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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误解与偏见
如果我们把不公正单独作为一个命题来看的话,我们至少可以区分出两种典型,即误解性的不公正和偏见性的不公正。如果把司法不公单独作为一个命题来看待的话,同样如此。我曾在职业实践中,不止一次地通过法律文书提到过这两个概念。误解定罪和偏见定罪这两个概念就是我的独创。而且长期以来,我逐渐意识到,中国社会全部的悲剧,在剔除了两个极端,即蒙昧和野蛮之外,其根源都在误解和偏见这里。
一 误解
虽然将以理服人赋予了本体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其失去了工具意义。只是一旦赋予了本体意义,它的含义便再也不能是把其作为工具那么理解。即便如此,有人一定还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律师可不可以以情动人?
当然可以,而且还有着重要的价值。这在论及律师职业的技术性和艺术性时其实已经粗略涉及。但以情动人,依然不可能超出以理服人的本体意义。因为任何的“情”,最终都将汇入“理”。所以康德说,情感的本质是理性的,只是借助感性来表现理性。是一种反思的判断力。只是从工具意义上,从表现形式上,可以和以理服人区分,从而并列存在。
以理服人,在工具意义上,方法论上,要解决如何以理服人这一问题。从这里,我们正式进入误解这一命题。
不管是说服、折服,还是征服,必然要做出区分一对对立又相互关联的存在:指明和接受,主体和客体。指明并不意味必然接受,主体也不必然和客体融为一体。误解是最为常见的隔断二者的一种情形。
古德里尔说,哲学是研究他人误解的学问。可见误解的命题可以无比深刻,甚至深入到了哲学。但误解的本质是什么?人类为何会有误解产生?误解又将会有什么表现?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探究。
误解常常被作为一个心理学课题进行解读,但心理学解读往往解读不出本质,只能就现象论现象。实际上真正有分量的是文化的社会学解读和哲学解读。
一幅画,画的是一匹马,可能因为视线差的原因被看成是一只青蛙。这是误解,也不是误解。说是误解,因为确实画的是马;说它不是误解,因为就观者的角度来看,确实就是一只青蛙。这就是横看成岭侧成峰。
一件事,大家众议纷纭,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知道的越来越全面越详细,很多片面知晓的人于是改变了看法。从当时他获知的全部信息来看,并不能就说他是误解。只是随着后来获知的信息越来越全面,在新的信息基础上,我们说他误解了。这是信息的片面性造成的误解。
可以举出太多的例子,但我们总需要给误解抽出一个本质。或者说,给误解和不误解划出一个标准。如此一来,这显然已经是某一个方面的真理性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认识与对象的不一致。或者说主观与客观不一致。而这就是哲学家在知识领域对真理的定义。
那么,这里给出误解的定义——在认知判断的领域,认识与对象不一致,判断错误。
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开始,一直到康德,以及到现在,认识与对象一致,便固定成了真理的标准和定义。只是到了康德,才开始对这一问题进一步深究,把它仅限制在现象领域。限制在了现象领域,也就是限制在了时空领域、经验领域、感性可以感触到的领域。超时空的,超经验的,不可以用它作为标准。比如上帝是否存在,灵魂是否不朽,意志是否自由。
现代实证主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打开了真理的一扇大门。比如所有的科学技术,都离不开实验。再比如律师的办案实践,所有的案件审判,都是建立在讲事实讲证据的基础之上的。用证据证明事实,这就是实证。所有的审判都是实证的。司法实证的一方面,就叫做法律科学论证方面。
自从康德将真理限制在时空现象领域,人类才正式走上了对真理的正确认识之路。这也就是知识领域。
