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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为自己立法
如果说“理性实践”和“以理服人”是对律师职业的本质或本体做一个抽象的探究和描述的话,那么“为自己立法”则是对这一本体进行实践的抽象方法论上的探究和描述。
不管是蒙昧还是野蛮的阻隔,误解还是偏见的挡道,我们却必须在理性实践的道路上义无反顾地走下去。因为这是人类的必然性使命。具体到每一个个体,在自己的人生旅途、职业生涯中同样如此。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让我们这条路越走越直,越走越宽。而不是南辕北辙,或来回绕圈,裹足不前。
也就是说,我们该如何给理性实践和以理服人尽可能地做一个兑现。哪怕因为缺乏足够的资产,不能足斤足量地兑现。
一 自己是客体
不光是在我的很多文章中,只要是能走近我并和我有过进行职业沟通的同行,我常常会对他们说出我关于职业理念的一个核心概念:为自己立法。这一概念常常被人理解成自律或自我要求。当然有这样的含义。可实际上,这一概念隐含着辩证深意。自律或自我要求仅仅是出发点,而归宿在彰显自我和影响社会那里。
这个概念,最初是我在执业实践中,长时间反思律师界甚至法律界的种种现象后提出的。而最典型的一个现象是律师界动不动就产生的权利要求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现实偏见。权利要求这一概念是广泛的。为了能说明“权利要求”这一概念,我要举几个例子。
你比如:
常常有律师同行会埋怨司法机关人员不尊重律师这样那样的权利,比如在一些律师同行中出现的法官在法庭上打断律师发言、对律师的意见不重视不在乎等诸如此类限制律师权利、甚至剥夺律师权利的说法。
再比如:
当初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提到要新设一些罪名。比如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定罪;同时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要定罪。于是有的律师便公开表示反对,说这一立法剑指律师针对律师群体,设立了“律师泄密罪”和“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罪”。更有律师声言,这是不让律师在法庭上说话。并要求这一立法不予通过。
又比如:
一些律师经常在网络上发表各种各样的甚至是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只讲“言论自由”,却从不提“言论责任”。
……
很快我便意识到,这些权利要求中既包含了一些合理性的成分,却更充斥着偏见。偏见繁繁种种,不胜枚举。你比如法庭确实应该尊重律师,但是否意味着法官打断律师发言就一定是不尊重律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到底是为了维护司法尊严,还是为了剑指律师?一些律师在网络上的发言到底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还是在践踏言论自由权?于是,我更加意识到,不光是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包括律师在内,至少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愿要求自己总想要求他人的人;一种是既想要求他人又愿要求自己的人。
作为第三种,即从不想要求他人的人,因违背人的存在的属性,几乎不可能存在。只有远离社会的人,比如隐士,才有可能。严格意义上的隐士,比如北宋大才子梅妻鹤子的林和靖,估计目前的中国社会很难存在。我们是一个有血有肉地面对种种是非对错在社会上存在的人,不是隐士。
于是,我在其中挖掘出了深刻的职业命题。我一直这样对团队成员要求:
你们要努力做到不管你将遇到的是一个如何不懂得尊重律师的法官,但在法庭上,他或许会打断任何一个其他律师的发言,但却唯独不会打断你;
你们要努力做到不管你将遇到的是一个如何不重视律师意见的法官,但他可能会不重视任何律师的意见,却唯独不会不重视你的意见;
你们要努力做到不管你将遇到的是一个如何不可理喻的当事人,但他不会对你提出任何要求,却已经对你很满意;
……
这是种种看起来很给自己过不去的要求,但其背后含义,我的团队成员都会昭然于心,他们未必个个都能说清其间的道理,但他们一定知道其间存有道理。当然不光是对他们的要求,更是我对自己的要求。我也用具体实践给他们做了展示。你比如,我的助理经常和我一起办案,他们几乎没有发现到在法庭上法官会打断我的发言,而有多个律师一起开庭,其他律师被打断的很常见。而且我常常赢得司法人员的尊重。虽然也偶尔会出现,但客观来说,着实是因为遇到的司法人员素质存在问题。
提出那么多看似绝对的要求,实际上是否能绝对达到。很难。原因很简单,不管是我们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任何一个对象,当事人也好,司法人员也好,他们是什么样的人,我们无法决定。那种极其糟糕的当事人和司法人员,早晚有一天会碰到。不管你做的多好,一定会遭遇某些不当对待。但这不但不是否定我这一提法的理由,却更是支撑我这一提法的依据。
那么,在本书这一章节中,我就将首次系统阐述其原理,即自己是客体。我在这里要提出主体和客体两个概念,用以分析这个命题。
每个人之于社会,自己都是主体,而社会是客体。而主体对客体,一旦产生关系,一定有需求和要求的产生。比如我上面提到的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的要求,对社会的言论自由的要求,对政府要求的要尽量扩大律师的权利。不独律师,这适用一切社会关系。比如妻子要求丈夫对自己负责,员工要求老板重视员工福利,参与游戏者双方要求对方遵守游戏规矩。
但是,问题远远没那么简单。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每一个人在作为主体的同时,对他人而言,又是别人的客体。也就是说,一个人之于社会,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一个人与和他产生社会关系意义的相对方,互为主体,又互为客体。那么,当你作为主体在需求和要求社会时,同时也被社会需求和要求着。这就是康德提出的协同性或交互性范畴。这显然是一个辩证的存在。于是,有些问题恐怕不能不出现——
一个律师在要求法官不打断自己发言的同时,是否意识到法官会对律师要求什么?一个律师在要求法官重视自己意见的同时,是否会意识到法官会对律师要求什么?一个律师在要求当事人不要对自己提要求的同时,是否会意识到当事人会对律师要求什么?一个律师在要求政府要尽量扩大律师的权利的同时,是否会意识到政府会对律师要求什么?
根据互为主客体原理,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双方都会要求,双方也都该要求。如此一来,问题的深刻性也将由此产生。双方都该要求些什么?而又不该要求一些什么?这里便涉及到当与不当的问题。而一切的问题也都是在这个层面上产生。
律师说,法官你有尊重我的义务,你凭什么打断我的发言?法官说,你作为律师总是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话,我有权打断你。于是,问题又将涉及到律师发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越发细致了,也很可能越发弄不清了。法庭上,开始各说各话,喋喋不休。但不管谁当谁不当,总之问题产生了。于是,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必须得自问一句:我们在法庭上的角色和目的是什么?是跟对手辩论还是跟法庭辩论?法庭是我们说服的对象还是我们辩论的对象?总而言之,这已经疏远了我们职业实践的本质性意义。我们需要的是与法庭相融合,而不是隔离。
这种情形的出现,可以这样定义。往小了说,是辩护技术不行,往中了说,是职业认识不行,往大了说,是职业品质不行。其实最根本处还是职业理念不行。不管自己当或不当,让法官在法庭上如此这般打断自己,已经使得自己处于一个很被动的局面。如果法官不当,比如权威意识和官僚意识作祟,那么作为律师即便正当有理,但无效于你的辩护;如果是自己不当,自己不但没意识到,或者虽然意识到却还为此和法官争执,已经是个不可原谅的败笔。因为,你连法官的认同都无法实现,更何况能对你欣赏。既然如此,那么又何来尊重?你要的是法官口头的尊重,面上的尊重,还是内心的尊重?不是内心的尊重,那这样的尊重对你的辩护又有何意义?
