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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理性与艰难》一书第六章:职业化理念

时间:2026-06-07 00:12:18阅读量:

第六章 职业化理念

 

不管是以理服人,还是为自己立法,又或者理性实践,都既宽阔又抽象,对其进行具体落实的,是关于律师的职业化理念。

一个北京朋友,他只是一个普通工人,用他自己的话说,城市中最底层的“基民、草民”。

我和他初次见面,是一个国庆他邀请我去北京他家玩。见面前他已经知道我是个律师。见面后,我向他聊了很多律师界的事,然后他突然发出了一声感慨:“我原以为你们律师是一个冷艳的职业。”我回他说:“冷艳没有,庸脂俗粉的很多。”冷艳,到底是个什么意思,颇有文章。先不细究。

但,无意中,他触及了律师职业化命题。

 

害人的多元论

干一行,像一行。这就是职业化。所谓的“像”,意味着标准和规范,进而是外显为风格和形象。进一步而言,即做应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并把不该做的尽量做到杜绝,把该做的尽量做到最好。但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律师界至今一直无比混乱。尤其当混乱披上了多元的外衣,事情便越发严重。律师界发展的一个最大障碍,就是职业化理念的缺失。取而代之的,是多元化论调。

实际上,关于怎么做律师,以及律师该怎么做,每一个人一定都有着自己的看法。他们的看法不管怎么肤浅、粗糙或者荒缪,又或者如何富于真知灼见、见地深刻,都有可能。宽泛意义上来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念”。我在步入律师职业的早期,和一个同事在交流执业经验时,曾听他谈起过这样一个看法: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各人有各人的做法!这是说的比较好听的,难听一点的则是:狗有狗道,猫有猫道。

那么,这就是多元化论调的典型。

我反对这种看法。尤其是曾经有一段时间,律师界出现了这个派那个派。一个个偏离律师职业本真的做法,却都又分门划派,比如技术派、艺术派、死磕派、勾兑派等等,已经将本就不太像样的职业化理念进一步肢解,支离破碎,一地鸡毛。于是,一个严肃的话题,变得极为难以严肃起来。这越发显示了中国律师界的某种“不像样”,而不是“像样”。不像样,是可以三三两两地进行罗列和说道的,但像样呢?什么样才叫像样?律师界在这一方面的声音总是萧条、阒静无声的。不是刻意沉默,而是本来就无比茫然。有些老律师干了一辈子,都退休了,也难以说出什么理念。可是,那些希望在这个职业有所作为的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在各种选择,各种迷惑,各种方向面前,如何走向和皈依?没有走向,谈何未来,没有皈依,又谈何归宿?

我们实在是看多了稀里糊涂,走一步看一步的现实生态。

正是在这种情形下,我在早期的一些文章里开始尝试提出职业化理念的概念,开始去探寻这种“多元”繁杂和荒诞背面的那个“一元”。

多元论是害人的。其害人处在于,它不光抹杀了高低,甚至颠倒了是非,混淆了好坏。它不光迷茫了自己,还误导了民众。更伤及了职业文化、职业形象和职业尊严,以及法律人的正道和大道。而多元论背后潜含着的,是职业理性的幽暗和涣散。

法律界曾流行一本小说,慕容雪村的《原谅我红尘颠倒》。这本小说“揭示”的在权钱交易场中出入的律师形象,以及“蒙、乖、装”的三字职业秘笈:“在当事人面前,蒙!本事,能吹多大吹多大!关系,能吹多铁吹多铁!业务,能吹多熟吹多熟!在法官面前,乖!第一要装孙子,第二要装孙子,第三还要装孙子!在人民群众面前,装!律师的责任,捍卫法律尊严!律师的义务,维护司法公正!律师的使命,担当社会道义!(语声渐弱)律师的目的,赚钱!”甚至被某些法律同行视为颇具“现实主义眼光”。

不管是类似的文学作品,还是一些职业同行的口口相传,他们用所谓的“现实主义眼光”,着实误导了太多年轻律师。尤其是那些即将步入但尚未步入这一职业领域的年轻人。记得有一次我在外地出差办案,突然河北某高校的一个大学生因为读了我在网上写作的一些文章,联系我。他想和我聊天,问我一些关于职业理念的问题。上来就对我说:“你看过《原谅我红尘颠倒》吗?在我心里,这才是律师和法律界,但没想到还有你这样的律师!”我这样的律师,不过持着当然的理念,在他看来,却那么的不当然。

但多元论者首先要向我发起反对意见的是,多元论并不意味着怀揣着“蒙、乖、装”三字秘诀的不择手段和胡作为非,更不就意味着不当和错误。只不过路有无数条,条条道路通罗马。你走你的,我走我的。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谁也不比谁高,谁也不比谁好。但,果真如此?

问题就出在“罗马”上。如果律师职业仅仅被定义为一个养家糊口赚钱的手段。确实,再也没必要做更多的挖掘。那么,一切的等级和格局都可以忽略;一切的深度和高度都可以掩埋。甚至一切的标准都可以取消。只考虑赚多少钱就行了。要比较也就是比较谁赚的钱多。这在求“本”之路上,已经走向功利主义和虚无主义。

与这样同行在一起,我想我和他只有一句话的交流内容:最近赚了多少钱?因为谈职业化理念,我只会惹人生厌,太无趣和另类了。

如要谈,我只会找那些和我一样,愿意把问题看地复杂一些的无趣和另类的人。希望在萧条和阒静无声中,我们依然还有一些微弱的共鸣。尽管在他人看来,我们放着可以懒洋洋的暖和被窝不呆,或者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无视常态,选择曲高和寡和高处不胜寒。

而实际上,并不是什么曲高和寡,高处不胜寒,在律师职业得到一定发展水平和成熟度的西方国家,职业化理念早已有了相当建树。一部分已经形成了心照不宣的标准,而另一部分则生成了具有约束力的职业规范。

 

职业化,是群体化的概念,它是一个职业群体的共性;也是分离化的概念,因这种共性和普通社会民众相分离,用以和其他群体特性相区别,从而显示出了个性和特性。这种共性又是特性;还是专门化的概念,因为专属于一个职业,与其他职业相区别。

律师职业化,就是针对律师群体的这种群体化、分离化、专门化。

我用这样一句话描述我对律师职业化的看法:坚守职业品质,实践职业精神,强化职业技能,展示职业形象,发展职业伦理,构建职业文化、实现职业成就。在为委托人提供辩护法律帮助外,同时也在通过个案推动合理性实践,影响案件的参与者,推动辩护和司法的进步,进而影响和改造社会,践行自身深刻的社会使命。而这就是理性实践。

这句话也可以做一整体上的一分为三:擢拔律师职业之道纯青律师职业之术端庄律师职业之貌

 

职业精神

职业化理念的根基是职业精神,因为职业精神是职业化理念的灵魂。也就是律师职业之道。那么,律师的职业精神的本质是什么?律师职业精神又应该指的是什么?和其他职业相比,它又有什么独特之处?甚至与关系最为密切的司法人员等职业群体相比,又有什么不同?关于对这一命题的解读,中国律师界仍处于荒芜阶段。遍搜他人论述,却几乎分毫不得。而我的解读,完全是建立在这种荒芜之上的。所以,无比艰难。

西方法律界对法律职业精神的探索,所花费的心思相对较多一些,因此,便有了一些可供寻觅的影迹。你比如美国原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法官、律师威尔金曾做过这样的论述。他说:

法律职业的精神,是指曾激励众多伟大人物去热爱、研究、教授、实践和建立法律的意图、神圣感和灵感。

——威尔金:《法律职业的精神》

威尔金并没有将律师单独列出进行论述,而是将着眼点放在整个法律职业。他的这一定义,甚至在他的这一整本书里,主要是把矛头对准了在西方国家也曾风靡的“律师商人”、“职业骗子”和“关系办案”这些现象的原因和产物。威尔金强调,之所以提出职业精神的概念,是因为这一职业的鱼龙混杂,一些将自己的职业变为交易的二流人物也混迹其中,早先他们被称为墙头草、皮条客、小贩、讼棍和江湖骗子。他们熟记法律,大玩交易把戏,将私利当作唯一的动机。而与他们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些为职业精神所激励的人们,他们以职业的要求规范着自己的行为,他们以无私奉献、道德勇气和深厚造诣记录着自己的一生。另一方面,他把矛头对准了那些在法律的产生、发展所倚赖的价值观念的劲敌,比如专制和腐败,特权与不公上去。

但即便是针对整个法律职业,威尔金实际上也并没有说清楚法律职业精神到底是什么,那些激励众多伟大人物去热爱、研究、教授、实践和建立法律的意图是什么,神圣感是什么,灵感又是什么。而有精神和没有精神,区别又将何在?而这些都是无比棘手的问题。

