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4-9 14:33:22阅读量:
“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绝不是一句套话或一顶帽子
——候某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
东莞市检察院、尊敬的郑检察员:
候某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目前已由贵院做了二次退侦处理,尚未由公安机关重报贵院再次审查起诉。原本该意见应该在贵院再次审查起诉期间提出。但思考良久,辩护人还是想尽快向贵院提出该意见。原因在于,辩护人希望郑检察员在收到本意见后能有充分的时间对本律师的意见进行思考,并对案件的相关事宜进行处理,比如亲自传唤证人对一些案情进行核实。请郑检察员能对本意见予以重视,并依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将本意见入卷。
在作出本书面意见之前,在一次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曾和郑检察员通过电话,口头表达过辩护人对本案持有的意见,其后,又由贵检察员助理给本律师打来电话,再一次听取辩护人意见。辩护人对贵检察员的耐心和认真表示职业认同和敬意。
两次电话交流,辩护人的意见均是该案犯罪嫌疑人候某华并未参与杀害其前夫杜某某的行为,主要原因,一是辩护人在担任候某华辩护人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一直向辩护人明确说明其根本没有参与,甚至被抓获前一直都不知道杜某某确实已经被杀害;二是从证据上在认定候某华参与该案时明显的证据不足。当然,辩护人也陈述了几条具体的理由。
对本案,辩护人有一种强烈的感受,即公安机关在整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对候某华一直是一种强烈的怀疑态度。并把这种怀疑当成确信。为办下这个案子,因此,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辩护人将在后续做出说明。杀人碎尸,并抛尸,而且20年后才破案,可谓触目惊心,大案要案。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的诸问题,虽绝然不能认同,但予以理解。辩护人认为,对案件侦办而言,怀疑导向未尝不可,但直到案件侦办完毕,形成案卷,移送审查起诉,对候某华是否参与问题,这个案子的性质依然是怀疑,并未形成确定的事实,则不可以。也就是说,即便有些微证据,而且还都是可能或确切存在严重问题的证据,指向了候某华,但依然证据严重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充分的标准,无法认定,也不应该认定。应该对候某华做出无罪认定处理。而在贵院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做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以下是为了说明辩护人这一认识,辩护人提出的具体意见。请郑检察员指正,同时也希望能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候某华自始至终供述其没有参与杀人行为,因此对具体的杀人行为也一无所知。
这一点,辩护人无需多说。辩护人知道贵检察员在阅读案卷材料时心里有数。但有必要一提的是候某华的第一份《讯问笔录》。但从文字表达看,这份笔录候某华的说法前后矛盾,混乱不堪。但确有一些看似“有罪供述”的字句。比如,公安机关问:“你于何时、在何地杀人了?”候某华回答:“我是于1998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在东莞市的一个出租屋的二楼发生的,具体的地址我也记不清了。”公安机关又问:“你是否有其他同伙参与作案?”候某华回答:“当时有我的二哥侯云先,还有一个叫阿荣的男子一起作案的。”甚至出现了“然后我跟我二哥侯云先说先去买点安眠药给他稳住,后来我二哥就到楼下去买了安眠药回来……”这样具体作案情况的供述。只是随后又明确了“我没有亲眼目睹和参与他被杀害的过程,但是我知道他被杀了。”
关于这份笔录,关于那些“认罪供述”,辩护人在阅卷后曾在会见候某华时向她核实过,她向辩护人表示,她从来没做过这样的“认罪供述”,从来没有这样说过。但这些有她签字画押的笔录是如何形成的?候某华对此既表示惊讶,又表示气愤,同时表示哀伤。候某华说:“我又不懂法律,当时是在青岛的派出所,让我签字我就签字,但是真实的对话内容根本不是这个样子!”