我这里只是举一个小例子借以说明。实际上,对一个律师而言,是一个全方面的存在。不光是法庭表现,还包括作为一个律师的方方面面。而这一方方面面的综合,就是职业品质。这个例子,只是一个律师职业品质方方面面的一小点而已。
打开职业品质这扇大门的方法,很简单,就是为自己立法,也就是在明白自己也是客体的情况下,主动把自己当成客体。而从自己是主体,到意识到自己也是别人的客体,再到主动把自己当成客体,这里一共有三个阶梯。
主动把自己当成客体,是一种深刻的内在转换,是一种无需别人检测的自我检测,是一种被别人当成客体之前的预先完成,是一种尽可能洗刷偏见的自我完善,是一种逻辑颠倒之后的再颠倒,更是一种与他人心灵奥秘进行自动对接的密码,是一种通过赢得自己来赢得他人的必然法则。
一个愿意修理自己的人,一定不会被别人修理,剩下的就是修理别人;一个把自己当成客体的人,在别人心里已经是伫立的主体;一个为自己立法的人,才不会被别人立法,而同时才真正拥有了为别人立法的至高权利。一个自己尽可能洗刷偏见的人,指出别人的偏见才有意义。而一个真正奔赴必然性的人,首先已经对必然性做出了朝拜和皈依。
只有把自己当成客体,才有了利用理性必然性检测对象的最切实的依据。先检测作为对象的自己,再去检测作为对象的他人。我能做到,你为何做不到?由此,彰显和影响含义就一目了然了。认识从经验出发,而实践从原理出发,为自己立法,本来就是原理的缔造和建立。
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存在。只不过理性存在高低。而人与人真正较量和产生输赢的,就是理性的高低。现代社会,我们拼杀的不是刀枪棍棒,权势财富,而是真才实学,是谁更能要求自己。这是以理性作为本质的现代社会的必然逻辑。
为自己立法的背后,意味着价值观念的缔造和建立,意味着法则的彰显,意味着一个个体生命作为社会角色的价值和魅力。而不管是价值观念,还是法则,又或者魅力,都通过一个个自身实例,成了感性直观的存在。
一个不把自己当成客体只在乎自己作为主体的人,会产生傲慢;一个只把自己当成客体的人不把自己作为主体的人,会产生奴性;一个不把别人作为主体只把自己作为主体的人,则会产生虚伪。
我们现时代的敌人,不是其他,正是傲慢、奴性和虚伪。
二 把自己降为零
主动把自己当成客体,对很多人而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在他们的思维习惯里,早已只愿意做主体。连被别人当成客体都不情愿,更何况主动把自己当成客体?所以对这样的人而言,他一定不能体悟到这种“自找麻烦”的巨大价值和深刻含义。
主动把自己当成客体,为自己立法,不光是自我要求、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彰显,更是自我珍爱、自我塑造、自我开拓、自我创造。
为自己立法,最为普遍的拦路石,是肤浅的功利主义。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权利、利益最大化,似乎总是在要求别人为别人立法中实现的。那么这里首先需要的就是格局。没有格局的人,无法逃脱肤浅的功利主义。尤其是在绝大多数律师还在为多接些案子多赚些钱养家糊口计算的今天的中国律师界,这种格局尤为缺乏,因而也尤为重要。
主动把自己当成客体,并不意味着一个点的即刻完成,而是意味着一个线条的无休止的流动。而维持着这个线条的不间断的流动的,是不断地把自己降为零。
把自己降为零,你便开始真正拥有。这话有人听起来一定觉得很奇怪。而甘地却说:“我必须把自己降为零。一个人如果不能在同类中甘居末位,就永远不能解脱。”
我是这样理解我的想法的。我提出的主动把自己当成客体,是一种面向外界社会的实践。而把自己降为零,是一种面向自己内在精神的实践。它使主动把自己当成客体落到最初的实处,并与它保持着最初的一致。如果说把自己当成客体,是为自己立法找到了切入点;而把自己降为零,则是为自己立法清除了最终障碍。我的朋友,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刘蓉蓉律师一直评级我有“空杯心态”。空杯心态,可以和把自己降为零视作同义。
把自己降为零,是一种对自己时刻可能歪曲了的理性的郑重警惕。
当我借用甘地的话提出这样的概念时,身边一些人不理解。他们问:“不管是律师成就,还是个人能力,如果你都是零了,我们岂不是负数?”其实,我们是不是零,是不是负数,要看和什么比。相比平地,一株矮草也有高度,可是,如果它旁边长起了一颗大树,它一定微不堪言。把自己降为零,不是和外界比,和他人比,而是和自己比。它不是在人前的故作谦逊,而是我们对自己发出的进发指令。
把自己降为零,是为了给自己腾出不断开拓和成长的时间和空间。更是让我们意识到,终将陪伴我们的是无穷无尽的未知和让我们倍感自己无能的艰难。把自己降为零,还是面对现实时的一个又一个冷静。给浮嚣以宁静,给躁急以清冽,给高蹈以平实,给粗犷以明丽。
甘地所说的解脱,我思考了一段时间,我认为他可能指的是人本身的世俗功利本能的逻辑。比如财富、地位、名望、声誉。就如我在前面的章节里提到,人客观上基于功利,摆脱不了功利,但常常很可能又会陷于功利,并常常导致人成了功利的奴仆。尤其是当这种功利不过是一些格局不高的欲望和愿望时。比如获得了一些小成绩,可能未必就能成为更大一些成绩的基础和奠基,反而成了负累和障碍。于是,影响了我们理性的清晰。
把自己降为零,就像一潭清水,确实能经常洗一洗我们庸常的耳根,净一净我们庸俗的双眸。这是对心性的一再解脱。
把自己降为零,还因为人生的路不应该定成一个点,而是要尽可能地画一条长线。
即便获得了一小点职业成绩和人生成就,对于中国法律界的辽阔天空和未来人生的辽阔天空,不过是一粒尘埃吧。微渺如斯,那不是零又是什么。
“不存在不通过自我蔑视就能超越的生命。”加缪如是说。
但是,自我蔑视什么呢?在这个热衷于打鸡血和被打鸡血的年代里,又如何看待哪些是实实在在的资格和能力,哪些只不过是理性幻象。如何看待自信和自卑,如何区分自信和自负,又该如何认识可怜的自以为是和令人敬畏的真正的强者?
而且必然有人会问,一味地把自己降为零,一味地自我蔑视,这何尝又不会妄自菲薄,陷入可怜的自卑主义?