如果一个知识跟所有的因果律都彻底地相符,那么这个知识没有错误。至少就目前而言,我们所掌握的知识按照理性的规律真的跟所有的知识都不发生冲突,那么它就是绝对真理了。当然这个绝对真理只能够不断地追求而永远不能实现,因为我们人的理性有限,人的知识总是只能在某个水平上存在的,永远会有以后新的增加的知识来对以往的知识进行检验。
——邓晓芒:《<纯粹理性批判>句读》
这意味着知识真理的相对性,其原因不光是人类的有限理性,也包括人类的有限感性。康德通过不朽的巨著《纯粹理性批判》对人类的知识何以可能以及产生机制,做了一番彻头彻尾的研究,捍卫了现代科学。康德揭示了任何知识都只是一种判断。主体对客体的判断。
但康德只是解释了抽象的知识,即知识原理,而具体的知识的获得,靠的是人类自己。而我们今天生活中的所谓“知识”,具体都表现为各种信息。只是一种经验性的判断,有着极其狭窄的空间和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比如这个被告人到底干没干这件事情,比如明天是否会下雨,比如那个女孩子是不是去年在北京上班,再比如他有没有说过那句话。法律上,叫事实判断。
如果将误解类型化,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误把经验性的判断当成经验判断造成的误解
经验上的判断,既包括经验性的判断,也包括经验的判断。前者只是陈述某种主观感受,比如“我觉得很热”。后者是真正的判断,“比如今天天很热”,旨在描述某种客观事实,只是有待确证。
现实中并不乏把经验性的判断当成经验判断的。比如两人同游,甲说:“我觉得挺热的”。有人听到这句话后,说,甲说天很热。而不料乙说:“我觉得挺凉快的。”有人听到这句话后,又说,乙说天挺凉。实际上完全不是如此。很可能是其感觉系统出了问题。比如发烧了。
经验性的判断其实不是一种判断,只是一种主观感受的表达。常常只意味着“我觉得”怎样怎样。但我们往往也用“我觉得”来表示判断。其实这时候“我觉得”的真实意思是“我认为”。常常用“我觉得”来表达判断,实际上是一种对判断的本质是理性逻辑的误解,误以为只是一种感觉、感受。
(二)逻辑上的误判造成的误解
逻辑,既包括形式逻辑,也包括经验(先验)逻辑。形式逻辑是亚里士多德的伟大发现,经验逻辑是康德的伟大发现。
形式逻辑的错误很好理解。比如金山是金的。比如所有的人多会死,因为我是人,所以我会死。形式逻辑要错也只能错在形式上。形式逻辑不产生真正的判断,即知识。它只是分析的,只能使概念明确。形式逻辑遵守严格的不矛盾律,违反了,则是误判。形式逻辑也被称为思维的逻辑。或者叫思维的形式。
经验逻辑完全不是如此。比如花是红的,他们是友好的。它是综合的。是理性和感性的综合运用。这才是形成知识的逻辑
经验逻辑的错误情形比较复杂,比如把多数性视为了全体性,把可能性视为了必然性,把相互性视为了单面性,把限制性视为否定性,把有条件的视为无条件的等。经验逻辑也被称为真理的逻辑。
前者的误解,也可以称为形式错误;后者的误解,则可以称为性质错误。或者说前提错误。
(三)程度不同造成的误解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其实这依然是经验逻辑误判导致的错误。即把有条件的视为无条件的。只不过进一步在条件上做了划分。有角度的不同、高度的不同、阔度的不同、深度的不同等。要澄清这一性质的误解。必须严格限定前提条件。
现实中,这种误解是普遍的。而且往往导致不公和委屈。我常用这样一个例子做以说明:
比如你向两个朋友借钱,其中一个借给了你一万元,另一个人只借给了你一千元,借给你一万元的朋友是亿万富豪,而借给你一千元的人则是一个日常生计都非常艰难的人,甚至借给你的一千元都是从其他人那里为你借来的,你不能以为借了你一万元的人比借了一千元的人对你情义深、大方,并埋怨责怪借你一千元的人不够情义、小气,这就是因为前提不同。否则,可以想象,你将会对借你一千元的朋友带来多大的委屈、不公和伤害。
人世间,绝大多数的委屈和不公,都是来自于对经验逻辑的前提的忽视,而把形式逻辑等同于经验逻辑造成的。
(四)观念不同造成的误解
最麻烦的就是这种误解。很多时候连澄清的机会都没有。因为它很可能就不是一个可以澄清的问题。