我想,要探寻其内在精神,必须还得先回到对职业本身的认识上去。因为,一切的职业精神,都是具有该职业特征的精神。而关于对律师职业本身的认识,也是职业理念的核心问题,本书整个第二章理性实践的命题,已经在最深刻和最宏观处做了全面却抽象的论及。这里,将是进一步具体化这个问题。有了深刻和宏观的地基依托,具体化也便可以着力。

在谈及现代性命题时,已经予以明确。现代社会是理性社会。这可以理解为人类心智在现代社会的历史命运、历史责任和历史形态。不管是作为个体的我们,还是作为整体的社会,都在围绕着理性打转。而现代理性的第一个作为标准性的产物,就是法律。正是法律,把一些最为关键的对错、是非进行了区分和明确,尽管这种区分和明确当然不能尽如人意。法律,是作为理性现代社会的必然。它是凝结、是支撑,但并不是归宿。但一定意义上却是“暂时真理”。

法律职业是现代社会格局的产物,和其他职业一样,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现代社会格局。所谓的现代社会格局,可以被描述成社会地位的分配、社会劳动的分工等等,这与前现代的社会格局有着本质差异。用卢曼的话来说,现代人从分层的模式转向了功能主义模式。每个职业都是这种功能主义的产物,也就是说,是因为社会需要它去承担和实现某一种功能。好比一辆轿车,或者是轮胎,或者是发动机,又或者是方向盘。又好比一个人,或者是大脑,或者是四肢,又或者是心脏。法律职业,就是其中的一个功能性部件。作为律师,作为法律人,就是通过职业实践,让这一功能性部件良好并更加良好地发挥它的功能的这样一个职业群体。

但是,要准确把握作为这一职业人群必须具备的特性,必须得准确认识这一功能性部件,即法律职业的本质性意义。它到底是大脑、四肢,或者心脏,还是轮胎、发动机、方向盘。这首先牵涉到对法律的认识。

威尔金在其著作《法律职业的精神》一书提到,世界上的法律制度都是在那些充满伟大法律精神的伟大人物直接和持续的影响之下建立、发展和完善的。这里,威尔金想说明的是,具有伟大精神的人物对法律有着巨大影响和贡献。

他借古代辩士奎恩提连的话说,伟大的律师不仅应该研究裁判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意见,还应该反思幸福的性质、道德的根基,乃至一切的真和善。这里,威尔金想说明的是,伟大的律师应该有着深刻而广阔的视野。即格局和深度。

他说,法律人不仅仅是法律的代言人,还是人类灵魂的代言人。法律职业不应仅为一己之私利而离群索居,而应为了回应人类内心的一种原始的渴望而产生和存续。他的这一说法,意指我们应该充满人文关怀。

他还说,几个世纪以来,经过了不断的反对和无数的反复,法律职业界的坚持不懈,终于建立起了“法律是理性”,而非“法律是意志”的理念。这里,他想强调的是法律职业对理念的缔造和维护作用。其实更是用来反抗特权和官僚主义。比如,奴隶、封建社会,法律不过是君主的意志。

他又说,一只手拿着天平,另一只手拿着宝剑,是正义女神的形象。真正的律师不会让她卸下武装。这里,威尔金想说的是,律师应该敢于为正义斗争。

在谈到美国几乎都是律师参与的《独立宣言》的起草和美国原创建立时,他说,这一非常时期充盈着职业精神。自私和卑鄙绝不是这些开国元勋的动机。宪法也不可能由宵小之辈来缔造——那将是傲慢和钱财的牺牲品。宪法的缔造者们既不寻求头衔,也绝不迷恋职位。他们愿意为了国家随时听从召唤,奉献生命。他们忠诚于自己的历史使命。这里,威尔金想说的律师的社会使命感和历史使命感。

最后,威尔金提到,在美国工业革命时期和美国民主主义时期,人们为了光鲜的物质成就,付出了昂贵的心灵成本,牺牲了高贵的职业精神。并提到,真正的法律人总是带着神圣不满的烙印。法律职业精神的本质就是使人觉得司法管理是每个人的本质所在。一个充满这种精神的法律人,从不迷失在自己的利益和自己客户的利益之中。

正是这一点描述,我认为,威尔金才真正明晰地触摸到了一些职业精神的本质。并和我提出的理性实践相连接。而我也将在此引入威尔金的最后一段话,来结束对威尔金的罗列。这段话,可以视为威尔金对法律职业精神的具体化描述。

这段话是这样的:

他们没有追求权力,不管政客们如何钻营;他们并没有成为贪婪的牺牲品,不管商家们如何贪婪;他们宽宏大量,能够容忍自己智慧和努力的成果被忘恩负义的客户拿走。无视阶级和等级,无论贫富或贵贱,他们都以真正的职业态度平等对待。他们不做大张旗鼓的宣传,极少刻意安排,更没有“动机”,他们不忘人生的苦短和人们多数努力的徒劳,他们耐心地坚持法律服务,坚持自己使命的最佳传统。凭借耐心与执着,他们搜寻并研习法律,他们用规矩和案例在教授并实践法律,他们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维持法律、正义和秩序的目标。

——威尔金:《法律职业的精神》

总而言之,威尔金的描述和探索是零散的,充满经验性的,不成体系,更不成理念。有些地方还很富有教条性,空洞性,缺乏必要的说服力,但无疑,却忽隐忽亮地却铺陈着一个又一个光点。

 

为了解读律师职业精神,我提出了两个概念:律师职业的本真职业纯粹性。贴近和忠实于律师职业的本真,就是职业纯粹性。这是我在“给年轻律师的一百封信”系列文章中提出的概念。那篇文章的标题是,“职业纯粹性”是律师职业的灵魂。

法律职业这一现代社会格局下的功能性部件,实际上因为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支撑和现代理性的凝结,具有支柱性和终结意义。形象地说,没有法律和法律职业,天会塌下来,社会将进入黑暗和无序;而终结意义,意味着这种黑暗和无序的终结,意味着无根无据的终结,具有根本性。尽管这种终结自始至终需要接受理性的质疑和检验,并在理性的质疑和检验中反思自己、筛选自己、保存自己、开拓自己。它受到时空局限,所以也便受到人类的经验和理性本身的局限,因此在整体上存在变迁,就像博登海默说的那样。随着局限的一步一步打开,它将在更大的空间上照亮社会和人本身。

大而言之,律师职业的本真就是彰显理性、凝练理性、熔铸理性、恪守理性,;中而言之,是担当和责任感,是使命感和成就感,是敬业和专业,是规则意识和创造意向;小而言之,是围绕着律师职业内涵的点点滴滴,方方面面。比如职业形象、职业态度、职业动机、职业方式、职业素养、职业作风。而且,这些都可以在更细微更具体的情形下落实和体现。尤其是具体到刑事辩护律师,更有着一些针对性和特殊性。你比如,针对刑事律师而言:

所谓的关系办案、律师商人与律师职业的本真相悖,没有职业纯粹性,属于律师职业精神的沦丧;所谓的保证放人、虚假承诺,没有职业纯粹性,属于律师职业精神的沦丧。为个人利益,沽名钓誉、颠倒黑白、炒作营销,没有职业纯粹性,缺乏职业精神。敷衍了事,偷奸耍滑,胆小怕事,唯唯诺诺,不坚守标准,不据理力争,没有职业纯粹性,缺乏职业精神。不务正业,不思进取,欺瞒耍横,我是流氓我怕谁,不顾及职业尊严,无视职业形象,没有职业纯粹性,缺乏职业精神。热衷手段,不讲品质,缺乏信念,随波逐流,没有职业纯粹性,缺乏职业精神。

职业精神有粗糙和精致之差,有平庸和伟大之分,有低格和高格之别。

职业纯粹性,也意味着职业必然性,这种职业必然性一部分已经明朗,但更多的需要发掘和创造。因此,职业精神并非仅仅是一个实存性的存在,更是一个创造性的存在。而且,有的即便伟大和正当,富于价值,也未必就能一下子就被现实接受。这意味着需要接受现实和时代的选择,亦意味着斗争和争夺。就像余秋雨在《艺术创造论》中谈及艺术的创造那样:

现代社会与古典社会相比产生了更大的不同。社会生活的极大繁荣和极大险恶,使一切创造目的的实现必须通过一番争夺,必须承受艰难的现代选择。

——余秋雨《艺术创造论》

那么,借此,我给律师职业精神做出这样一个定义。就是——

律师职业精神,是这样一种面对律师职业的一贯心灵存在和心灵状态,它是对律师职业必然性内涵的皈依,它不仅是对实存必然性的恪守,更是对潜在必然性的开发,以及未存必然性的创造。