实际上,搞清这些问题,在于区分。把自己从物理学意义上的人,和文化道德意义上的人区分开来。这一点康德有过解读。康德说:
如何看待强者的那句并不是基于纯然气质的大言不惭的格言,即“人想做的,就是他能做的”呢?它不过是一种高调的同义反复罢了,也就是说:他根据发布道德命令的理性的指令想做的,就是他应当做的,因而也是他能做的。因为实践理性不会命令他做不可能的事。但是,若干年前曾有这样一些赶时髦的人,他们在物理学意义上鼓吹这一点,并且就这样宣布自己是早已绝种的对世界掀起狂澜的人。
——康德:《实用人类学》
物理学意义上的能力,我们称之为熟巧,或者叫技术能力;文化道德意义上的能力,我们称之为德性能力。
其实在职业实践中,我也常常对团队成员说这样一句话:我们想做的,就一定得做到。或者更通俗一点,即我们想怎么样那就得怎么样。一般人听到这句话,不火冒三丈就算客气了。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你以为你是谁。我的这一说法和康德所说的“大言不惭的强者的格言”性质一样。实际上就是在同义反复。因为我们不会去想那些自己不可能做到的事。而“想做的”,就是那些“应该做的”。也就是义务。所谓“我们想怎么样那就得怎么样”,意思便是,我们不能在义务和责任面前折戟。这里首先就有一个理性前提,就是谨慎。这一谨慎,恰恰是意识到实践的现实艰难性。相反,把自己打算做的都视为轻易的,则是草率。而在谨慎的前提下,把自己做的一切变得容易,则是精明能干。因此,这句看起来大言不惭的格言,其实有着多重含义。甚至有着方法论的含义。第一,这句话暗含我们需要具备谨慎的品质。第二,这句话意味着我们要有自我要求的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第三,我们因此就必须得变地更加精明能干,也会因此变得更加精明能干。不管是对认识能力,还是实践能力,我们都因此得到更大程度的磨砺。
但这句话最重要的,还是在于它是一个义务命令,直接要求着自己,并间接要求着实践对象。
加缪所说的“自我蔑视”,指的就是道德能力。在上帝的德性面前,我们渺小到几乎不值一提。而这一自我蔑视,就是敬畏之心。
但敬畏之心,和自卑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 自负和清高
把自己降为零,作为为自己立法的考量,并不足够,我们也常常还得把自己升上天。这就是必要的清高。但为了弄清楚清高这个词的概念,我们需要厘清它与另一个经常让它蒙受屈辱的概念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自负。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两件事情。
一件事情是有关安徽电视台一档叫《超级演说家》的娱乐节目。有一个年轻的北大女孩做了一个题为“年轻人能为世界做点什么”的演说。年轻女孩在演说的结尾这样说:“所以我亲爱的90后们,如果再有人跟你们说,年轻人你不要看不惯,你要适应这个社会,这时候你就应该像一个真正的勇士一样直面他,你告诉他:“我跟你不一样,我不是来适应社会的,我是来改变社会的。” “我是来改变社会的”,一个响亮的词汇。就因为最后这一句话,也就是因为这个词汇,这个演说一时间被传为美谈。
我看完这个视频后,却并没有因为这个朝气蓬勃的年轻女孩的激情滂湃的演说有丝毫触动,闭上眼睛后,反而脑海中浮现了那个瘦弱的老者的面孔。就是上面提到的印度圣雄甘地。我想到了甘地说过的这样一句话:“要想改变世界,我们得先改变自己。”
辞气鹰扬的年轻女孩,不知道是否知道甘地这句话。如果知道,她又是否还会写出这样的演说辞。
年轻人有志向总是值得称道的,但志向和作为却并不是一回事。不懂作为真谛空谈志向,则是自负;我希望年轻女孩是懂得作为的真谛的。但今天的中国社会,从来缺的都不是可以谈一谈的人,甚至到处都是夸夸其谈的人,而能真正做一做的人却并不普遍,甚至极不多见。而圣雄甘地和年轻女孩都将目光投向了“改变社会”,但其区别却在于,一旦落入实处,那整个又是一个颠倒的逻辑。
其实,如我这般也算颇有人生阅历的人看来,小姑娘只不过少年英气,未领略现实艰难,而一旦领略,英气也很可能便消了大半,多少曾经风华年少的人,待到随着年岁渐趋稳定的人伦定位、精神定位、能力定位、职业定位以及其他许多定位把自己重重叠叠地包围住,很快便可能不再豪言壮语,而是随波逐流。“就像美国电影《金色池塘》里的那对夫妻,不再企望迁徙,听任蔓草堙路,这便是老。”这句话出自《文化苦旅》的自序。我们看惯了豪情万丈而又豪言壮语,最后其实几无所能、一无所事的人。
年轻人能为世界做点什么?这个标题不错。但从来不以狭隘的资历论看问题的我,却认为,除了极少数天资超人的外,客观上年轻人很难能为这个世界做太多。任何作为都得较长时间的积累和沉淀,而任何作为又都必然潜含着巨大的艰难。所以,作为,一定是一条漫漫艰难跋涉之途。
处在成长期的年轻人,能有相对正确的是非观、善恶观,其实已经是对这个世界的最大作为。连作为背后将会隐含着什么样的艰难都不知道,一定只是浮夸的空谈,以及被渲染的自负。我自己也有女儿,也在慢慢变大。我不但一定不会支持反而会警惕她以后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的豪言壮语,而是将目光投向她慢慢生成的是非观、善恶观等价值观。不是那些看的见摸的着听得到的东西,而正是这些真正决定了一个人的本质,进而决定一个人的作为。
真正的作为,不是“不适应社会”,而是“改变自己”。这就是那个伟大而又艰难的实践字眼的内在逻辑。真正足以给我们的高低好坏优劣进行全方面筛选的,不是我们的嘴巴和情志冲动的主观表达,而是现实艰难。
当然,可能这个女孩或者有人为这个女孩说话,来反驳我:难道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是为了让这个世界来改变我们,被现实奴役的吗?在这里,我再也禁不住想谈一点关于年轻人教育的问题。
我从来没有这样去主张。我的主张恰恰相反。但却与这个女孩完全不同。这种反驳分明混淆了问题的本质。
古罗马大思想家西塞罗说,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们摆脱现实的奴役,而现在的年轻人正意图做着相反的努力,为了适应现实而改变自己。对这个问题,哲学家康德则说的更为清楚。康德说,所谓的教育,就是让年轻人独立人格伫立。而所谓的独立人格,就是通过实践理性对道德法则的归附,即种种有价值的准则的建立。做一个有理性的人。
甘地说,我们要改变自己,而不是去改变什么世界。这是甘地的逻辑出发点。西塞罗说,我们不能为了适应现实去改变自己。这和甘地看起来是矛盾的。但其实西塞罗并没有说我们不应改变自己。而是不能为社会所奴役。而康德,则进一步深入明确了“改变自己”的含义。这些伟人们,都知道我们作为生命个体,先天地被社会现实包笼、奴役。不被奴役,已经是改变自己。
籍此,我想对那个女孩子说,我们不是来适应社会的,说的很好,但我们也不是来改变社会的。我们没有什么能力来改变社会,我们很多时候连改变自己的能力都微乎其微。但我们确实是来改变自己的。
所谓的改变自己,不是别的,只不过是不要随波逐流,而是选择傲然站立。我们自己更多的时候不是自己,而是社会现实的产物。我们多少人都不过是现实这根绳上的一只蚂蚱,我们又何曾有过真正的自己。我们看多了没有原则、没有气节、没有风范、没有灵魂的人。
另外,我们还真得看得惯这个世界。因为它们是客观的现实,而我们何从站立,正是建立在这一现实基础之上。因此,我们要不被这个世界改变,本来就得超高的道德境界和理性能力。看的惯这个社会,看的清这个社会,看的透这个社会的对与错,才能用正确来建立自己。
另一件事是有关我一个某市退休的林业局局长朋友。有关我和他的一段对话。
有一次我到该地办案,他和我一起吃饭。饭间聊天,谈及一些人格是非。我对他一直都表示着诸多认同。但他对我说:“很多人都说我很清高。”这恰恰是我很敏锐和洞彻的所在,他话音刚落,我便立刻接着他的话说:“所有品质的本色,都是清高。”他谦逊地不好意思一下后,颇有所动地说:“对!”