其后的几份《讯问笔录》均讯问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讯问室,基本都是无罪供述。辩护人无需赘言。但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如此,其间有些字眼、句眼,比如第2份(次)讯问笔录第4页“这时我姐就跟我说买安眠药给杜某某吃,等他睡了我们好离开他,我当时也就同意。然后我姐就去买安眠药,具体她去哪里买,买了多少我也不知道。”然而,在和和候某华核对讯问笔录时,候某华明确向辩护人表明,她根本没说过“我姐去买了安眠药。”
关于这一问题,辩护人请贵检察员要格外注意的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录音录像规定》,本案好在是必须要对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录音录像讯问笔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对供述笔录存在异议时,有权核对审讯录音录像,而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要以实际的审讯录音录像为准。因此,辩护人希望贵检察员对尤其是上述第一份笔录的审讯录音录像进行观看,以核实实际审讯情形。而辩护人也将会在二次审查期间,要求复制录音录像,进行观看核实。而且,该案刚进入侦查阶段不久,公安机关便大发新闻稿件,甚至与中央电视台合作,登上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并在新闻稿件和节目中无中生有捏造候某华“供认不讳”,这不但违规违法,缺乏职业道德,甚至反过来说明了辩护人的这一怀疑不是没有依据的。
这也是辩护人上述提到的公安机关在侦办本案件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之一。
关于上述第一份笔录的供述问题,辩护人在上一次会见候某华(2019年3月中旬)时,候某华向辩护人表示贵检察员在过检提审她时,她曾和贵检察员谈及过这个问题。并向贵检察员明确了“绝对不是我说的话,不信可以调审讯录像看”这一情况。
综合候某华的讯问笔录和辩护人对其的多次会见情况,辩护人认为,候某华的供述可以明确的内容大概是,1、候某华对安眠药一事是知道的,但是绝不是她提出来的,而应该是她姐姐提出来的;2、安眠药也绝对不是她购买的,也应该是她姐姐;3、安眠药一事当时与杀人意图无关,而仅仅是为了让杜某某熟睡,并借机逃离东莞,并不再受其骚扰。4、她对杀人一事是怎么提出的,怎么发生的,毫不知情。5、杀人一事,如果让她猜测推断的话,她认为最可能是她哥哥候某先、阿荣,也许还有她姐姐候晓林和樊玉(高芳)。
当然,候某华的供述是真是假,我们先放一放。
二、候军先的供述,有部分句、段是指向候某华并明确了候某华是参与杀人行为的,但这些供述也存在严重问题。
辩护人不可能会见候某先,所以无法核实其讯问笔录。但贵检察员必然要提审候某先,所以必然能核实其讯问笔录。辩护人只能从书面的《讯问笔录》来发表意见。辩护人逐一摘抄笔录内容,在突出要点的同时,并尽可能地确保其是全面准确的。
候某先的第1份《讯问笔录》显示,他承认安眠药是他买的,并由他直接放入酒中让杜某某喝下,并直接造成杜某某没了呼吸死亡。而这一过程,候某华并未参与,甚至都不知情。只是事后告诉了候某华。而候某华吓哭了。并在哭的过程中,提出人既然死了,应想办法处理尸体。然后离开了东莞去了深圳,第二天早上又从深圳赶回,在门口见到候某华时,候某华跟他说尸体已经处理好了。所谓的“处理”,即分尸。装袋。然后候某先和另一名男子负责抛尸。