这里的必然性,就是道。而这个道,就是理性实践。在它们被实践出来之前,往往以可能性范畴存在。

 

职业品质

精神无形无质,没有构建极易流散。作为职业,精神构建又不能成为社会事功的旁观者,而必须切实融入到职业实践所包含的种种实务中来。被固化并在职业实务中彰显成形的职业精神,就是职业品质。那么,不妨说,论述职业品质,是对职业精神论述的形态化的继续。

为了能在原有抽象的基础上做出一些具体明确,我把对职业品质的论述凝集到刑事辩护律师这一对象上来。

而如果按照最初的三分法,律师的职业品质,无外乎道之品质、术之品质和形之品质。也可以按照更多的标准进行划分,比如专业品质、道德品质、口才和文采品质、认识和思维品质、心理品质、人格品质等等。

二十世纪初印度著名的辩护律师、新德里法学院院长辛哈在一篇题为《如何成为优秀律师》的文章里,表达了自己对律师职业品质的一些看法。他说:

在律师界拔尖的人都有着丰厚的收入,但是在这一职业中拔尖的道路是极为艰苦的,这条道路上有着各种各样的艰难险阻,因此,能通过的人自然就不多了。有句俗话说:“召唤来的不少,却没有几个被选中”,这句话完全适用于律师职业。不过,在这一职业中,成功从来就不是幸运的结果。

要做一个优秀的律师,一个人要具备的就不是一般的优秀素质,而是超常的优秀素质。这就是这个职业极难获得成功的原因。不同的人对律师职业有着不同的看法。然而,对于律师职业来说,这种说法远非是公允的。律师不仅仅关心自己获得金钱与名声。另一些不公的批评家说律师只注意从别人的不幸中谋利。如果真像他们说的那样,律师作为一个阶层早就被人消灭了。其实,有很多有力的理由可以证明律师职业是一个高尚的职业。

辛哈首先把丰厚的收入同优秀的律师联系在一起,无可厚非,虽然二者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他这段话的重要之处,就在于对律师职业而言,他指出了“超常的优秀素质”和“艰难”这些概念。以及提到了“高尚”概念。那么,在他眼里,什么才是那些“超常的优秀素质”呢?

他指出,一个优秀律师的首要素质就是勇气。但他同时指出,勇气不是凭空而生,而是来自深刻的知识和品格的正直。其次,他提到,优秀的律师必须要学习法律理论,而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即深厚的理论素养。另外,像口才都是重要的。同时,他提到,一个优秀的律师必须是一个伟大的将才、必须具备忍耐和幽默的特性、必须对当事人诚实。

十九世纪英国著名律师麦克米伦则就律师的品质提出了绅士风度、冷静与平和等概念。一位美国律师将律师必须具备的品质总结为:诚实、勇气、勤奋、智慧、判断力、得体、正直与骨气等。

这些都是经验之谈。难免琐碎、凌乱、粗糙。

回到职业精神上来,既然职业精神是对律师职业必然性内涵的皈依,那么职业品质就是对这一皈依的彰显。而终归依然是围绕着理性打转。

理性,诠释了现代社会的一切内涵的根本特性。它当然也诠释了一切是非、对错、善恶、好坏与美丑。那么,我们不妨限定一下,提出律师职业理性的概念。

在道之一面,我曾言,一个有品质的律师,一定是以大道之心迎接着世间万难。但何谓大道之心?过去未曾回答。今天可以解答了。术的一面,将不再专门论及。

大道之心关怀自我,关怀社会,亦关怀人间。这一关怀,是向着理性的进取和对理性的仰望。就司法品质而言,一个无视理性断然裁判的法官,一定是一个品质恶劣的法官。就像之前提到的野蛮、蒙昧、和偏见。而对于律师,亦然。各行各业,各种角色,又对谁不是呢?提到恶劣,我们读一段霍姆斯大法官的话:

大案子,就像困难的案子一样,都会产生恶劣。因为那些大案子之所以被称为大,不是因为它们在形构未来的法律上具有真正的重要性,而是因为一些当前的强大利益因素,挑发了公众的情感,并且扭曲了判断。

——艾伦.德肖维茨《合理的怀疑》

霍姆斯这段话真正想明确指出的是,恶,是扭曲了判断。

苏格拉底说,无知,就是恶。这已经很好理解。在蒙昧和野蛮、误解和偏见一章,论述理性的这两对劲敌时,无知不时会被提到。无知还是有知,并不是仅仅针对知识,即传统真善美中的“真”而言,它已经同样融入了道德的善恶、审美的美丑。认知,是知识、道德和审美的公共前提。谈及现代社会的理性本质,这就更好理解了。既然理性是现代社会的本质,一切的真假、善恶、美丑,都将由它来裁断。你认知了理性,那是走向了真;你实践了理性,那是趋向了善;你感受了理性,那是审视了美。而你如果能集认知、实践、感受于一身,或者说,如果你能集走向、趋向、审视于一身,那你便具有了大道之心,并具备了最高的品质。正是因此,在面向律师界时,我提出:以理性之光点亮律师职业之路

而针对并具体到律师职业理性,这就是职业品质。

所以康德说,知识分子的首要使命,就是动用理性。所谓的动用,不过是反思和唤醒罢了。如果一个人真的没有理性,比如康德讲的动物性的生命,当然无法动用。康德讲的“首要”使命,并不是次序先后,而是等级高低。基于理性的品质,涵盖了一切其他具体品质。其他一切具体品质,都是理性品质的衍生之物。记得一个大学生在我博客上给我留言,说受我影响,将培养自我理性品质。其实,严格来说,“理性品质”这一概念暗含一个逻辑问题,因为一切品质都是理性的。不存在不基于理性的品质。提高理性能力,包括认识的和实践的,也便具备和提高了自身品质。

我曾在一篇文章里这样写道:“一个优秀的律师,无时无刻不在呼唤着能集全部的德性与才华于一身!”这大致可以理解为我对律师职业品质在“道”和“术”上合二为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

那么,为了更为具体地认识,我们不妨进入人格命题。

 

律师人格

我在几年前便想把“律师人格”的概念提出来,作为一个职业命题进行探究。虽然这个概念对我们并不陌生,实际上这里面潜藏着巨大的难题。比如“人格”这个概念我们经常会想到和提及,可它究竟是什么?如果说一个人的人格如前所述不过是其理念、思想的话,这依然停留在极其抽象的层面,并没有因人格这一概念的涉及就变得相对具体和更加清晰起来。人格这一概念总应该有着属于它自己的东西。

“那个人没有人格的!”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人会说出这样的话。这句话意味着说话者对被他谈及的对象的否定、甚至反感和至蔑视。记得一字不识没读过书的已经离世的母亲,在生前也经常提及“人格”一词,可是我曾经寻思,她又是否知道人格的确切含义?而如果具体到律师职业,它又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含义?

就感性粗糙的认识而言,妄议他人人格好像是一种不道德,所以当今社会有一句流行语:我不评价他人!也就是不议论他人人格。“不评价他人”到底要彰显的是什么寓意?可是,不议论他人人格,这在客观上是一种可能吗?嘴上不议心里不议吗?这背后又是不是一种虚无主义?

可见,种种有关人格问的问题,均需要在理论上进行一番梳理和剖析。

 

(一)  性格、品格与人格

然而,一梳理,首先便面临着巨大的难题。这首先就是遇到了人格和性格与品格的关系问题。这里面得先引入一个事例。

一个朋友把我拉入他的微信群,里面都是我不认识当然也不认识我的人。一日不知道开始谈的是什么话题,牵涉到了律师职业,群里其中一个朋友提出“”“律师要会和公检法搞关系”。我对此顺口说了一句:“我最反感这样的同行!”该朋友突然在群里评价我说:“你这个性格,不适合做律师!”而他并不是律师同行,确实是个外行。

我的朋友看到他的这一评价后,背后立即给我发了一个苦笑的笑脸,并对我说:“无知啊,还有比你更适合做律师的吗?……”我却陷入了沉思。我不断在想,“性格”一词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样含义的存在?这个词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又是什么?