清高确实是品质的本色。但这句话很多人不能理解。我于是问,到琳琅满目的商场去看一看,那些一类又一类的商品中,被以特殊方式展示颇为清高的,是不是最昂贵的那一件?相对谬误,真理是不是清高的?相对恶言俗语,诗是不是清高的?相对垃圾满堆,旁边的那一处干净之地是不是清高的?
……
那么,自负与清高的本质马上就出来了:是否与品质相符?回到律师职业领域,一个有职业品质的人,是不是清高的?显然,清高不是某种主观姿态,而应该是一种客观形态。
最难厘清的还是自负。如果说清高的本质便是品质,只有你拥有了品质便自然“彰显了清高”的话,或者,只不过其间可能存在是不是真品质从而是不是真清高,并不是一种客观形态而只是一种主观姿态的话,那么自负则完全与品质和这种客观形态无缘。自负,也将越发地因这种主观性被厘清和揭发了。
你以为你懂?其实你不懂;你以为你对,其实你不对;你以为你聪明,其实你不聪明;你以为你有才学,其实你没有才学;你以为你很有能力,其实你没有能力;你以为你很有思想,其实你没有思想;你以为你能改变社会,其实你不能改变社会。。。。。。所有的自负,都是一种无知,是一种非理性的形态。
这里需要借助任性一词,清高是一种对客观性的任性,而自负只是一种主观性的任性。基于清高的任性,是执着,坚守,呵护;基于自负的任性,是固执,放纵,损伤。自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而清高,是对他人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
自负如果仅仅停留在认知领域,顶多害己不会害人。可如果它迈入实践领域,后果将会让遭遇它的人苦不堪言。它甚至将会带来什么样的灾难,谁也说不清。至少,它将会削弱自身对周围环境的洞察能力,从而降低分析和判断问题的能力,以至于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比奥说,自负是进步的敌人。莱辛说,自负是安抚愚人的一种麻醉剂。都让我们意识到自负是一种没有任何价值的人格存在。
在理性这一根源性深度上,大哲学家康德对自负曾有过论述。康德说,
所有的偏好一起构成了自私。这种自私要么是自爱的,即对自己本身的一种超出一切的宠爱的自私(爱己),要么是对自己感到满意的自私(自负)。前者特别叫做自重,后者特别叫做自大。纯粹实践理性对自重所做的仅仅是中止,因为它把这样一种自然的、且在道德法则之前就在我们心中活跃的自重仅仅限制在与这个法则相一致的条件下;然后这自重就被称作有理性的自爱。但纯粹实践理性却干脆击毁自大,因为在与道德法则相一致之前发生的对自我赏识的一切要求都是一钱不值和没有资格的,因为恰恰与这个法则相一致的一个意向的确定性乃是人格的一切价值的第一条件,而一切先于这个条件的妄求都是错误的和违背法则的。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是在道德哲学的角度上谈自负的,而且说的比较晦涩拗口。我简单解读一下。
康德的意思是说,被各种作为偏好的经验需求支配的,即自私。但自私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爱,一种是自负。有理性的自爱也叫自重,但自负因为丝毫经不起理性检测,根本不过是一钱不值的自大。这和我所说的客观形态和主观形态,其实是同一个意思。但即便自爱,纯粹理性也会对它进行中止工作,以防它在道德法则之前,僭越道德法则,只有有理性的自爱,即自重,才是清高的本质。因为它与纯粹实践理性的客观法则相符。
我们期待那一种基于客观形态的清高,因为那是真清高,我们为我们能拥有清高骄傲。因为它将带来区隔。而区隔,本书第一章已经提及,正是它,将架设升级的阶梯,提供消毒的方法,划分守护的责任。它更将为我们揭示“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世间原理,告诉我们,人生既需要甄别,是非更需要选择。
但清高这个词,多数情况下都被世人给践踏了。常常把它张冠李戴;就像自负这个词,多数情况下都把世人给践踏了。常常被它李戴张冠。很多人该被以清高这个词赞誉,结果却被人以自负这个词侮辱和践踏;很多人该被以自负这个词鄙夷,结果却又被人以清高这个词美化和评价。
人间正道是沧桑。任何作为的实践,都有着现实的艰难。我们需要用瘦骨嶙峋的清高,为我们的精神和品质做一个形象化的代言,怎么还能允许自负来指鹿为马,又怎能允许清高为其李代桃僵?
自负,就是名不副实,一片妄念。而可以瞬间将自负压成薄纸片的,是义务、担当和责任感。一个有义务、担当和责任感的人,一定是一个自负无处安身的人。种种背负已经足够沉重,哪还有心思与自负相轻薄?