如果仅仅是因为对观念本身的误读造成的,比如在理解上不正确,其实质上依然是误解。因为观念本身成了认识对象,而不是评价对象。依然属于认识性的判断错误。但关键的是一旦超出认识性判断,进入了评价领域。一旦涉及到观念,即便在两个主体之间,即便有了充分的澄清机会和条件,误解也未必能化解,这就是歧见。而不再是误解问题。还有可能,进而形成偏见。
二 偏见
偏见,字面意思理解,即偏颇的见解、有失公正的见解。我曾在一篇辩护词里提到,无数冤案都是由潜隐的偏见一手造就。在司法机关眼里,每一个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都是罪犯,而被告人的每一句辩解和说明,都意味着无限大的撒谎和狡辩的可能。在法院眼里,与它们同属司法机关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向来不会出错,而辩护席上的律师的话,多半是强词夺理和以偏概全,竭尽能事想为被告人洗脱罪责。我曾一再地意识到,律师的辩护生涯,绝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同偏见做斗争。
误解常常和偏见一起被人们提及,可以说二者形同一对孪生姐妹。很多时候,偏见始于误解。但更多时候,偏见与误解无关。这里可以看出,偏见与误解有着一定关联,但二者却有着本质区别。
偏见是一个需要着重探索的问题。关于偏见的论述和研究可谓繁多,比较有名的,比如英国利兹大学讲师贝斯黑莱姆,在其《偏见心理学》一书里,给偏见做了这样一个定义。他说:
人们对任何一个事物所持的观点和信念,而这种观点和信念缺乏适当的检验,或者与这些检验相悖,或者与逻辑推理得到的结论相悖,或者不符合客观实际。这种观点和信念之所以被人当成事实,是因为人们信奉它。
——贝斯黑莱姆《偏见心理学》
贝斯黑莱姆首先明确了偏见的“观点和信念”属性,这就与知识性、信息性的误解完全不同。它已经不仅仅可能是一种知识性的判断,而更可能是一种理念性的判断。甚至是一种信念。但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观点和信念呢?当然是错谬和不当的。何以区分正确与错谬,当与不当?贝斯黑莱姆用“四个或者”予以明确。或者要么缺乏检验,或者与检验相悖。要么与逻辑相悖,或者不符合客观实际。如此,贝斯黑莱姆其次又算是明确了偏见与否的标准。
同样比较有影响力的,还有黑兹利特的定义。他说:
就一般的和字面的意义而言,偏见是没有经过详细观察研究,而对任一问题的过早判断,人们之所以坚持这种判断,是由于愚昧、怨恨和反常,尽管所有的证据都与这一判断相矛盾。
——黑兹利特《偏见论》
黑兹利特认为偏见是一种判断,并指出了偏见产生的可能原因:缺乏认真研究、愚昧、怨恨和反常。
社会心理学家库特纳则认为,所谓的偏见,是一种根据不完善的、呆板的对个体或群体的概括反应倾向,它的总效果是置一个人或一些人于不利的位置。美国人格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则认为,偏见是对一个群体中的个人的一种不友好或敌意的态度。从这二人的定义中,我们很容易联想到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歧视。但偏见和歧视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也更不能以“消极和否定的态度”作为必然。贝斯黑莱姆也指出,偏见,既可以是消极的,也可以是积极的;既可以和群体或个体歧视有关,也可能仅仅只是事关一辆汽车和一盒灌装。
虽然上述这些研究者确实从不同角度对偏见做了一些揭示,可是,我们依然存在着理解上的较严重的困难。
历史上不少大人物不少也就偏见曾发表过观点和看法。
雨果说,偏见是盗贼。伏尔泰说,偏见是愚民的君主。约翰逊说,心存偏见的总是弱者。英国海军上将史密斯说,抱有偏见的人乐于受到公众的嘲弄,因为他会因此而认为自己成了一位殉道者。而哥尔多尼说,没有离开过故乡的人充满了偏见。
他们的话有些听上去比较好理解,而另一些则不然。