 

格,这个字比较有深度。大致意味着元素、原理、机理的性质。我们常说,物有物格,人有人格。但人格与物格完全不是一回事。《礼记·大学》里说,“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 而朱熹将其做了解释:“物格者,物理之极处无不到也。”即物的根本属性。这个“极处”是什么,与人对物的认识能力有关。比如物理学和化学可以具体到元素成分、分子原子构成等。中国国学里讲的“格物”,即是对事物本质的探究。但人格,不是对人做物上的属性定义,而是对人的心灵和精神,或者说心理世界上所做的定义。就像本书前文提到的,其表现为理念。

荣格说,一切文化都沉淀为人格。荣格是想指明人格和文化的关系。他以歌德的《浮士德》举例说明,说:“不是歌德创造了浮士德,而是浮士德创造了歌德。”意在指出,文化的积累形成了特定的集体人格。荣格在谈到文学创作的心理时说:

无论诗人知道他的作品和他一起问世、生长、成熟,还是认为他的作品是凭空虚构,这都无关紧要。他的看法不会改变这样一个事实:他的作品超越了他,就好比孩子超过了母亲一样。创作过程具有女性的特征,作品产生于无意识深处——可以说,产生于母亲的怀抱。每当创作力量占据上风时,人的生活就被潜意识所控制和影响,以对抗积极意识,意识的“自我”就被秘密的潜流冲走,成为对事件束手无策的盘观者罢了。结果创作中的作品成了诗人命运所系的东西,并且决定着诗人的心理发展。不是歌德创造了《浮士德》,而是《浮士德》创造了歌德。《浮士德》除了象征外,还有什么意义呢?我并不是用此作为比喻,来指十分熟悉的东西,而是指某些不大清楚然而非常活跃的事物。这里有生活在每一个德国人心灵中的,并且是在歌德的帮助下产生出来的某种东西。除了德国人,我们还能设想出其他人能写出《浮士德》或《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说吗?这两部作品都利用了在德国人心灵中能激起反响的某种东西——一位医生,或者人类导师的形象。这种智者、救世主的原始形象,自文明之初,就已经潜伏在人的无意识之中。每当时代混乱,人类社会出现一系列危厄,它便苏醒过来。每当人们误入歧途,便感到需要有个向导、导师,甚至医生。

——荣格《心理学与文学》

《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是德国哲学家尼采的著作。

荣格讲的秘密的潜流、无意识、潜意识、智者、救世主的原始形象,指的都是经过历史沉淀的民族文化精神。就好比说,不是鲁迅创造了阿Q形象,而是阿Q形象创造了鲁迅一样。鲁迅只是把本来存在的深层的东西揭示、描述出来而已。只不过,荣格讲的文化沉淀更具有民族性,而鲁迅的阿Q更具有时代性。

用现今的概念来说,这种潜意识、无意识,即心理根源,都是“自我意识”。只不过这种根源是文化沉淀造成的。这就好比凡是中国人都讲孝道一样。更准确地说,就是传统文化在个体心理的意识积淀。比如,像古代欧洲比如古希腊的悲剧文化,造就了崇尚严肃、英雄气的欧洲人性格,而古代中国的戏剧几乎都是大团圆,从而造就了温文尔雅的中国人的性格。

实际上,荣格是想挖掘人的性格的一些必然性因素。在荣格眼里,性格就是人格。而性格,就是文化积淀。就是一个人内在心灵世界的各种“自我意识”的整体。

但这显然和中国人心目中的“人格”概念有着显著的不同。在中国人心目中,人格,等于人的品格,进而等于“人品”。而“人品”,完全指的就是道德品质。而道德品质,完全就是中国人群体精神,尤其是传统文化的体现。比如所谓的忠孝、所谓的仁义礼智信。对中国人而言,说一个人没有人格,和说其悖逆祖宗,忤逆传统,背离仁义礼智信忠孝、无道无德一个意思。这种人,在中国人心里,该千刀万剐。

但谈到中国人的人格特质,我内心总是凄凉的,我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在中国人人格基因里的强悍力量。而这些人格特质和现代理性社会实际上有着严重的格格不入。

中国人人格理想最深的根基,邓晓芒教授在《人之镜》中做了解释,即抽其精髓不过一个 “诚”字。这和西方文化中的人格基因“真”字完全不同。“诚”的直接体现,就是忠孝仁义等儒家传统文化的精髓,而“诚者,天下之道也。”(孟子)、“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中庸》)。诚字,构成了中国人对品格也是人格的解读。而更深的原因,是中国传统道德伦理学的基础,即经验性的道德伦理学视角。而不像西方社会,是从对自然的本原的探索回归到人心,具有浓厚的科学色彩。

再说下去就复杂了。但总而言之,中国人意识中的人格,和品格并无二异。它完全是用某一种社会性的精神(传统),对现代意义上个人人格的抹杀。

现代意义上的人格,来自西方。它首先指的就是个人性或私人性,其次,它还包含个人身上的身体特征、性格气质、容貌风度,是体现在外的个性特征。可以包含很多,但唯独没有道德内容。比如法律上连公司都有人格,即法人人格。

在西方人看来,任何人都有人格,哪怕十恶不赦的罪犯都有人格,人格只是一种事实。人格无所谓道德不道德,只有尊重他人的人格事实,才是道德的。

即便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一再提及的人格,也一样是这个性质。康德在论及道德不过是人对实践法则的义务和敬畏时说:

 

义务啊!你崇高的、伟大的字眼!

在自身中不存在任何带有谄媚的讨好之物,而是要求服从,但也从不为了打动意志而做出任何在心灵中激起自然的厌恶和使别人害怕的威胁,而只是树立一条法则,这法则便自动地在心灵中找到入口,但却甚至连违背意志而为自己赢得崇敬,即便并不总是赢得遵循,面对着法则,一切偏好都哑口无言,尽管它们暗地里抵制它:你的可敬的起源是什么呢?人们在哪里找到你那高傲地拒绝了与偏好的一切亲缘关系的高贵出身的根源呢?从哪条根源生长出来,才是人们唯一能够给予自己的那种价值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呢?这东西无非就是人格!所谓的人格,就是摆脱对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独立和自由,但同时是人的能力,而这个人服从自己特有的,亦即由他自己的理性所立的实践法则,因而人格属于感官世界的,就其同时属于理知世界的而言,服从于他自己的人格性。

------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本)

人格是感性的,也是理性的。就感性的而言,它包含了身体特质、情绪特质、情感偏好特质等等个人感性经验的存在;就理性的而言,就是为自己立法,也就是自由意志的表现特征。

所以李泽厚说:

康德强调,物品有价格,人只有人格,他不能因为对谁有用而获取价格。人作为自然的存在,并不比动物优越,也并不比动物更有价值可言。但人作为本体的存在,作为实践理性的主体,是超越一切价格的。

——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评述》

 

荣格把性格等同于了人格,甚至用性格包含了人格;康德则用人格包含了性格。由此看出性格和人格之间的微妙关系。

人格与性格的区别确实很难说清楚。但性格与人格却终归不是一个概念。因为精致剖析开来,不管是荣格还是康德,他们在使用人格这个概念时,意指和倾向都有所不同。荣格在意识的稳固性和经文化沉淀后的先天性上来理解人格,而康德则在自由意志的表现上来理解人格。

总之,就我们一般的倾向而言,性格更应该理解为更多源自人的自然本能,即感性经验性的存在因素整体,比如急性子、慢性子、天生勇敢或天生懦弱。更倾向于无意识的举止、动作,受到机械自然律的支配,是不可变的因素;而人格则相反。人格更多源自观念。荣格所说的积淀可以视为一种天生因素,但那不过是沉淀后的观念,即不容易改变的观念。并不是什么无意识,只不过是一种深层意识,更应该划为人格领域。康德没有使用性格这个词。但很显然康德所说的人格,本质还是理性的存在,而不是感性经验性的存在。只不过我们可以理解为它包含了性格成分。但显然不是本质成分。从这里可以理解为何康德使用的是人格这个词,而不是性格。

但总之,人格是外化的自我意识,尤其是自由意志。这一点在康德的《实用人类学》中说的更加清楚。

在实用方面,一般的、自然的符号学是在双重意义上使用“个性”这个词的:人们一方面说,某个人具有这种或那种(身体上)的个性,这种个性只能是唯一的个性,或者根本不能是一种个性。前者是人作为一个感性的存在者或者自然存在者的辨别标志;后者是人作为一个理性的、赋有自由(意志)的存在者的辨别标志。有理念的人,人们有把握地知道绝不能从他的本能,而是要从他的意志来看待他,他就有一种个性。

——康德:《实用人类学——人格的个性》

 

就一般的理解而言,人格带来敬重的情感,性格带来不了,性格只能带来喜好的情感。我们说喜欢一个人的性格,这是因为这种性格满足了他的偏好而已。我们说敬重一个人的人格,这是因为这种人格带他进入了一种心灵境界。而几乎没有人说敬重一个人的性格。