多少人在艰难面前停下了脚步,因为他摆脱不了贴地的欲求。多少人又以“躬履艰难而节品乃见”执着姿态,让清风拂面,让心飞高远。这里面潜含着敬畏的概念。
一提敬畏,我便禁不住想起和北京一位同行的一句对话。他说,别忘了,我们谁都不是上帝;我回他说,确实,但我们每一个人心中都应该有一个上帝。
说到上帝,我又一次想起了甘地。他说,敬畏神,我们将不再害怕人。中国人不怎么有宗教信仰,我也一样没有宗教信仰。一提神,总归隔阂。所以,我常常想改一改他老人家的这句话:敬畏理性,我们将不再害怕艰难。
这就是把自己升上天。不管是降为零,还是升上天,也许你已经意识到,这已经开始展现出信念的轮廓。为了能把信念的面容清晰显示出来,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无时无刻不想趁机而入的二律背反。
四 信念的归宿
那天晚上助理给我电话,向我提了一个让我感到十分恼火的问题。他问我说:“有一个问题很是问题,当事人不管你律师多好,案子办的多好,可他们就只看结果。有的当事人你不能允诺他结果,他就宁愿不找律师。这真是个问题!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我回他说:“这是问题吗?”然后狠狠地训斥了他一顿。
其实他想说明的是本书一开始便提到的“唯结果论”问题。唯结果论,是一种典型的扭曲甚至颠倒价值观念的功利逻辑。
我问他,你跟我那么长时间,你觉得这种问题在我身上出现过吗?他不吱声,我知道他心有揣摩和疑虑。心里可能猜疑:出没出现不好说啊,师傅你也不是当事人肚子里的蛔虫。但这毕竟只是他个人的猜测,他知道,至少从显像来看,在我身上确实没出现过。但是他深以为这种功利逻辑于当事人而言的普遍性和根深蒂固性。
我先是批评他陷入功利逻辑不可自拔,进而再批评他没有格局,竟然能为明显错误的思路不能自拔,忘了自己是当事人的律师便应该是当事人的老师,却被当事人引入了死胡同,再批评他作为一个律师竟然忘记了最基本的信念,把理性抛之脑后……挂掉电话后,过了一点时间,他给我发来了微信,说,明白了,为自己立法。
我总感没有将问题彻底说透,事后就此问题又单独给他去了一个电话。并举例说,越是大医院,太平间里的遗体也越多,越是名医生,从他的手术台上死去的病人也越多。这是因为它们揽下的病人更多都是一些重症病人。但相比那些小医院和庸医,死的一定算少的。最后想想,他的疑惑也可以理解,这是中国当事人目前认识的历史阶段限制,并让他把这个问题不要当成问题,把自己作为律师该做的尽可能做到最好便可。
但事后,我依然觉得,虽然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没有错但还是没有说透。因为在我眼里说透得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一句话便点明问题的本质,并同时给他提出了清晰的解决方法。而且我也很清楚,从现实层面来讲他没有说错,他并不是刚愎自用地在牵强一个不是事实的事实,他所说的是客观事实,是实实在在的现实。
但我很清楚我对这个问题很透彻,只是没能向他做最透彻的表述。直到两天后,我突然意识到:他给自己制造了一个二律背反。而一切二律背反的出现,恰恰是跨越了不该跨越的局限、法则导致的。或者说,正是由自负导致的。也可以说正是肤浅、粗糙、无知导致的。他只看到了现实,没有看到现实背后。
辩护,本来只是通过说服来影响裁判结果,而不是直接决定结果。这是辩护的先天原理,不得逾越。但“唯结果论”不满于辩护的这种先天性质,非要逾越,于是,冲突、矛盾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二律背反就是这种矛盾和冲突的尖锐对峙。回到第一章“职业误读”,可以说,正是种种误读导致了二律背反。二律背反更是一种辩证假相。即明明不能的事,执意认为能。明明不该的事,执意认为该;明明不对的事,执意认为对。比如关于“关系迷信”,明明是胡闹的事,不少当事人却宁愿去踏破铁鞋,飞蛾扑火,直到最后自吞苦果。其实,现实中案件当事人因迷信关系办案被一些缺乏职业操守和职业品质的同行骗取钱财的,并不是没有。解决二律背反靠的正是要用准确和进一步深入的认知和厘清,拨开假相,而助理那一刻却又在这里迷路了。
当事人的“唯结果论”,是自欺欺人,误入迷途,尤其是在司法理性的命令和要求空前得到普及和提高的今天,任何想在司法实践领域践踏理性的行为几乎都将得到扼杀。我对助理说,对顽固于这样意识和认识的当事人,你要做的除了对他立刻转身而去之余,并祝他“好运”之外,无需纠结。没案子做没钱赚,执意要接到这个委托甚至虚假承诺?品质,品质,我们整天实践的,还能出现动摇?律师掮客你做不做?高级骗子你做不做?
助理悟性并不差,最终还是立刻醒悟。
这一二律背反,也是应然和实然的冲突。我们按应然行事,这就是品质;而如果我们按实然行事,我们则完全是这一现实的工具。这在于我们的选择,是选择做一个有品质的律师,还是选择沦为现实的工具。助理只是在这里出现了迷惘。
其实,助理还有一句刁钻的问题没有问出:如果现实中都是这样的当事人,我们律师可怎么做啊?
这便牵涉到现实判断。这样的当事人确实有,只不过他们也并不能代表全部的现实。现实不是这个样子的。其实,当事人关心自己的案子的结果是正常的,但没有几个当事人是不可理喻的。这些当事人,只不过是那些缺乏认知的那一部分。当然,你如果说他们缺乏认知,有些这样的当事人心里会不服气,因为他们的这一认知也确实有着更深一层的现实基础,比如确实有一些僭越性的期待实现了。比如“关系办案”,并不是完全没有。就像对一个不道德的人而言,他们能在现实中找到不道德基础一样。
也就是说,对其间的“该与不该”,不能完全从现实中的有无寻找到答案。
实际上,最终能牢固这种醒悟,以至于能尽量杜绝和根治一个领域内的二律背反的,除了清晰透彻的认识,还是信念。而这也将是构成接下来会谈到的职业精神、职业品质和律师人格的一个核心。
但助理的这一基于二律背反的疑惑,一旦经我作为职业命题著述于本书,便有了非常大的价值。因为要提升一个职业的科学,就必须尽可能把一些困难都揭示出来,甚至必须还得把暗中阻碍着它的那些困难搜寻出来。因为这些困难的每一种,都在召唤着解决手段。否则,如果故意掩盖这些困难,或者仅仅用镇痛剂去缓解,那么,它们迟早将爆发为不可挽回的灾难,这些灾难将使一个本来是基于理性的职业面目全非,甚至毁于一种彻底的怀疑主义。比如完全放弃品质建设和恪守,被那些荒谬的现实吞没。
不光是一个职业,人生也是如此。
一个没有信念的人,一定会始于虚妄,而终于无有。信念,看起来总是一个如此高深的字眼。实际上,对我而言,它不过是基于理性的实践意图的明确和坚持。
唯结果论,永远不会杜绝,就像司法腐败和关系办案永远不会杜绝一样,即便司法文化发展到相对成熟的程度,但一个有品质的律师会鄙视它,蔑视它,远离它,而不会恐惧它,沾染它,顺从它。因为它违背理性。更不会因此就带来对理性的彻底怀疑,而只把它当成是理性面前的一个障碍。就像司法腐败不可能就是主旋律。除非你自身的理性能力有限。实际上,今天的中国社会,理性程度已经越来越高,这不光得益于政治改革,也得益于历史理性的自身逻辑即人类精神的发展,凡是有洞察力和前瞻性眼光的人应该能认识到这一点。
