说,这一理性自由,就是对自己意志发号施令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感只能是道德性的自由感,文化性的自由感。按照我们今日的说法,自由感是一种由境界带来的自由感觉,由格局带来的自由感觉。是一种道德满足感。总之,是由认识所导致的自由感受。不是基于理性、基于意志,不是基于格局和境界,不是基于认识所获得的自由感,虽然被你感觉到了,但其实你的感觉骗了你。而且转瞬即逝,随之而来的便是不自由感。

自由感,和我们今天所说的精神安全感并没有本质差别。

 

自由的任意性,这是自由的条件,两千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们已经做出了揭示。康德提供了自由的必然性。而康德之后,现代西方哲学和伦理学的中心话题都转向了自由的现实性,即如何获得自由感上。

有人说,近代和现代的区别在于,近代是发现人的时代,而现代是人这个自我开始分裂的时代。所谓的发现人,即主体性的觉醒,理性像万能的上帝光芒普照,帮助人从各种限制中像春蚕脱茧般蠢蠢欲动地走向自由新生。而一旦放飞,却发现迎接它的不只是艳阳沐浴,更有狂风暴雨。破茧而出,却成孤儿。

而当尼采提出,上帝死了。现代人身与心、灵与肉的冲突,一下子达到了极点。上帝死了,人类自身便成了上帝。什么事便都可以干的出来。人们当初追逐的自由,之所以那么高尚、美好、令人向往,正是由于上帝的保障。而现在,自由却向人显露出它的难以忍受的消极面:自由就是对人一切价值、包括自身价值的彻底否定。自由将人带进了一个无边的黑暗之中。而这个无边的黑暗,就是价值虚无。而这正是西方至今津津乐道的现代性问题。

这也在最深刻的层面,诠释了本书的标题:理性与艰难。即搭乘理性之舟,何以才能到达彼岸。理性让我们通向光明,可我们却现实地置身黑暗。理性让我们通向希望,可我们却现实地置身绝望。《理性与艰难》一书,正是试图将这一现实性导入可能性和必然性以获得真实,同时,又将这一可能性和必然性导入现实性以获得存在。

在应然和实然之间,横亘着一个如此巨大的鸿沟。回到我们律师的职业实践,就像立法和司法,二者本来是一个事物的两面体现,有些时候,却变得南辕北辙,甚至相互对立。法律立出来是一个样子,但实际执行起来,却被搞得面目全非。

也正是在这一情况下,尼采的嚣张霸气的权力意志哲学登场,叔本华的阴冷低沉的唯意志论哲学登场,海德格尔和萨特的把现象视为本质的存在主义哲学登场,等等,但是他们只是哲学领域的几个比较有典型意义的代表

自由将现代人直接变成了孤儿,抛向了孤独。进而是忧郁、颓废、烦恼、不安全感、焦躁、畏惧和绝望。我们都渴望自由,害怕被奴役。但我的一个朋友说,快来奴役我吧!只要你对我负责!实际上,我的朋友偷换了概念。负责的奴役,已经不再是奴役。因为它已经不再把被奴役者仅仅视为工具。而且,他的被奴役也是有条件的,这种“有条件的被奴役”,已经不再是奴役。即要么是合作,要么是共享,要么是归宿。

而实际上,没有谁去奴役你,因为没有谁能奴役谁,现代人已经过了可以无条件奴役他人的人类历史阶段。最多也就是利用。但是想无条件地利用他人,简直是异想天开,痴心妄想。所以那些无法、无能去利用别人的人,必然会走向极度愤怒、抱怨、自私,封闭。建立起的准则越来越不把别人视为目的,而纯粹地把他人视为工具。不把别人视为有尊严的人,而仅仅视为一个会喘气的物。

利用别人最省事有效的方式是威胁,但施以人身以暴力的“硬威胁”已被社会法律制度和文化所严重不予许,成本太高,收效甚微,所以几乎不存在。顶多是一些施以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等的“软威胁”。软威胁的市场主要是对那些心智能力有限的人。对那些有着一定道德能力的人施加威胁,即便是软威胁,也毫无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便为欺骗和谎言大开了方便之门。因为欺诈有着威胁一样的功效,却没有威胁带来的成本和麻烦。欺骗和谎言不只是功利性的工具,也是一个人想摆脱被奴役,又想奴役他人的工具。于是,不但欺骗和谎言的道德上的恶被消解,人们还能从欺骗的成功中找到存在感。也就是说,欺骗和谎言有了本体意义。