第2份《讯问笔录》显示,他一开始向候某华提议把杜某某搞残。候某华没出声。他以为候某华默认了。是他亲自买了20颗安眠药和啤酒,并将安眠药放入酒中让杜某某喝下。杜某某喝下带有安眠药的酒,候某华是知道的。后来他发现杜某某没呼吸了,并把候某华吓着了。候某先问候某华怎么办,候某华就让他先回去深圳,由她想想办法。次日上午十点,他赶回案发地,候某华说有人在里面,他就知道应该是候某华找人帮忙了。后来就是由他和另一男子负责抛尸。
第1份笔录和第2份笔录,内容和意思差不多。
而第3份笔录就大相径庭到离谱的地步了。第3份《讯问笔录》显示,候某先供述,是候某华提出来要杀害杜某某的。当时在场的人有他、候某华、候某华男朋友、他姐姐侯晓琳、还有他女友樊玉。是候某华提出来用安眠药下到酒里把杜某某药倒的,候某华男朋友见没有药死杀害死者的。并叫他一并拿刀砍。候某华男朋友用铁锤敲死者的头。他用刀砍了死者的肩胛位置一刀。过了十几分钟发现死者没有呼吸了。候某华男友提出来将死者拖到卫生间分尸。具体分尸都是其一个人做的。其他人当时都坐在客厅里。后来,是候某华去买了袋子。将碎尸装袋是候某华和她男朋友二人做的。他说,发现死者没有被药死,候某华便说,反正是祸害,把他做了吧。接下来就由候某华男朋友和他用铁锤和菜刀把死者杀害了。是他和候某华男朋友将尸体拖到卫生间,由候某华男朋友一个人将死者分尸。他和候某华坐在客厅。接下来候某华和她男友清洗了卫生间和客厅。侯晓琳和樊玉买了袋子回来。然后他和女友樊玉去了楼房天台聊天一个多小时,下来后,发现候某华和她男友将尸体装袋。然后由他和候某华男友负责抛尸。
第4份《讯问笔录》,候某先供述,是候某华在酒里下安眠药药倒死者的。由他和候某华男朋友用铁锤和菜刀将死者杀害。购买安眠药的应该是他妹妹候某华,因为他看见候某华在厨房将安眠药碾碎,并看见她将安眠药倒进啤酒里。并且是候某华将下药的啤酒拿到死者面前给他喝的。他和候某华男友杀害死者的时候,只有候某华在客厅里了。候某林和樊玉出去还没有回来。是他和候某华男友将拖尸入卫生间的。然后就上了天台。天台上有他、候某林、樊玉、候某华的女儿。只留候某华和她男友在房间。他下来后,发现尸体已经装袋。后来他就在天台呆到天亮才回出租房。接下来,由他和候某华男友负责抛尸。而是谁清理现场血迹,他记不清了。
第5份《讯问笔录》,候某先供述,是候某华提出要杀害死者的,并提出了安眠药方案。当时大家(他、候某华男友、候某林、樊玉都在场)都没有反对。
第6份《讯问笔录》,候某先供述,是候某华提出用安眠药药倒死者的。是谁下的药放入酒中他不知道。具体谁清理现场的血迹他不知道。
以上便是候某先的全部的《讯问笔录》。我们来对比分析一下。
1、关于是谁提议买安眠药给死者下在酒里喝下的,1、2份笔录,候某先说是他;而3、4、5、6份笔录,候某先说是候某华。前后矛盾。
2、关于是谁买的安眠药,1、2份笔录,候某先说是他;3、5、6份笔录没提到,第4份笔录说应该是候某华。前后矛盾。
3、关于是谁将安眠药下到酒里的,1、2份笔录,候某先说是他;第3份没提到,第4份说是候某华,第5份没提到,第6份说记不清楚是谁。前后矛盾。
4、关于杀害死者后,是谁分尸的,第1、2份笔录,候某华提出她来处理。但他离开东莞回深圳了。第3份,说是看到了,是候某华男朋友一个人做的。第4份说,不清楚,但分尸之前屋内只有候某华和她男友在。第5、6份没提到。前后矛盾。
矛盾的还不止这些,比如第1、2份笔录,他说当时下药直接把死者药死了(没有呼吸了)。而后面则说是他和候某华男朋友用凶器杀害死者的。比如第1、2份笔录说当晚离开东莞去了深圳,次日才回。而第4份则说,他当晚住在案发出租房天台。
唯独不矛盾的,前后供述一致的,是他和候某华男朋友负责抛尸。虽然也有些微矛盾,但尚能有较大程度明确的,是他和候某华男朋友动手用凶器将服安眠药沉睡后的死者杀害。
这就是候某先供述存在的确实的严重问题。
但候某先的供述的严重问题可能还不止于此。该案刚进入侦查尚无法阅卷时,辩护人在会见候某华时曾问过候某华,问她说,如果你根本没有参与,你觉得你哥哥候某先会不会咬你?候某华自信地说,我哥哥很疼我,绝对不会。再说我没参与他咬我也无法咬。而阅完卷后,辩护人带着这些案卷再次会见候某华时,候某华先是惊讶,再是感到不解。并问辩护人:“这些真是我哥哥说的吗?”