我们虽然生活在时、空之中,但我们同时也是一个超时、空的存在。超时空的那一部分,就是信念。
再糟糕的当事人都是有理性的。中国不像一些西方国家,法治文化发展到了一定程度,民众都知道什么是律师什么又是辩护,知道辩护的性质到底是什么,不会对律师提出一些荒诞的期待和要求。就像医院,那些家属把重症病人推入病房,虽然期待奇迹,其实个个也都做好了有去无回的心理准备。虽然偶尔零星也会有一些病人家属大闹医院,但毕竟是零星,而且并不被社会认可,甚至得受到惩罚。
以当前中国的法治文明程度,当事人对律师职业的各种误读,都可以理解,但并非意味着应该接受。在这误读、理解和接受之间,绵亘着一些鸿沟,正是在这里,是我们理性实践的更大天地。而对于辩护律师职业,正像德肖维茨所说,我们背负着沉重的说服的使命。这一使命,前文已经提到过,是以理服人,是厘清是非,缔造种种合理性的价值观念。不仅仅是功利的使命,更是道德的使命,总之是理性的使命。
非理性的坚持,那不叫信念,叫迷信,再加上相当程度的情感和情绪的伴随,那就是偏执的狂热。狂热将会把一个人瞬间推入反理性的灾难。
信念,是对合于理性的价值观念的恪守,它时刻要接受理性的检验和批判。
所以我经常说,作为一个律师,要明白律师该怎么做,首先应该明白律师应当是什么,按照应当的方式去做,也便叫做当然的理念。即合于理性的理念。而对这种当然的理念的实践意图,便是信念。而正确的理念来自于正确的理性认识。
但缺乏理性品质和能力的人,常常会陷入无信念的怀疑中不可自拔,以至于造成自己举步维艰,仿若迈入无边的黑暗。这种人常常会被一种深厚的迷惘感和不安全感包围。尤其是对非理性和反理性的现象和因素特别敏感,好似含羞草,极易被输入“黑暗哲学”,处处划界、天天警惕、时时敏感,并形成一种懦弱而又自卑的心理特质。结果,心理天地越来越小,排外情绪越来越重,最后只能由自闭走向自萎。而且,一个有理性的社会,不管是政府还是民间,也绝不能容忍多久。
其实律师职业和医生职业有着很大的共同性,但也有不少差异,一个十分突出的差异,就是医生不可以选择病人,而律师可以选择当事人。我对助理说,我们不要指望说服每一个人,如果出现一个潜在的当事人真的是根本无法用理性说服,直接拒绝和说“不”即可,这一拒绝不是不负责,不是推脱,而恰恰是极其负责地在进行着基于职业品质的理性实践。
理性实践职业理念的建立,正是考虑到中国社会确实还有着诸多的非理性和反理性的存在,而不是否认和无视它们。如果中国社会不管是什么领域和阶层都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理性,那么,这一职业理念的价值即便不贬损,也得在内涵层次上悄悄提升和转变。
为自己立法,需要也必将在信念处找到一个归宿。理性,本身便包含着信念的内容。
五 它为对手和对象而生
在论及律师职业属性时,已经粗略提到过这一对概念。
对一个辩护律师而言,对手往往是负责指控的检察官。这是一般律师的共识。不能说不对。但我一再言明,若对辩护有深刻的认识,才会明白,律师真正的对手其实并不是坐在对面的检察官,而是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有人问我为什么这样说,我告诉他们,因为就辩护本性而言,法官才是律师要真正要说服的对象。
所谓的真正的对手,是因为涉及目的和手段所做的区分,也就是在功利角度上得出的概念。而把检察官作为对手,只是手段。战胜可能与自己意见相悖的法官,才是目的。尤其是对审判独立并不是十分理想的中国式刑事审判。你不能拒绝很多时候法庭带有倾向性,一开始便注定这场拉锯战便有可能一定程度失衡。尤其是对一些司法品质极为糟糕的法官,他甚至敢于明目张胆地充当第二指控官,也就是公诉人。这样的法官我也曾遭遇过。这样的法官被我称之为吹黑哨的裁判。
我对这样的法官极为反感。一旦被我遭遇,一定会有故事发生。因为它与职业精神相悖。我会毫不客气地让他“血流一片,满地爪牙”。律师应该懂得尊重法庭,尊重法官,因为伤害法官更是伤害律师自己。但对不像话的法官,律师在仍然要报以尊重的同时,应该做到也必须做到让他们学会自重。不过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这样的法官以后越来越难以遭遇了。中国司法的理性品质不断在提高。
但可能会有人担心,这样会不会和法官把关系搞僵,甚至建立了私仇成了敌人,导致它利用案件公报私仇有意枉法裁判。这倒不用担心。毕竟作为一名法官群体成员,他自己明白,即便不称职,他也早已被重重理性法则包围。他没有这样的空间。相反,只要方式得当,他会明白你不是为了个人偏见和情绪,而是为了公道,一种强悍的职业道德的力量会让他就范。重新归位。而且,很可能,他从此便会因为遇到了一个作为有职业品质的律师的你,从此发生地覆天翻的转变。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曾在一个县级市法院唯一一次遭遇过这样的法官。我把他违反职业操守甚至违规违法的诸多行为罗列出来,在庭后让助理送到他办公室,让他自省。他接到后立刻给我电话,嬉皮笑脸地跟我扯上了近一个小时,不断为自己辩护,始终不见反省之意,我于是发火开始严正给他态度。并向他就此提出处理要求。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事后几次想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反映给相关部门和领导,如此一来他恐怕职位难保,但基于宽容和建设性态度,我虽然材料已经整理了一半最终还是予以放弃。但是,该地检察院的一个检察官朋友后来告诉我说,就因为这件事,他发生了巨大转变。做事风格开始向职业品质靠拢,而在具体实践中还经常把我挂在嘴边。基于维护个人面子的考虑,我可以想象的到他嘴上未必能说我什么好话。但我改变了他,我知道,在他内心我的地位和价值无法磨灭。我乐于见到自己被承当了改变他的工具。这就是我提到的关于通过个案影响司法人员的理性实践。他胡闹我不胡闹,他嬉笑我严肃,他不知好坏我让他知道好坏,他不讲品质我讲品质。
这就是那种基于为自己立法的看不见的力量,职业品质的力量,更是理性的力量。这种力量看不见摸不着,但时常足以撼动人心。就像康德所说的那样。
律师不但不比检察官低半头,同样也不比法官低半头,而且一个有责任感的律师,还得记住,就像西蒙斯说的那样,律师常常还得做政府的教员。在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法庭上没有身份的高低,只有对错、是非、善恶和好坏。法庭,必须是一个理性光芒照射的舞台。更应该是一个职业品质比赛的擂台。
我无法接受至今律师界还有诸多律师一到法庭上便自觉矮了半截,我时常想亲自问问他们为何会出现如此意识,是否深思过这种意识的根源。但我想,不用问我都知道,他们对律师职业并没有正确的认识,而更根源的是他们对理性没有深刻的了解。所以他缺乏自信。那么,我这本书他们确实需要好好读一读。
而他们最需要的仍然是学会为自己立法。他们首先要学会的是不要把检察官和法官视为对手,而是当做对象。我在这里算是提供了具体方法论上的论述。
