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8-10 7:42:46阅读量:
杨某一案,辩护人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达了杨某不存在行贿行为,而仅仅只存在情节轻微的勉强可以认定为受贿15万元的受贿行为。书面辩护词详尽说明了理由。
是狡辩,还是澄清?
——杨XX受贿、行贿一案辩护意见
崔晓军审判长、审判员: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行贿、受贿一案,辩护人已经当庭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为完善辩护,辩护人根据庭审情况,现整理成书面辩护词。请法庭予以重视。
在发表具体意见之前,辩护人想说的是,虽然反腐在中国社会目前阶段是一场狂风,但案件终归是案件,司法机关终归只能是公平正义的助手,而不能是反腐狂风的推手。而任何被告人,不管其曾经的职务和身份如何,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得到理性对待。而忠诚于客观和真相,去前后审视,去左右兼听,尽可能摆脱怀疑定罪和误解偏见定罪,是我们必须牢固担当的职业使命。
而具体到杨XX一案,这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对被告人的陈述是狡辩还是澄清的认定。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关于行贿。
公诉机关指控杨XX向胡守斌行贿60万元,犯行贿罪,全部的证据只有胡守斌的证词和杨XX在被立案侦查当天的两份供述。以及一份立案前签于
如何看待本案的这一情况,以及该如何做出正确认定,辩护人认为,要从三点分析:
第一点,是证据本身方面。本案是“一对一证据”。即只有收钱方和给钱方的单一言辞证据,具有相当大的薄弱性。如果彼此印证,相互一致,可以认定,但如果彼此存在矛盾,则任何一方的说法均成了孤证。所谓“孤证不立”,当然更达不到法律要求的证据充分的标准。关于杨XX的供述,辩护人想提请法庭注意,其在被立案后,除了当天,往后其全部的供述改变都是一致的,相比其立案当天的供述,具有很大的稳定性。而在其改变供述时,既没有他人指点,亦未会见律师,完全是出自其自身的意愿和心理历程,即不愿违心“交待”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关于金额问题,辩护人认为,要么指控机关能提供加强证据,要么只能在一对一证据确定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认定,即是45万元而不是60万元。而关于加强证据方面,杨XX提到20万元的购物卡在公司有账可查,辩护人庭前已经提交了取证申请,但这是辩方的加强证据。
第二点,合理性分析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行贿,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公诉机关一再强调杨XX是为了得到胡守斌的提拔重用进而行贿胡守斌,但本案被告人杨XX是国企领导,其升迁和职务改变有严格的组织程序,既不是胡守斌能提拔重用的了的,实际上,杨XX的职务变动也没有任何胡守斌的参与,比如由胡提供推荐信、领导评价,或其他什么形式的帮助。如果一再像公诉机关强调的提拔重用、工作帮助,连具体请托事项都没有,亦即“感情投资”,根本上是空洞的,缺乏合理性。胡、杨二人均是企业领导,是同事,二人的关系如此而已。升迁上不存在谁依赖谁。但杨XX的说法,即胡守斌以公司公关为由要求杨提供款项,却更具合理性。因为如果是工作原因,一个是董事长,一个是副总经理,二人有上下级关系,服从关系,胡的意思,杨则无法抗拒。
第三点,法律规定方面。行贿罪和受贿罪不同,受贿罪不以实际上为他人谋得了利益为构成要件,不管是非法利益还是合法利益,但行贿罪要以实际上谋得了非法利益和具体请托事项为构成要件。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而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曾公开撰文指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不应认定为行贿罪。最高院
总而言之,不管是从证据方面,还是从法律规定方面而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行贿罪。
第二,关于受贿。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构成受贿罪,但应该认定的涉案金额是15万元,而不是55万元。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是一对一证据,但杨XX对收受沈清全15万元款项的事实,杨XX是始终承认的,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其次,关于另外争议的40万元,公诉人可能认为被告人是狡辩,而辩护人要明确地告诉法庭被告人这是在澄清,但不管是狡辩还是澄清,辩护人认为都不能空口无凭,进行怀疑定罪。否则就是偏见。关于这一点,辩护人庭前已经提交了取证申请。一是杨XX在暨南大学读书的起始时间,一是王勤荣、沈清全往返广州的航班记录和在广州的酒店住宿记录。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是有明确线索而且可行的。辩护人的申请想证明和说明的是,一是沈清全、王勤荣的部分证词没有现实基础,一是杨XX的供述具有可信性。
具体而言,一是沈清全证词指证杨XX于2014年中秋前一天(即
若法庭不调取相关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辩护人认为只能认定被告人收受15万元,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55万元。
第三,关于本案的情节。
被告人杨XX因为在被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待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杨XX家属已经代其超额退赃,并且其所收款项全部作为奖金发放给了公司的中层干部,并没有据为己有,而且其没有前科、多年来为其服务的国企兢兢业业,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因此,综合上述因素,辩护人请求法庭以受贿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杨XX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此致
广州市中级法院
辩护人:刘峰、曾祥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http://news.sina.com.cn/c/2015-08-21/doc-ifxhehqr6126127.shtml
http://mt.sohu.com/20160608/n4536426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