尤其这些年,诈骗类案件越来越多。而民商事行为之间的欺诈,更是层出不穷,源源不断。其他各类各样的欺骗和谎言更不要提了。这都在一定角度上映射着我们这个社会的精神境况和道德水准。真诚和真实,即诚信,是现代道德的基石。

正是因为这背后蕴含着深刻的道德命题,所以到底整体理性能力更为发达的西方社会,才会有一句家喻户晓的名言:谎言,是最大的恶。

而康德在探究道德原理时,所举的仅有的几个例子里,其中一个便是:不得欺骗。“不欺骗别人”是一个人对外的绝对义务。

但中国人对此几乎毫无领悟力。一本《三十六计》,不光成为中国人永不过时的生存手段,甚至都成了生存目的。一个“骗”字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诠释了这个社会,我想每个人都可以体悟。中国人善搞计谋,并不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那些诡诈的攻心成分的强悍影响所致,而更本质的原因就在于意识到了随时可能被奴役、被利用的不安全感。试问:中国人到底有多少人觉得自己不缺乏安全感?

事实上,中国人没有几个人不觉得自己不缺乏安全感,而这种安全感的缺乏,与自身财富、地位关系并不大。很多人拼命劳作,以为有了钱,有了成就,安全感自然就有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更大的不安全感正在后面等着他。

因为这种安全感的缺失,与外在环境纵然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关联,但最终的本质是自由感的缺失。道德的虚无。如果我们启用流行的“人心”这一模糊概念来说,这不过是中国人世道人心的整体境况。

自由感和安全感的缺失,对应的是灵魂的漂泊无依。

叔本华想通过取消“自由意志”本身,进而否定生命本身来解决虚无问题,但他的解决只是带给了世人一个无边的冰冷消沉的世界和无底的非理性的深渊。尼采则颠倒了叔本华的逻辑,直接把一种激越昂奋的生殖式的冲动,把一种神秘的创造和毁灭之力,直接转化成了一种精神力量,义无反顾地投身于这个巨大无边的虚无空间,占领它,凭意志的灿烂光辉照亮它,使他充满生命的音响。痛并快乐着。而实际上这种权力意志不过是一种反道德的存在。而海德格尔和萨特,则试图把情绪性视为人的本质,企图通过诗意地栖居和恢复重建任意性来解决虚无问题。实际上也早已是强弩之末。

甚至还有巴塔耶的爱欲论,他继承了早期法国色情主义作家萨德的黑色写作风格,并试图把人的情欲尤其是性欲做出存在本体论,把人视为不过是爱欲的奴隶。以期来解决自由感的丧失的“被压抑”的问题。但实际上不过是想把人的动物性在更单一的方面还原为人的本性的另一尝试。而彻底地否认自柏拉图、苏格拉底以降,直到近现代,尤其是康德所揭示出来的理性论。巴塔耶并没有比“性泛论”的弗洛伊德高明,但弗洛伊德在后期也知道自己的想法根本上是死胡同。除了在特定情形下存在这一现实基础,不管是佛洛依德还是巴塔耶,其爱欲论不能解决现代人自由感的本质问题。甚至连边都没沾上。

因为前面已经提到,自由感的本质是基于理性认识产生的心灵感受,而非感性本能带来的感受。虽然爱欲有着某种层面的理性认识的介入。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与恨,情与欲,而这一“缘故”正是理性认识。其实,弗洛伊德和巴塔耶重新混淆了康德早已厘清的混淆,重新颠倒了康德早已扶正的颠倒。

 

当然,除了西方哲学,还有着千年历史的儒道佛释、孔孟庄禅。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由感,对于现代具有自由意志的个性的人来说,却亦然是一种束缚人的精神文化。更多只能带来扼杀人的个性的不自由感。一旦人们意识到最起码的自由是意志自由,儒家的礼、道家的自然和佛家的寂灭,就都成了最不堪忍受的桎梏。必欲击碎之而后快。而且基于传统文化的种种精神归宿也确实日渐凋零,与现时代格格不入。中国传统文化寻求的是人生的归宿,但现代人其实早已没有归宿,也不可能寻找到归宿,而只有个体的自由。但诚如鲁迅所说,没有人,哪有自由?没有人的自由,不过是磁石指向北极的自由,是落叶落入水中随波逐流的自由,是任由强者欺凌而又欺凌弱者的自由。一切的自由,都还得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但中国传统文化办不到。

邓晓芒在《人之镜》一书里,通过中西文化比较,通过东西方一些典型文学作品解读的切入,对中国人的人格进行过一番抽丝剥的探究,并总结道:

中国传统的“自我意识”,就是意识到自己是非人、非意识;中国传统的“超脱”“淡泊”,就是明白反正逃不掉非人的命运和虚无的结局;中国传统的“自由”,就是取消自由意志之后的一身轻松、无所谓和玩世不恭;中国传统的“独立人格”,就是自觉得抹杀自己的个性,使之抹平在“自然”“泛道德”“天理”的平静水面之下,就是坚持自己的无人格。作为个人,传统中国人是完全绝望的。

要对中国传统的人格结构进行一番真正的反思,需要有一面不同的“人之镜”。这面人之镜,在中国传统文化本身中是没有现成地准备好的。这面镜子只能从西方暂且拿来。而这样形成的自我意识,就会不再只是孟子所说的“返身而诚,乐莫大焉”,或今天人们所说的“从自己出发”“从我做起”,而是要从旁边来看看这个自己或我的真实的内涵,看它包含多少“我性”,从而客观地认识和把握这个“我”的丰富的可能性,揭掉从前的“我”的肤浅性。这才能使自己的人格立体化、能动起来,使自己的自由主体爆发出光芒四射的光辉。

——邓晓芒:《人之镜》

 

实际上,我们生而为人,生而为现代社会的人,这并不足以使我们成为人;我们活着,这并不说明我们进入了人生;要进入人生,就必须“表演”人生,就必须高扬主体性。这里的“表演”,意思是自由意志是本体,我们要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去设计人生。现代人生下来不会再有古代社会那种既定现成的模式和范式,每个人的使命都将是创造。这种创造感,才是真正的自由感。这将是一个必会不断陷入孤独和绝望的过程,但人要能承担起自己的孤独和绝望,要能经受的起怀疑和动摇、以及信仰的崩溃。也就是说,我们自己成了道德的主体,而道德成了道德自律之下的信念和信仰。创造什么?创造的是人性。每个人的人性由自己创造。

总之,自由的感觉,要想摆脱主观幻相,即摆脱其虚假性,无法摆脱道德文化而建立。而道德,对社会而言,不过是趋向理性必然性的文化建设。对个人而言,只不过是趋向理性必然性的准则建立。

当一个社会普遍上缺乏自由感,则说明这个社会整体上处于道德虚无;而当一个人总是缺乏自由感,则说明这个人整体上处于道德虚无。

不管是任意性的自由(任意性),还是必然性的自由(自律),以及自由感,都是对自由的追求,也就是对自由意志的追求,而对自由的追求,就是对道德的追求,我都将其纳入到理性实践。

回到上面提到的功利警惕。我们说,警惕功利性,并不是无视人的正常和正当欲望和需求追逐,而是不让其僭越成为价值本身,抗拒的是功利性的本体化存在。很多时候,这对世俗人性是一种刁难。但这种刁难却在更高层面拯救了人性本身。刁难的是人性中低劣的一面,拯救的是人性中高贵的一面。避免让人在价值虚无中越陷越深,越走越远。小而言之,它捍卫了一个人的个人魅力和人格品质,大而言之,它捍卫了人类文明继续向前发展的正确方向。我们向来将不会因得失算计无视对错的人,称为有原则的人;我们向来将不会因得失算计不管好坏的人,称为有担当的人;我们向来将不会因得失算计无视善恶的人,称为有良知的人;我们向来将不会因得失算计不管美丑的人,称为有品格的人;我们向来将不会因得失算计而丧失坚守的人,称为有信念的人、有灵魂的人、有节操的人、有意义的人。

很多人说,我们做不了有原则、有担当、有信念、有灵魂、有节操的人,这样不现实,我们身处的不是这样的社会,我们没有这样的土壤,我们正处于一个好人没好报,好品格没有好待遇的环境中,这样不是死路一条吗?

我不否认。但是反过来,我们则从来没有活过,连死路一条都谈不上。而且,在黑夜即便还没过去,但其实更多人都渴望光亮之际,我们用的着那么悲观吗?

一个堪称良善的社会,一定不是功利性主导的社会,而是价值理念彰显的社会。理性实践,正在于在以道德为本,也就是以自由意志为本的格局和高度下,警惕种种功利性,从而扶正和彰显应有的价值观念。还人性以尊严,给生命以魅力,让性灵以触动。而在一个歪曲和幽暗的社会和时代里,这一扶正和彰显,同时也意味着启蒙实践。

 

启蒙实践

启蒙,指开导蒙昧,明之以事理。清时刘献廷在《广阳杂记》曰:“嗟乎,物理幽玄,人知浅眇,安得一切智人出兴于世,作大归依,为我启蒙发覆耶!”刘献廷把启蒙视为智人之为。作为 “遍历九州,览其山川形势” 地理学家的刘献廷终究视野开阔,知道开阔者的含义。

而康德说的更为简单明了。他说,所谓的启蒙,就是一个人使自己摆脱被监护状态。康德有一篇题为《回答一个问题:什么是启蒙?》的文章专门回答了启蒙的含义的问题。而启蒙的方法也很简单,即勇敢地动用你的理性!