先不管偏见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应该说,如果一个偏见存在的话,那么首先得对这个偏见存在一个正见,否则偏见便无从谈起。那么扩大对人类的全部而言,只有那些能确定正见的领域,才有偏见的可能。比如人类已经获取的知识领域。但其实,我们运用偏见这个词常常与此无关,可见,偏见另有所指。所以我认为像贝斯黑莱姆想引进科学方案确定偏见性质的,并不正确。至少不准确。偏见不能在心理学上得到最终解决,它最终的解决在哲学、形而上学那里。偏见,基本上都是道德性偏见。
偏见存在普遍的理解困难,原因不在“偏”字,或“见”字。而在于其本身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和独立的现象予以定义。本书持以下看法:
首先,偏见主要是一种情感态度倾向。
那么这就意味着它主要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只有认知原因带来的偏见能够通过认知的改变得以清除,但更多的偏见是科学和知识不可能清除的。比如宗教偏见、道德偏见。即便是认知造成的偏见也不会杜绝,在一些旧的偏见消失的同时,一些新的偏见又会产生。而认知造成的偏见,主要是由于认知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造成的。
两个有仇恨的人或群体之间,偏见是必然性的存在。
其次,它主要是观念性、理念性的。
比如道德偏见,是最主要的偏见形态之一。而贝斯黑莱姆恰恰将道德标准排除出了对偏见的衡量标准之外。这显然是不可取的。导致观念性、理念性的偏见有个人性的,更有社会文化性的。比如群体性偏见。它可能是基于利益的、价值观念的。而文化又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它涉及历史的、哲学的、经济的、科学的等等。
道德偏见的解决,只能靠观念和理念的更迭。而观念和理念的更迭显然是个庞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平时倡导的多元化宽容,只不过是要求大家在最大程度内承认和忍受偏见的存在,而不是对偏见本身的清除。道德偏见的清除只有靠道德形而上学的建立,即价值观念的确立。“小圈子”内没有偏见。因为大家都持同样的观念和理念,也就是同样的信念。但小圈子内的不偏见,会被更大的圈子视为偏见。
再次,唯有批判能清除偏见。
贝斯黑莱姆所说,如果社会准则不鼓励偏见,偏见就会减少。偏正标准的丧失,给了偏见可以大行其道的先天性空间。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强制性的立法,可以解决某一类偏见问题。但立法解决不了偏见的根本性问题。即便人们在某一点上达成共识,新的偏见也会随之而来。这是因为人类永远存在未知,也永远存在两难。
斗争减少不了偏见,只会增加偏见。只有批判能减少偏见,甚至清除偏见。当然这里的“清除”并不是全部偏见,而是已经出现的偏见。批判的性质是动用人类理性自身的能力。批判,即厘清。
人类的心智,除了理性和感性,不再有其他。而只有理性自身才能确立必然性。而批判,就是对必然性的揭示和皈依。必然性在知识领域,为自然规律,也就是自然法则;在实践领域,为意志规律,即自由规律,也就是道德法则。
总之,偏见是对事物的判断缺乏客观性,要么过于独断要么过于怀疑。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自以为是,或自负。或意指刚愎自用,武断僵化。甚至被意指无知和愚昧。独断论和怀疑论在人类文明史上都有其登峰造极的表现,前者到了启蒙时期,以德国的莱布尼茨为代表,后者以英国的休漠为代表,二者都是偏见的集大成者。
实际上,只有时间才能最终完全清除偏见。而在时间中,偏见,将会永远存在,并一直是对人类正见和正解的侧面验证。因此,我们一方面生存在对偏见的敌对中,一方面又生存在对偏见的依赖中。
可见,对偏见的探究,其实质是对真理和道德的探究。在西方文化中,只有上帝才能毫无偏见。在中国文化中,只有圣人才能毫无偏见。但我们都既不是上帝,也不是圣人。
所以我们才感到那么艰难。我们活着,只能活在既警惕偏见,又不能害怕偏见中。既要不断努力祛除自身的偏见,又要堤防他人偏见带来的伤害。
一个毫无偏见的社会,只能是理想中的存在。到了哲学家康德所说的“自由王国”才能实现。但这只是一种必然性假设,而不可能在现实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