可见,性格是一种倾向性的经验性的存在,而人格是一种倾向性的理念性的存在。理念性的,当然也就是观念性的。只不过,和中国人心中等同于人品的人格概念,虽然有着形式上的相同,却有着内容上的本质上的差异。中国人的人格概念,不经意间注入了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质料内容。

理念,常常可以通过进一步抽象提炼,简练地称为主义。想判断一个人是什么样的典型性人格构成,搞清楚他是什么主义即可。这就是与格物相对应的格人。

理念是实践的基础,而人格是实践的高峰。人格的感性化,就是形象。有吸引力、诱惑力的人格形象,就叫做人格魅力。这已经进入了审美的领域。

(二)人格的三层结构

与中国传统文化意义上的人格断然不同,现代意义上的人格是一种结构性的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结构,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层面:孤独意识责任心尊严

1、孤独意识

人实质上是孤独的,没有归宿的,这是现代人人格的起点和前提。人既有对孤独的恐惧,又有对孤独的需要。没有意识到人有孤独的权利的人,也就没有意识到人格的存在。很多人一辈子都没有意识到这种需要,就是一辈子没长大,心智未成熟。这种情况在中国传统文化上尤其典型。中国人讲究合群、团圆、和和美美。哪怕是貌合神离,合也是根本。而孤独向来被认为是可怜的,可悲的,甚至是可耻、可恶、可恨、可憎的。

这就不难理解中国社会的种种现状了。不管千辛万苦,为何过年一窝蜂地往家里去,因为这成了义务,成了人格责任。也就更可以理解,尤其中国农村不管是文化的还是经济的现代社会特性的进程欠发展地区,几个 “兄弟”昨日还一桌吃饭喝酒哥们义气,第二天却动刀动枪打了起来。这尤其可以理解中国社会为何人与人之间越来越缺乏真正的朋友,知己,离婚率越来越高。觥筹交错后,劳燕纷飞。“诚”越来越只剩下形式,越来越成了虚假,越来越成了压抑精神空间的所在,越来越成了一个奇怪的概念。

西方人的孤独意识,最初来自人与自然的分离和对立,而不是中国人的“天人合一”意识。这种对立尤其到了理性觉醒后出现了“主体和客体对立”的现代社会尤为突出。但是正因为这一意识,西方人也最早寻求解决方法,比如通过理性通达的善和爱。这就是拯救意识。但他们这种解决方法,是用孤独拯救孤独,所以他们比中国人来说更需要孤独,也更能承受孤独。他们认识到这既不能靠旁人拯救,包括中国人意识中的亲戚、组织、家庭、朋友,也不能靠大自然,而只能靠自己和宗教。总之,当孤独是现代社会人的宿命(必然性)时,中国人却把孤独,尤其老来孤独,视为人生最不幸的所在。

谈及拯救,顺便得谈一谈逍遥。这两个概念正好是中西文化在面对孤独问题时的一个关键。中国人害怕提孤独,但其实中国人更逃脱不了孤独。只是不愿直面孤独。中国传统道家文化,其实为中国人解决孤独问题提供了一个出路。而儒道互补也成了传统中国人人格的核心。道家的解决方案,就是提供了一个“逍遥”境界。一部《红楼梦》可以说对中国人的心灵之境做了一个透彻的描述。但不管是借现实的批判,还是试图做伦理的探索,最后展开的画面不过是——虚无。这尤其体现在那首《好了歌》里:

世人都晓神仙好,惟有功名忘不了!

古今将相在何方?荒冢一堆草没了。

世人都晓神仙好,只有金银忘不了!

终朝只恨聚无多,及到多时眼闭了。

世人都晓神仙好,只有娇妻忘不了!

君生日日说恩情,君死又随人去了。

世人都晓神仙好,只有儿孙忘不了!

痴心父母古来多,孝顺儿孙谁见了?

好就是了,了就是好。最后的结局,不过是一僧,一道。而逍遥,成了中国人骨头里最高的期待和梦想。而浑然忘了,自由意志才是人的最高存在。拯救,才是现代人根本逃不掉的本质。

中国人没有这种孤独意识,所以也很少有隐私权意识,更不懂得尊重他人的隐私权。相反,主张隐私权,甚至成了一种 “见不得人”的象征。

 

2、责任心

但孤独感和与世隔绝的存在不是一个概念。一个人即便在最深刻的孤独中,永远也会意识到他人的存在。并从他人的角度来思考自身。真正的责任心蕴藏在孤独意识本身之中。那些尚且未把自己和他人、群体区分开来的人,那些尚且还在群体的怀抱中徜徉的人是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责任心的。

那么,这一逻辑关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那是因为人本身并不是一种完全孤独的,与不孤独的“绝缘”存在。如果一个人是绝对孤独的,那他就有了绝对自由。但这种自由将会对一个人毫无意义,本身会导致恶心。就像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所说的那样,即“他人就是地狱”。只有当世界并非绝对虚无,人的过去也不是虚无时,自由才有着起码的意义,才能用来做有意义的选择,干有意义的事。

电视剧《士兵突击》里许三多嘴里不停地念叨着一句车轱辘话“有意义就是好好活,好好活就是做很多有意义的事。”其实并不就是车轱辘话。因为重要的就在一个“做”字上。人世间的全部意义,都是做出来的,而不只是想出来的。

也就是说,人的责任心恰好是自我拯救的需要,从绝对的孤独、虚无中拯救出来的需要。这在西方美学理论、艺术哲学、人格哲学中,被称为“移情”。

人活在世上一生,其实也就是担当二字。累的差不多了,也就该呼吸一停,见上帝去了。

爱世间,本质其实是爱自己。只不过通过世间又反馈到了自身、自我意识和精神。这其实是一种自我拯救。人本身是无力自我拯救的,只能通过爱来拯救。而爱,就是一种最高的信仰。

人的自我意识实际上是把自己划分成了两个人:实行的我和评价的我。在心理学家佛洛依德那里也就是自我、本我和超我。评价的我会不断地用一个标准来评价实行的我,而这个标准就是良心、道德法则,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就是保持自己人格的前后一贯性或完整性,而不让“两个我”背离或分裂。也就是让“我自身”不分裂。我们常常把那些随波逐流、狗苟蝇营、追名逐利、卖友求荣之人说成是一个人没有人格的人,就是因为另一个我,即评价的我的丧失。

这一点,康德揭示的最为深刻而清晰。这都是人的理性的自身逻辑的产物。是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必然。如果人没有理性,是无所谓孤独感和需要被拯救的意识。当然那也就不再是人类。

 

(三)尊严

尊严这个词,中国人平时嘴上一般都不提,但嘴上不提不代表心里不想。因为它正是人格构成的最高也是最直接层面的体现。生活中,尤其是在网络上出现的从民众嘴里吐出来的越来越多的 “贱”字,印证了这一点。因为尊严这个词还是比较抽象的,一般人无从把握和理解。但“贱”字作为一种反面描述,却是可以同种种尊严在形象上的具体体现直接联系起来。

但人们依旧对尊严有着普遍性的无知和误解。所以才出现“越贱越可爱、越贱越红、人至贱则无敌”种种荒谬的社会现象。

贱,指卑贱、下贱。可是,又何谓卑贱,下贱,何谓高贵呢?既然人格无所谓贵贱,又何来“贱人”一说?如果说“人格本无贵贱之分”是人格原理的话,“卑贱、下贱”一说直接和这一原理冲突起来。

可见,一个贱字,背后关涉的却是深刻的人格命题。

按照一代哲学巨匠黑格尔的看法,人类的高贵意识与卑贱意识是自文明社会产生以来便积淀在人心深处的一对辩证环节。是等级社会和阶层社会的产物。所谓“辩证”,是指再高贵(等级)意识的人都会有着某种卑贱意识,反过来,再卑贱意识的人都会有着某种高贵意识。比如一代帝王最后死的可能不如一条狗,而一介布衣,却敢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所以,我们可以想象,即便那些征服天下的高贵到再也不能高贵者,面对斜阳西下,一定慨叹过自己何曾挽起过半抹斜阳,而即便那些被万人踩踏的低贱到不能再低贱者,也一定意识到过,自己何曾少沐浴过半点晨曦。正所谓,惨就惨在生在草民寒舍,悲就悲在生于帝王之家。

但这一看似“偷换概念”的辩证存在,并不意味着高贵和低贱是一对没有区别的存在,也就是说高贵和低贱本身不存在,而是揭示了,这种由等级、阶层文明产生的区别,当外在的等级和阶层消失了,必将相互转化,并由外向内转化,走向个人意识。