对手是一种对峙关系。基于对手关系对立较量的考量,可以拼地你死我活,地覆天翻,拼到胜者为王,败者为寇,但实际上,在今天对抗制诉讼制度的内涵尚未充分建立之前,对手意识已经让律师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直到今天,司法机关的官僚意识和权力意识依然还有一定市场。这并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对手意识,很可能让一个综合素质不高的律师冲破理性限制,做出一些非理性的行为来,违背以理服人的职业本性,结果使得自身的理性品质大打折扣。将对立流于形而丧失了神。尤其是,辩护律师真正的对手并不是检察官,而是法官。而律师在法庭上和法官对一些问题进行对立式的冲突和纠缠,可谓严重的辩护败笔。
正是基于此,我向来不同意也不主张把法庭视为单纯的战场性质。而更愿意将其视为舞台。这样,对手就成了对象。
但对象则不同,它是一种基于表达的呼应关系。它不是一种你退我进的显性攻击,而是一种你来我往的暗中较量。在这一关系中,律师和检察官好比在演一出对手戏,而法官是静静坐在观众席上的观众。他所需要做的就是掏出一颗心,等待着看能被这出对手戏双方的哪一方征服。对象,只是观众。
很显然,对手意识一定意味着时刻想为对方立法。但这一意识随时可能会走向单向片面,而忽略了给自己立法。而对象意识则不同,它并不会刻意去给对手立法,而是无时不刻不首先考虑到在给自己立法。但实际上已经是在深层给对手立法。
在谈及对象概念时,之所以还总是离不开对手这个概念,就是为了让我们看到,对手与对象,并不是一对对立而分裂的概念,而是对象暗含着对手并吸收了对手。而且很显然,对象是比对手更为高格的概念。
其实,我曾深思,如果说对手,律师的对手既不应该是检察官也不应该是法官,而应该是错谬和不正确、不合理的指控,或者说有反驳余地和反驳空间的指控。当然这种指控并不是泛泛而论,而是方方面面,包括检察官在法庭上说的每一句话和所做的每一个行为。一切的非理性和反理性,即一切的不理性,一切的邪恶和不正义,才是真正的对手。
而关于这些,也可以在另一些视角,比如辩护的观众心理学视角,深入揭示。而这本书,我已经写就,等待出版。
将对手视为对象,提高到对象,也便意味着对事不对人,无招胜有招。更意味着交锋不交恶,貌离而神合。于是,方法论也就成了本体论。
也就是说,这不过是对律师职业实践的本质进行认识。
六 表达与对峙
对手,是一种基于对峙的对立关系;而对象,是一种基于表达的呼应关系。
不要小看这一区分。它将决定辩护形式的性质。具体而言,它将决定你在法庭上的辩护,到底是在形成对峙,还是建立表达。
有人说对峙也是一种表达的方式。甚至深刻的表达必须得以尖锐的对峙来完成和达到。这话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却完全违背理性的内在逻辑。这就好比说,所有激烈的争吵都是深刻的谈判,所有残酷的暴力都是深刻的和平,所有愤懑的呼号都是深刻的安静,所有苦涩的泪水都是深刻的爱意一样荒谬。实际上,基于理性的真正的逻辑应该是反过来,不是对峙决定表达,而是表达决定对峙。那么,我们将进一步意识到,对峙有对峙的法则,而表达有表达的法则。
表达确实常常可能形成对峙,但它依然被表达所框定和约束,如果反过来,说对峙就是为了表达,则意味着表达被对峙框定和约束。二者区别的本质就在于,谁才是辩护的内核,而谁只是辩护的外衣。一个人的衣服可以有很多套,也可以换来换去,但唯独不变并决定衣服尺寸的,是他的身躯。
而二者进一步外形化或外显化,则可能会发展到克制与放纵。我曾借用戏剧表演学理论在一篇有关辩护学的文章里提到过这两个概念。那篇文章的标题是《放纵与克制,律师在法庭上的两个自我》。而其间可以有着深刻的学术价值。是针对法庭表现而言。这里简要引入论述。
这篇文章,主要是以“作为表达主体的我” 如何更好更高明地发挥表现自我为主线,并借用世界艺术理论历史上著名的戏剧理论家的相关理论展开论述的。作为表现派表演理论的鼻祖大哲学家狄德罗,主张演员在舞台上要高度冷静,不是用情而是用脑进行表演。狄德罗理论的继任者柯格兰则进一步提出了两个自我,即一个自我支配另一个自我,而第一个自我好比导演,另一个自我才是演员。表现派的主要依据是考虑到演员的稳定性。而体验派的代表人物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则反对表现派的这种高度冷静的主张,要求用情表演,而其主要依据就是这样更为真实。
法庭表现和舞台表演,有重合之处,更有分离之处。这取决于二者的性质不同,一个是严肃的审判,一个是充满感性体验的生活。一个围绕着理而转,一个则围绕着情而动。如果无视这二者的区别,真实表现成了戏剧表演,一定会让人大跌眼镜。这样的律师确实存在。
法庭上也有情的因素,也有戏剧表演的成分,而且戏剧表演的归宿也在“理”那里,一种动人心脾的情感和情绪,之所以动人,正在于它背后是某种“理”的内涵。但法庭是一个需要充分删除情绪、情感,直接剥离出理性的场所。而不像戏剧舞台,甚至主要是通过“情”来表现理性、传达理性。法庭是对理性的直接表现和传达,戏剧舞台则是对理性的间接表现和传达。这就是艺术和法律的区别。
其实,如上所说,律师基于职业责任,完全是对事不对人,只不过这里的事,是通过作为人的检察官、法官表现展现出来的。这里确实牵涉到对人和对事之间的辩证存在。那么,可以说,至少应该是,看似对人,实为对事,表面对人,内则对事,对人也是为了对事。那么,这依然还是表达,而不是对峙。
为自己立法,就是要让自己践行和遵守表达的法则,而不是对峙的法则。尽管因为表达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对峙,而对手因此升腾起了对峙的情绪,这个时候也会有人替你说话:“他只是在表达。”
说白了,在不可能没有对立性的法庭上,把对峙上升为表达,就是在高更层面展示理性。
而法庭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不是表达的对峙,而是对峙的表达,决定了你的胜负。
我们终须明白“从对抗走向对话”的深刻含义。以宽容、博大的胸怀把一切对抗化解为对话,化解的现场就在自己的笔端,自己的口中,自己的心底,自己的脚下。化解的动力,是我们曾目睹过恶性对抗的无形战场,深知这样的战场每天都在斫伤着人类真正的创造力,斫伤着人类的高贵和尊严。而人类的高贵和尊严实在是现代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课题,为此更应该升华对峙,走向表达。
听起来很晦涩,但是每个人的人心都有一面清澈的镜子。
七 本体意识
大概是某一天,我对一个同行说,人贵在拥有本体。同行并不是很明白“本体”的含义。然后我举例说,比如我们律师,把自己定位为文化人还是生意人,就是一种本体性定位。而按照文化人而不是生意人行事,就是一种本体演绎。
但实际上,我在向同行言及本体时,和职业并没有关系,而是一种去职业化的目光。只不过为了同行易于明白,把它落实到职业中去说明了。
本体其实是一种存在,可以理解为本源性的或根本性的存在。有一句最能解读本体概念的通俗而又日常的话语:“你是什么样的人?”或者,更简洁一点:我是谁,而你又是谁?