但凡有相当文化程度的人,都知道欧洲近代史上的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们,以理性作为工具,同时也是作为目标,开始向之前的任何陈规陋习宣战,直接在思想上摧毁了封建专制主义,宗教愚昧及特权主义,并直接将西方社会送进了以自由、民主、平等为核心价值观念的资本主义社会。而在认识领域,主要体现在科学思维的发明和与运用上。在实践领域,则体现在对旧形而上学、旧观念的批判和抛弃上。启蒙运动的本质在于发现人之为人的根本——理性能力。

总体而言,这是一个人类理性能力空前蓬勃的时代。不管是工具理性还是价值理性,都不再能容忍上千年的封建桎梏,而要求基于自身的人性的解放,重申作为个体的人的尊严。就像一位学者所言:“进步,实际上已经成为哲学家的一种意识形态,他们坚信自然科学将会让人类更有力地支配整个世界,而人类理性则引领每个人走向自由,并建立起一个繁荣、公正、平等的社会。”

可以说,现代社会的主要价值观甚至社会制度,基本上都来自于启蒙运动。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已经是全球化的现代精神,只不过在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具体理解和实践上存在一定差异。而这些现代精神的思想先驱们,比如洛克、孟德斯鸠、贝卡利亚更是直接奠定了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法治的基石。

中国思想史上缺乏像欧洲思想史上十七、十八世纪那样的启蒙阶段。当文艺复兴的余烬未灭,欧洲群星璀璨地先后而又集中出现了霍布斯、洛克、牛顿、孟德斯鸠、伏尔泰、休谟、卢梭、狄德罗、亚当·斯密、康德、边沁、黑格尔、达尔文等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之际,中国正处于明末和清朝中早期。当西方大师们在人类的思想精神历程上呕心沥血,不断地竖立起丰碑之际,中国的士子们却在“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的痴梦中耗费终生。太平天国的首领洪秀全等一群农民,从西方搞来一个基督教小册子,宣讲的上帝的子民人人平等等“思想”,当然算不上思想。唯独鸦片战争前夜清末颇有才华的龚自珍,多多少少还算一点思想。但那点思想也不过是“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以及“不论铁盐不愁河,独倚东南涕泪多。国赋三升民一斗,屠妞那不生栽禾。”一种落第士子的惆怅落寞和对现实的一些揭露和批判而已。魏源和冯桂芬也只不过试图借助西方自然科学知识,想在政治上做一些改革。直到清朝即将灭亡,康有为、谭嗣同、严复才开始有了一些西方进步思想的影迹。而到孙中山,虽然拿来了西方启蒙思想的一些精髓,但直接去搞革命了。而且还是屡屡失败的革命。思想本身并没得到渗透、影响和积淀。辛亥革命后,一直到五四运动,李大钊、陈独秀、章士钊、胡适等人正式开启了启蒙运动,可是,又立刻被所谓的当务之急的革命救国的救亡运动压了过去。救亡压倒启蒙。于是,一切思想,又都是围绕着革命和斗争的战斗思想而去了。这里算是简单地梳理了一下中国近现代思想史。

可见,启蒙的理性灯光,在中国社会,就一直没被正式点亮过。尤其到了现代,虽然自然科学已经是全球性的存在,而经济上中国也并不是落后的国家。但这已经成了极其片面的存在。社会认识、精神和理念的很大一块空间依然被传统和蒙昧的阴影占据。除了少数有见识有头脑的人外,国人更多依然不知道何谓是非对错,又何谓好坏善恶。全都一股脑地片面钻进效益和功利,一面拼命追求,一面自我囚禁。即便具体到一个具体领域,比如律师职业领域,也存在着如本书第一章所提到的种种社会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教授邓晓芒认为,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第三次启蒙时期。前两次一次发生在五四运动时期,一次发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即改革开放时期。但我认为中国社会至今没有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启蒙。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启蒙,应以社会集体理性能力或者说理性品质的程度为标志,尤其以某种普遍性的价值观念的具备和遵从为标志。这就是理性自觉。但目前中国社会并非如此。