这种转化,“痞子精神”就是一种典型。所谓的痞子精神就是一种从卑贱立场出发抹杀卑贱与高贵的一切区分的心理倾向。并且,这种境界的被抹杀,不是把卑贱提升为高贵,而是把高贵拉回卑贱,总是使人类从文明、成熟、细腻、深沉退回到野蛮、幼稚、粗鄙和浮躁上去,因而其结果并没有在卑贱与高贵之间完成一种辩证的转化,反而成为一切高贵事物的固执的、僵化的死对头。

尊严,因人格的高贵而产生,那么这种人格的“高贵”到底是什么?解决了高贵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解决了尊严问题,人格问题。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一个叫皮科的人做过这样一段演讲:

最后大造决定每一种受造所私有的不论什么东西都公之于人,人是不能被赋予以任何固有的东西的。所以大造把人作为一个没有区别的肖像作品来对待,并把他放在宇宙的中间这样对他说:亚当呀,我们不给你固定的地位,固有的面貌和任何一个特殊的职守,以便你按照你的志愿,按照你的意见,取得和占有完全出于你自愿的那种地位,那种面貌和那些职守。其他受造物,我们将它们的天性限制在我们已经确定了的法则中,而我们却给了你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你可以为你自己决定你的天性。我把你放在世界的中间,为的是使你能够跟方便地注视和看到那里的一切。我把你造成为一个既不是天上的也不是地上的,既不是与草木同腐的,也不是永远不朽的生物,为的是使你能够自由地发展你自己和战胜你自己。你可以堕落成为野兽,也可以再生如神明。哦,天父无上的豪爽,和人的无上的惊人的幸运呀!人被赋予了他所希望得到的东西,他所愿意取得的为人。

——皮科《论人的尊严的演讲》

而又是康德,在最深刻处做了揭示。康德以古希腊斯多亚派哲学家为例说:

所以,一个斯多亚派的人在剧烈的痛风发作时喊道:“痛楚,你尽管尽情地折磨我吧,无论你怎么折磨,我永远也不会承认你是一种恶的。”我们当然可以嘲笑他,但他毕竟是对的。他确实感受到了祸患,他的呼叫就已经透漏了这一点。但因此就在他身上看出了一种恶,这是他没有半点任何理由能予以承认的。因为痛楚丝毫减低不了他的人格的价值。痛楚只会成为使他高尚的理由,如果他意识到他并不是由于任何不正当的行动而招致的这种痛苦。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这也就是说,人之所以高贵,就在于他唯一地可以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自己是什么和不是什么的生命存在。世上万物中,只有人是不由外在现成的规定所决定的,而是自己把自己造成的存在。是理性,而不是任何情欲支配一个人的高贵行为。人的高贵,可以说正是理性战胜人的动物性,自由意志战胜外在必然性所体现出来的一种状态。人的高贵就在这种人格性和创造性上。人只能高贵在精神上,而不可能高贵在外在什么事物上。

人的本质,就是这样一种存在。如果说造化先天地赋予了他什么的话,那就是这种“由自己来造成自己、设计自己、完善自己”的能力。人的一生,也就是一个不断地创造自己的人性的过程。

因此他是自然的产物,他又是自然的中心,正因为这点,他对自己欣赏不已。可以说,这是对于人的尊严的经典性的解释。

而高贵不是别的,尊严也不是别的,继而人格也不是别的,正是人的始终如一的自由意志的能力,也就是本书前面一再提到的为自己立法,即自律。

而仅是就其形式而言,人格无所谓高低贵贱;而就内容,即自由意志的后果而言,它直接决定一个人精神品质的高低贵贱,而且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壳都是一样的,瓤却各种各异。这就是人。

 

(三)人格是一种扩大的实证

人们常说,我拿人格担保。现代人常常会讽刺,你的人格值几个钱?在中国社会,尤其是那些官员,一旦丑事被揭露,立马信誓旦旦要用人格担保。某地一个负责环境卫生的局长,被质疑渎职和失职,便声言要用人格担保。《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讥之:谁要你的人格?用乌纱帽担保还差不多。

但一个人格没人要,人格不值钱的社会,是一个问题很严重的社会。而如何自律,怎么自律,是对一个人人格有血有肉的写照。人格的内容,就是壳内的瓤。是理念,是品质。也就是一个人的精神世界和思想。或者就称为一个人的灵魂。人格只是它们的外现。当人格通过形象和气质释放出魅力,对一个人外在的社会存在,便具有了实证意义。即,它让人看到了这个人的灵魂。虽然只是部分的。就像一个用不骗人来自律的人,他的承诺是值钱的。

一个人的人格没人要不值钱,那只能说明这个人的瓤存在问题。而一个社会如此,那就说明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严重地缺乏精神共鸣。何谓精神共鸣,没有精确的定义。但启蒙时期德国哲学家、艺术理论家狄德罗一段话可以大致引申出共鸣的含义。狄德罗说:

诗人哟!你是敏锐善感的吗?请扣这一条琴弦吧,你会听见她发出声来,在所有的心灵中颤动。

——狄德罗:《论戏剧与艺术》

借用这个比喻。当一个人拨动的心弦与另一个的心弦以近似频率一起颤动,这就是精神共鸣。其实也就是人格感召和触动。台湾社会有一个很好的词,叫同理心。同理心是人格认同的基础。

而哲学家康德提出的“共通感”概念,应该是最为本质的共鸣原理。

但共鸣一定是来自自己的被动和别人的主动,强迫共鸣只能适得其反。拿人格担保就是一种强迫共鸣。人格作为扩大的实证,是被别人视为一种证明从而产生的说服力。这也是一种法则的彰显的力量。

共鸣的前提是理解,但不管是浅层理解还是深层理解,都有背景理解的支撑。在早已被民众认为整体上人格沦落的官僚阶层,拿人格担保,已经不可能是真诚,而是耍滑头。已经令人鄙夷,更何况强迫共鸣。所以,难怪那位官员要遭人耻笑了。

(四)律师职业的人格

将人格概念落实到律师职业,这就是所谓的律师人格。具体而言,就是运用自由意志能力为自身立法在律师职业中的应有体现。即应然的自律体现。这一应然,来自可以确定的必然性认知。但关于此,一般人除了能说说“律师应信仰法律,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之类的话,实在看不到有什么像样的论述了。

我无意提出律师的一种理想型人格,因为理想性人格只能是一种不断接近的超历史性的存在。由于人类本身都是有限理性存在者,当然也是有限意志自由的存在者,所以也并不存在任何理想型的律师人格。即便把这一理想限制在一时一地也是如此。

对律师人格的认识和构建,有两种总的方式。一是自上而下。即先搞清原理,才予以在现实中落实。但这种方式往往只能得出抽象的概念,有原理上的指引和厘清价值,但在现实实践中的具体落实,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却很难有直接的指导价值。比如理性实践、义务、自律,比如孤独意识、责任感、尊严。往往只是一些概念。

试想,办理案件的兢兢业业、全力以赴,而不是敷衍了事、虚与委蛇;法庭上的谦卑有加、举止斯文,而不是狂妄暴躁、粗话连篇;举手投足间的举止干练、反应灵敏,而不是拖拖拉拉、呆若木鸡;文章写作的文采飞扬、逻辑清晰,而不是铺排混乱,索然无味;职业态度的志存高远、鸿鹄之志,而不是目光狭隘、懦弱苟且;仪态容貌的气宇非凡、洒脱凌厉,而不是形容猥琐、自大自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透彻精致、高屋建瓴,而不是鼠目寸光、顾此失彼……等等,可以说无穷无尽的具体表现,都不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方式原理演绎可以直接明确的。

这种自上而下的原理性的或者说理念性的探索,固然重要,但是这无法成为现实实践中对律师人格阐明的普遍期待。现实实践中,时时、处处都在就某种可以构成典型的律师人格的描绘进行发现、接受、归纳、享用、实践。这就是另一种方式,即自下而上的方式。

这就是榜样和典范的力量。中国律师界迫切需要更多的标杆性人物的出现。

中国几十万的律师,形色不一,可以说,每一个律师都代表着一个人格样态。而每一个人格样态背后,都是一个被扣上了律师名头的灵魂和心灵。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律师的表现,已经不仅仅代表自己,而是代表中国律师界。

在此,说一个故事。

曾经有当事人和我聊天,提她心目中对律师的印象问题。她说自己接触过一些律师,很是失望,而失望的原因在于,这些律师与她心目中的律师大相径庭。我问她她心目中的律师应该是什么样子。她回答我说:“应该像香港电视剧里那样!”我又问她,那令你失望的我们社会的律师是什么样子?她不知道该怎么说,只是说了一句:“不像个样子!”