这不能不让人想到古希腊神庙墙壁上刻的那句哲言,永远让人惊悚。“人啊,认识你自己!”一个有追求的人,一生时间可以描述成是发展自己,建设自己,但若想有真正的作为,一定是不断构建基于自我的本体。
本体,首先裁断了自我主张和浑浑噩噩。一个浑浑噩噩的人不会有本体。本体只能属于一个对自我有主张的人。即有准则的人。本体,其次裁断了自我坚守和随波逐流。不光有主张,还要有坚守。一个被功利逻辑支配的人,是谈不上本体的。而一个被欲望支配的人,即便你可以说欲望就是他的本体,实际上根本没有本体。因为本体,本来就与欲望无关。本体,是基于理性的种种观念的聚合。即存在原则。
那怎样才算有本体?这事很复杂。如果用列举法,随便列举多少项,都不能算是真正解读了本体。所以,我们要做的不是加法,而是减法。只需一句:一个消融了方法论的自我存在。而这句话大概可以解释为:我不是为了什么样更进一步的动机和目的去这样做,而是因为我必然会这样做。我不是我的方法,我只是我自己。可见,这里自由没有了,只有必然。
这话乍听起来很奇怪。人都在试图摆脱必然,争取自由,人与自然界的区别就在于,人终归有意志的自由,而不是自然界种种必然关系中的一个木偶。怎么反过来了?而且,既然是人,不管做何行为,怎么可能没有动机和目的?这还是人吗?问题就在这里。
如果你是一个真实的人,面对虚伪之徒和虚伪之事,你会抵触。这并没有什么动机和目的;如果你是一个大气之人,面对一个狭隘和闭锁之士,你会抵触。这并没什么动机和目的。如果你是一个负责之人,你不会敷衍和推托。这并没有什么动机和目的…..这样的例举可以无穷无尽。
因本体而生本能。既然是本能,当然没有自由,只有必然。其实这就是康道所说的自由意志的规律。这在探讨道德命题时有过论述。这里只是换个角度进行论述而已。
但千万不要是因本能而生“本体”,否则,那一定是个虚假的本体,低劣的本体,根本不是一种有等级的本体。本体和本能的区别在于,本体是一定程度摆脱了本能的升华存在和沉淀存在,而自身又成了本能。可见,这里的“本能”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未经升华和沉淀的经验本能,一种是经过升华和沉底的理性本能。前者是功利经验本能,后者是道德理性本能。本体必然意味着一定的精神高度和理性价值。本体就是这样一种构建。一堆砖瓦,和一栋房舍,区别就在于,前者不可以住人,而后者可以。
所以,本体是一种由内而外的自然散发和必然流淌,而不是反过来。作为本体的观念和因为权宜之计产生的观念不同。本体是摆脱了、超越了因果的存在。
说到这,可以将本体进一步明确了。本体,就是品质、本质,就是人格。所谓真金不怕火炼,就是因为金的本体是金而不是木。
人和自然界不一样,自然界的万事万物的本质,为天定;而人,则由人定。也就是由自己定。这就是本体性建设。而这一建设,恰恰是要摆脱诸多因果必然。比如有利就图,有奶就娘,本来也是一种本能的,但是功利本能。但摆脱它,于是有了原则、气节、品格。人可以选择那样,也可以不选择那样。这就是从必然到自由。
可见,确实,这里历经了由必然到自由,再由自由到必然的两个程序。而这两个程序,是任何一个拥有本体性存在的人必经的冶炼和锻造阶段。
有的人甘心于自己就是一块废铁,因为摆脱作为废铁的存在并不容易,这就是摆脱不了必然;也就是成长的痛苦。而有的人俨然已将自己铸造成宝剑并珍爱它,呵护它,当然也不就再是废铁,再想把它当成废铁也并不容易,这亦是摆脱不了必然。但这两个必然,显然不是同一回事。一个是受外在环境和现象支配的因果必然,一个是来自于自身意志的必然。
是本体,让人才开始有存在感,而不是漂泊在人生海面上的一根浮萍。人,也正是被本体,而不是被其他区分。这就可以解释了为何人需要信念、信仰。因为本体之间有比较,人也因此有区分。于是,有善良的人,亦有邪恶的人;有细致的人,也有粗糙的人;有厚道的人,也有诡诈的人;有智慧的人,也有愚钝的人;有讲是非的人,也有不讲是非的人;有讲原则的人,也有不讲原则的人......
有人说,人很难被自己锻造。确实。但这更可以被理解成为不愿锻造自己找借口。容易锻造,锻造就失去了价值。也有人说,本体可以是很宽泛的概念,什么样的人都可以说成是有本体。任何一种形式、样式的存在,都可以说是本体。这样说也不能说就是错。只是,这种说法无异于把石块和小丘划上等号,同时,又把小丘和山岳划上了等号。
但不管怎么说,本体拒绝搬弄是非,拒绝巧言令色,拒绝伪饰装扮,拒绝强词夺理,拒绝尔虞我诈,拒绝自以为是,拒绝强取豪夺。但并不拒绝白眼,冷漠,抵触和伤害。总之,不拒绝艰难。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这就是本体。
本体与本体之间,是情的触动,心的交融,是自愿交纳,也是自动接纳。这就是知己,是情和爱。交纳和接纳不了的,不是一类人。就像木头和钢铁相互之间既触动不了,也交融不了。触动了,交融了,那木头已经不是木头,而已经慢慢生成钢铁。就拿婚姻感情来说,所以,人们常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通过一个男人是什么样的妻子,就可以看出这个女人背后会是什么样的男人,虽然你未曾见过这个男人。反过来也一样。很多夫妻离婚,最后都会归结为性格不合,严谨地说,则是理念不合,价值观不合。而这性格、理念、价值观,正是本体。
本体是一种自我建设,自我要求,自我发展,自我守护,自我认同,总之离不开“自我”。但用我的概念,这都是一种为自己立法。
人,最难面对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这是所有现代性批判哲学的共同存在原理和目的。它们要解决的,其实就是人面对自己的问题。不管是黑格尔及其他思想大师前辈们开启的主体性哲学,还是试图消灭主体性的后期哲学,比如存在主义等。都把焦点聚集到了这里。
说律师是文化人,自然是一种基于职业的本体论。说律师是知识分子,亦是。而说律师是社会精英,也是。像上文所说律师是政府的教员,更是。
康德通过《纯粹理性批判》已经清晰地揭示了,本体不过是摆脱了现象界的存在,也就是理念。理念,就是一个人的本体。
本体,将在实践中彰显自己,实现自己,同时,又确认自己,以及进一步建设自己、发展自己。这就是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