再加上独特的政治气候、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甚至可以说,启蒙对中国社会而言依然是一条艰难而又漫长之路,而我们还没有踏上这条路的起点。

但我务必要说的是,我实在是不同意那种颂赞中国古代文化博大精深的“传统论或复古论”者,因为,这实在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本质和现代社会的本质完全不懂的胡扯八道,信口雌黄。我也实在不认同那种总是托辞中国地广人多客观必然不均衡的“差距合理论”者,因为这虽是客观存在却不应该成为客观理由。前者不过是夜郎自大,而后者不过是敷衍了事,但二者本质都是自欺和不负责任。

律师的启蒙责任,有多层含义。不管是规则意识还是法则彰显,以及功利警惕和道德追求,其实都暗含着启蒙的含义。规则意识要求人们尊重认识理性,法则彰显则要求人们敬畏实践理性。而功利警惕则让人们认识到片面的工具理性的膨胀将带来的生存困境,而道德追求则让人们重新走上只能靠理性自身实现的救赎之路。启蒙,既意味着开导和启化,也意味着更深层的探索和实践。于是,正见和洞见,便成了启蒙的一对明目。这也便是继承和发展,遵循和创造。落实到中国现实,功利主义、怀疑主义、享乐主义、物质主义、民粹主义、官僚权力主义、虚无主义、顽固主义等等便都成了启蒙的最主要的对手。这也算是对“启向何处?”做了一个粗犷的概括。

具体到职业领域。今天中国法治上的诸多弊端,比如诸多民众根本不具备法治的基本意识,严重不懂法律,不懂司法,不懂诉讼,不懂律师,不懂辩护,都是一种蒙昧。而司法腐败,司法敷衍,司法任性、司法随意、司法机器化和机械化,也都是一种蒙昧。而律师职业商业化、功利化、程式化、形式化亦然。作为拥有制度建设的权力和义务并掌控资源的政府当然责任最为重大,但作为社会启蒙,却更为重要。启蒙看起来是思想传递和精神渗透,其实,也是一种文化感染和人格感召。尤其与职业品质和职业精神、职业文化、职业伦理、职业人格有关。这也便是对“启向何处?”做了一个相对具体的落实。

律师的身份具有多重性。于当事人而言,最简单的是维护他的权益帮他争取利益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是法律服务提供者。而于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律师是社会精英和知识分子。另外,对于国家,律师是法治建设者,一方面我们有义务令我们的政府因法律和法治而获得尊重,另一方面,我们还得能去和要去做政府的教员。这种说法可能会令一些同行感到瞠目结舌,但我还是要重提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西蒙斯的话。而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律师是一个职业群体,是这个社会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像威尔金所说,是人类的一份子,又是人类灵魂的代言人。所以,我不止一次地对身边的同行表达过,律师既得能做一个法律技术工、商人,又得是哲学家、思想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语言学家、演讲家、艺术家以及军事家、人类学家等等种种“家”。这些是启蒙的必要素材和资本。这样的律师,才堪称大律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提出:一个优秀的律师,无时无刻不在内心发出这样一种呼唤,即能集全部的才华与德性于一身。

我也曾不止一次地对一些法律界的朋友说,中国社会需要启蒙,这是中国近代史的一个缺少,实际上,缺少的,必然要补回来。这就像一个小学生,连中学数学方程式都不懂便直接迈入高等数学,一定只是痴人说梦。而这个担子,无疑也落在了我们这一代知识分子的肩上。那么,这种启蒙责任,也便是一种历史的责任。这是那些有格局和使命感的知识分子的必然担负。

康德说,知识份子的崇高使命,首先就是敢于在一切公共空间动用理性。这里的“公共空间”,就是指一切社会领域;这里的“动用理性”,可以有多重含义,但是首要的一重含义就是启蒙。先是自我启蒙,再是影响他人。

我在几年前便提出来,作为律师,通过个案推动理性实践,影响案件的参与者,进而影响和改造社会,也就成了律师最深刻的社会使命。而律师作为社会精英和知识分子的一面的价值和建树也就由此生发。而这里的“社会使命”更多指的就是启蒙的使命。

 

 

不管是规则意识,还是法则彰显,以及功利警惕、道德追求和启蒙实践,相互之间既有重叠,又可能因果交互,但却是我试图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诠释着理性实践。

但概括而言,理性实践不外乎两样东西——

认识的科学性和实践的道德性。或者说,技术实践以及价值观的彰显。

虽然概括起来简单,可一旦进入了我们这个特定时空的现实实践,背后却是无穷无尽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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