“香港电视剧里那样”是什么样?她表述能力有限,未有说明。我知道大概就是指带着假发,在法庭上义正言辞,铿将有力,博学多识,被法庭尊重,充满机智,有颇具神圣感。至于我们社会律师的“不像样子”,她也做了一些描述:比如趴在法庭上很少说话,拿着稿子读,更有甚至,说起话来唯唯诺诺,像是对法庭充满了畏惧。好像一点骨气都没有。就是个多余的角色。诸如此类。但也有相反的“不像样子”的表现,比如在法庭上爆粗口,仪表邋遢,态度蛮横,强词夺理,像街头闹事吵架。

 

其实,她所提到的情况,并非个例,而是具有普遍性。而中国律师职业的这一现实样态,包括其背后的生态背景和环境,牵涉到另一个命题,即职业文化。

 

  职业文化

谈职业化理念,谈职业精神,谈职业品质,律师人格,不能不谈职业文化。如果说,理念、精神、品质终究不过是主观性的、内在性的存在的话,而文化,是实实在在的客观性的、外在性的存在。揭示它、描述它,通过对照和呼应,既有利于作为主观性自我的安置,也有利于作为主观性自我的超拔。

文化是一个极为不规范的概念。从英国文化人类学家伯内特·泰勒开始,已经出现了几百个定义。以至于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洛维尔发出了这样的叹息: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别的东西比文化更难捉摸。我们不能分析它,因为它的成分无穷无尽;我们不能叙述它,因为它没有固定的形状。我们想用文字来定义它,这就像要把空气抓在手里:除了不在手里,它无处不在。

其实,问题还是出现在边界上。就像没有边界的国家不叫国家一样,没有边界的定义也不可能是定义。我把文化理解为一种氛围,这种氛围的本质是群体生态。而职业文化,就是职业群体的共同生态。揭示职业文化,就是描述职业群体的共同生态。或者干脆就说是生存环境和生存样态。而所谓的共同生态,就是一些整体性、普遍性、典型性的生态状况。但在描述这一职业生态状况时,并没有什么像样的研究成果可供采撷,只能凭借经验。

我对中国律师的职业生态,做出这样一些经验性总结。不过是对现实现象进行一些归纳和提炼。

一、把律师职业视为纯商业性质的职业定位普遍性存在。

关于这一生态状况,本书在前面已经多有涉及。律师由于也存在着专业领域的划分,而且民商事律师,本身就是为当事人的物质和经济利益在忙碌。忙碌来忙碌去,自己也确实不过为了那些物质和经济利益。在功能性和市场性的社会里,自己也着实就像个纯商人。业务业务,还是业务;收入收入,还是收入。

但即便绝不能视为商人的刑事律师,在很多同行那里,每一件业务依然也就是一单生意。既然是生意,除了交易,便不再有其他,与我提出的理性实践的职业理念,也必然格格不入。律师具有商业性,但更具有文化人、知识分子、社会精英、政府教员的多重性质。律师,站在推进社会理性进程的最前沿。

但这是中国律师界的现实状况。

匠心之运的也有少数,但所谓的匠心之运,更多也只不过是在专业上能多一些认识和总结。比如刑事辩护领域里的所谓的技术派。着眼点最终还是落在“术”上,而不是“道”上,更谈不上什么思想建树和理念建树。于是,中国律师界不可避免地要一再地承受着“道之落寞”的凄凉。

每当我和一些法官检察官朋友交谈时,谈到律师职业,我总是把“太功利”看作中国律师职业文化的一个糟糕现状来表达。这里的“太功利”,就是商业化气息太重。而关于商业性,前面已经做了不少的论述和批判。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两头受堵依然是普遍性状况。

所谓两头,一头是当事人,一头是司法机关。或者说一头是民众,一头是政府机关。当事人一头主要是无知和蒙昧,并经常性地被功利性严重支配。比如花钱请律师,当然最好能是让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即便不无罪,也是量刑越轻越好。而且很难指望当事人对这种期待设置底线。有些民众完全不解辩护的性质。甚至认为律师不过是为坏人说话的行业,不能理解律师职业的道德基础。更有甚者,有些民众一旦遇到案件,还在衷情于捞人、搞关系,即便可能被骗地人财两空,却依然执迷不悟。

恐怕没有几个律师同行不是一次又一次地,甚至无数次地遭遇来自民众缺乏相应认知和对律师职业存有愚昧的刁难。

我很多同行朋友都向我诉过苦,问我当事人一上来就问你有没有关系该怎么办?“跟他说了很多次,关系没有用,偏偏就相信关系!”我回答朋友说,你不用理他就是。

不止一次遭遇过这样一个问题,总有人问我:你整天为罪犯辩护,不是在助纣为虐吗?你为他们辩护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那点律师费吗?如果说你们律师都是黑心的,这不冤枉你们吧?

当然令人苦笑不得。而且回答这样的问题,无异于对牛弹琴。但有时候我会觉得我们不应该规避这样的问题,即便是对牛弹琴,该谈也得谈。因为这背后涉及到启蒙责任问题。同时,也是更宽泛意义上对一个律师说服能力的训练和要求。应对的好了,也很有收获。你比如,我就曾经不止一次使用“用他们的逻辑否定他们”的方式让一些人很快有了正确认识。

我问他:谁是罪犯?

他回我说:那些被抓起来拉去法庭审判的人啊?

我又问:你凭什么说人家是罪犯?

他回我说:不是罪犯干嘛要抓他,审判他?

我又问:抓起来的,被审判的,就一定是罪犯?那为何有的最后又被判了无罪?你告诉我,即便是抓起来了,被审判了,最后确定他有没有罪,靠什么?

他回我说:靠证据和事实。

我又问:你怎么知道那些证据能不能定罪?你又怎么知道没有抓错人?你怎么知道事实有没有搞错?而且不经过辩驳、辩护,你怎么知道哪些证据有效无效,哪些事实可以确定不可以确定,哪些法律该适用不该适用?

最后他想了想说:有道理!

这些认识,其实还处于“衙门做主式思维”的古代社会。他们对法律本身,对司法本身还没有及格的认识。

而他们更不知道,在西方法治社会里,辩护被称为上帝送给人类最好的礼物。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民众都是这样,绝大多数民众,越来越懂得辩护的性质,越来越理解律师职业和辩护的含义。律师是个“为坏人说话”的职业这一蒙昧的意识,也越来越少了。很多人即便不能准确说明律师的性质,但一听说你是律师,立马另眼相看。

律师本来就是一个神圣的职业。

 

而司法机关一头,基于强权意识的野蛮和偏见仍然潜在地威胁着律师的职业化生态。强盗逻辑的指控、裁判,即便不能说司空见惯,也还是经常性出现。这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明知无罪,硬找也要找个理由把罪按上;明知不对,怎么整都不怕自己不对,而就怕承认自己不对。偏见更是盛行,有罪推定、疑罪从有、怀疑定罪、推理定罪、片面定罪,怎么都改不掉。被告人一堆供述,只不过有一份笔录可能有认罪表述,马上就成了司法机关据以定罪的尚方宝剑。刑事律师都知道,不管有罪无罪,一旦立案,尤其是被推上了刑事法庭,无罪判决之难,难于上青天。好不容易有一份无罪判决出炉,一片欢呼。但真的值得欢呼吗?我们应该欢呼,还是应该冷视甚至鄙视?至于上诉,熟谙中国刑事司法秉性的都知道,你还敢期待改判?改判率可能比无罪率还要低。那些被推上刑事法庭的被告人,难道真的基本个个都确定无误的有罪?而那些几乎必被驳回的上诉案件,难道真的基本个个一审法院又都正确无疑?当然不是。

堵在当事人那一头,律师可以通过启蒙实践,逐个改造。但司法机关那一头,本来司法机关作为政府机构自己便是要承担启蒙责任的,所以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被启蒙对象。野蛮的权力主义、根深蒂固的偏见,一直是我们这个社会司法理性的劲敌。而那些和现代理性完全背道而驰的司法腐败,可能还正在不少地方,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地偷偷摸摸地进行。这些都不是启蒙能根本解决的,只能通过司法理性的推进,通过制度改革和司法文化建设才能解决。

反腐、改革、核心价值观,十八大之后的政治实践,显然已经彰显了包括司法在内的这种社会理性进程的要求,但理性也不光是政治的事。理性是一个战场,在这个战场上,每一个人都以别人为敌人,同时又是别人的敌人。这其间,最为激烈的,是价值观的争夺。

当然,是战场,是争夺,也是基于面向未来的探寻、建设、开拓和创造。

只是,在两头受堵的情况下,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正在艰难地喘息。

也正是基于此,我把包括功利警惕、启蒙责任在内的理性实践的职业理念明确地提了出来。

 

三、职业品质的普遍迷茫和职业精神的普遍缺失。

这种提法,涉嫌同义反复。因为这意味着将职业品质和职业精神与职业文化混为一谈的嫌疑。实际上,它们水乳交融,从来没有分开过,而职业文化是更为宏观的概念,只不过侧重不同罢了。前面谈职业精神和职业品质是着眼于挖掘它们的内核,而这里着眼于它们的实存形态。前者着眼于个体,后者着眼于群体。

职业品质和职业精神本来就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而这个硬币被职业文化这个储钱柜储藏。我之所以说是品质的迷茫和精神的缺失,而不是反过来,说精神的迷惘和品质的缺失,其间的逻辑的关系,前面已经做出揭示。因为,品质不是无本之木和无源之水,它是由精神的构建和固化产生。迷惘,是欲得而不能;缺失,是从来都没有想拥有过,是麻木。

一个四川在其当地一个小县城执业的同行朋友,向我谈及他常常被苦闷缠身。而其苦闷的原因以他理解,是经济压力,即赚不到钱。甚至用一个更严重的概念来表述,即生存压力。来广州看望我时,我试着想帮他解开这个谜题。于是问他,一年赚多少钱,你才能不觉得有经济压力不苦闷。他犹豫了一下,说,二十万吧。我问他你现在平均一年能赚多少钱?他说,十几万,不到二十万吧。难道真正的原因就在于相差的那几万元?我回他:看看那些一个月三五千甚至两三千的普通老百姓,你这十几万得他们拿多长时间的工资。他回我说,不能那么比。

那应该怎么比?这才是他真正要思考的。

律师是一个有身份的职业。既然是律师,就得开豪车、住豪宅,钞票多得数不过来,这才算成功。这是绝大多数同行在思考个人职业价值的逻辑前提。那么如何赚到钱?对这个本来就是被市场支配的职业而言,答案只能落在价格和需求上。没案源,律师费收不起来。朋友说。于是,我顺着他的意思,让他思考一下赚钱原理。“赚钱还有原理?”他吃惊道。

价格和需求是市场机制。律师职业当然受市场机制制约,但这和商业性却并不是一回事。朋友说,要说作为律师职业的赚钱原理,那就是出名吧。

正是这样的逻辑,所以营销、炒作、大肆广告和宣传成了中国律师职业文化的一个显著“亮点”。打开电脑,无数网站都漂浮着这样那样的律师广告。那些数不胜数的职业论坛、研讨会、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的人物采访、大律师名录,以学术和探讨为名,实际上不过挂羊头卖狗肉地变相寻觅宣传的机会。绝大多数同行倒也真诚而坦然。“出名,扩大案源,提高律师费呗。”一个同行在和我交谈时坦诚地说。但这种坦诚并不会给我带来任何好感。所以我更不会参加如此种种喧嚣而无聊的论坛和研讨会,不要说听课,连要求我去讲课我都一概拒绝。因为他们的全部目的都不在课,而在名。更有甚者,我认识的一个名律师,连自己出版的几本书,都是通过聘用“抢手”代写而成。如此种种,一切都是为了出名,而出名都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在于在所归附的市场机制上,即提高身价。出名就是为了得利。名利,名利,总是离不开那个永恒的话题。

于是,我在几年前就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提出:中国律师需要自省,虽然那时我还远未形成系统的职业理念。而自省的核心,就是警惕被名利之心熏染和左右,偏离正道和大道。

市场机制是理性社会的必然。在理性社会里,多赚钱,一点都没错,不但不是坏事,而且是好事,是责任和义务。康德甚至指明,发展自我本身就是一个人的道德义务。道德并不排斥功利。相反,功利有助于完善道德。提高身价更没有错,但,需要改一个字:提高的不是自身的价格,而是自身的价值。一个字一改,便天翻地覆。但这才是真正的逻辑出发点。

实际上,谈案、接案、办案,律师的执业实践涉及点点滴滴,方方面面。这些点点滴滴和方方面面最终汇总起来,便形成了一个感性化的职业形象,它背后是能力、素质、品质、精神、人格、理念等的集体融汇。具体而言,口才、谈吐、行事作风、文笔、文采、学识、见解、责任感、思维能力、道德高度、信念、视野、格局、勇气、魄力等等更是不一而终。

如果说不劳而获、不彰而显、沽名钓誉、不学无术、不值而价,根本上不过是对理性的扭曲的话,那么,再托辞理性、依赖理性、责难理性,天底下该不该有会不会有这样的逻辑?

想收获,无付出,想繁茂,无耕耘,想成就,无建树,想启用,无贮存,想表达,无内涵,想灿烂,无迸发,想壮丽,无汇聚,想价格,无价值,把自闭当成高洁,把自负当成才华,把权谋当成智慧,把本土当成天下,归宿只能是康德早已为我们厘清的悖论式存在、二律背反。只要通过理性运作,一定会出现辨证幻相。在这种辩证幻相,悖论式存在和二律背反中,作为有些有肉的生命存在状态,当落实到生存和发展中,只能是,焦虑、困顿和迷惘。

 

这样的逻辑,有确实是有的,所以才有那些中国律师界职业文化上的“亮点”,这是源于社会理性的扭曲,也就是理性不彰在律师职业领域的体现,即职业理性的扭曲。

在论及现代社会本性的命题上,已经说明。这里重提。所谓的时代洪流,其实就是现代性洪流,而现代性洪流就是理性的进程。而我们的社会价值,就在于对理性的贡献。然后,价值决定价格

而回到律师职业,是职业品质决定职业价值。这些扭曲,看似主流,实际上却因富含黑格尔所说的“速朽性因素”,而不是富含“不朽性因素”,已经在快速被社会向前的车轮碾压和碾碎,被时间洪流吞噬和淹没。你看到过几个沽名钓誉者是能够长久富于盛名的?你看到过几个不劳而获者是能够长期有所收获的?你看到过几个不值而价者是能够具有稳定市场的?浪花只能在明面上跳跃,转瞬即逝;但波涛却在深暗处汹涌,奔腾不止。中国社会已经逐步全面进入了需要靠品质和真才实学的社会阶段。

没有价格,还是因为缺乏市场魅力;没有市场,还是因为缺乏价值体现;没有价值,还是因为缺乏品质存在;没有品质,还是因为缺乏精神构建;没有精神构建,还是因为缺乏理性能力。一切都又回到理性上来。

想截断这一逻辑,急功近利,直接在市场影响上做文章。那是对自我的欺瞒和安慰,更是对市场理性的侮辱和掠夺。每个律师都可以轻轻地自问一声:市场理性同不同意,缔造市场机制的亚当斯密同不同意,现代社会的本性同不同意。而最终是——除了那些一时不明真相,不解事理的以外,直接付给你钱的当事人同不同意?

欺诈成风,不过是那些受骗者没办法而已,难道他们愿意受骗?欺骗别人已经很可恶了,我们不能再欺骗自己。还有比连自己都欺骗更无可救药的吗。

文化,作为生态和氛围,其实是一种群体性构成和整体性存在。但它的基元是个体。与官方声势不大。官方铺设环境和规范文化,没有这种可能,而且一旦铺设和规范,便形成了泛政治化倾向,结果只能是灾难,比如文化大革命。越是理性的社会越不可能。官方会做的,顶多是一些构件上的变革,比如司法制度,从而对文化产生影响。因此,可以说,职业文化的根源,完全在于每一个职业个体的创造和实践。

文化的本质是实践的、成为行为方式的价值观念,因此,个体的文化创造,就是价值观的缔造和实践。价值观的好坏对错,决定了文化的形态和生命力。而作为个体,缔造并实践价值观,已经涉及到人格命题。就像瑞士大心理学家荣格所说,文化,赋予社会以人格意义。

那么归结到底,它只不过是一个群体每一个成员的人格。我们呼唤响亮的律师人格。可是律师人格该如何构建呢?

人格的,也就是精神的,也就是理念的,但精神和理念都是宏大的概念,而且尤其需要辨识。但辨识需要辨识力。在一个抽象的“好”的概念上,没有人不希望自己的人格好起来,自己的精神、理念好起来。但糟糕的是并不知好坏。有多少人是在“好”中裹足不前,却在“坏”中义无反顾;又有多少人在“好”前嘎然而在,却在“坏”前一往无前。这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缘于无知和蒙昧。中国社会有太多人“找不着北”。

但有多大能力,就有多大责任。整天和是非对错的标准打交道的律师职业,毕竟是一个最具有理性品质的群体,最聪明的群体,最有能力也最有义务构建先进职业文化。

而在这样的现实文化中,我们应该如何切入先进职业文化的构建?突然有一天我发现到,这背后有一个颠倒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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