候某华的这一反问提醒了被告人,这些笔录与审讯录像一致吗?辩护人对此深表怀疑。一样需要调出审讯录像予以核实。这是辩护人上述提到的公安机关在侦办本案件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之二。
先不说实际审讯录像如何,就这样的供述笔录,混乱不堪,严重的前后矛盾,在没有其他任何物证指向候某华的情况下,认定候某华参与本案。不能不说令辩护人感到胆战心惊、不可思议。
当然,或者贵检察员说,但就言辞证据,还有候某林和高芳的,也在某些方面指向了候某华。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该二人的供述。实际上应该是证言。
三、候某林和高芳(樊玉)的供述笔录,确实有几句,间接指向候某华曾表示过有杀害死者的动机,但这些供述依然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候某林的一个供述又牵连出候某先供述的可能虚假之处,即当时候某先、候某华、候某华女儿。候某先、樊玉是一同住在该出租房内的,而不是案发前的临时聚集。
其次,在第3份笔录中,她提到是候某华购买的药物药倒了死者,案发时只有候某华、候某先在出租房。没有其他人在了。但是候某华下药是她后来回想到的。但她也不知道下在什么地方。候某华曾说过“他(指死者)是恐怖分子,这次过来可能带枪……”“你想弄我,我就先弄了你,我弄点药弄死你。”“……在刚进门口的位置靠近卫生间门口我就问候某华,孩子她爸呢?候某华没有应我,我听了一下接着问,‘走了?’,她就大声说‘死了’”此类的话。
候某林全部的笔录大概也就这样。
再次,看看高芳笔录。她说她知道参与杀害死者的有候某华、候某华男朋友、候某先、候某林。原因是事后听到候某华叫候某先和候某华男朋友把孩子爸爸(即尸体)晕出去,而且候某华还给了他们两个路费。并说,候某华对候某先和她男朋友说,我叫他(死者)过来,他在清醒的时候,你们两个都打不过他,他在社会上混的,很能打的,要先给他吃点药。
辩护人就不再一一罗列了。这些笔录,当辩护人读给候某华听时,候某华气的眼泪都快留下来了。她说:“怎么能胡扯到这个地步?”
先不要说候某林和高芳的供述和候某先的大相径庭。比如,候某先说关于安眠药方案,不过是临时起意,而高芳却说是候某华丈夫来到东莞前,候某华便有了这样的动机。一样是乱的不堪入目。但辩护人必须要提出的是,根据候某华的女儿在候某林取保候审后,电话问她姨妈(候某林)关于这个案子的一些情况时,候某林明确说道,自己连字都不认识,我都不知道上面写的是什么,我除了说不知道,根本没有说过这些话。自己被关起来吓死了,让签什么就签什么。那么,果真如此,这些笔录的内容哪里来的?
好在候某华女儿对通话进行了录音。辩护人将对此录音作为本意见附件向贵检察员提交,并请贵检察员注意。
候某林的讯问笔录如果是这样,那么高芳呢?因此,本案首先需要调取并浏览审讯录像对四人的实际审讯内容进行明确。辩护人大胆的猜测是,审讯录像实际的审讯内容绝对不是这样的。
这是辩护人上述提到的公安机关在侦办本案件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之三。
四、现有证据,对认定候某华参与该案严重不足。
除了三人存在严重问题的供述外,再也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或证人证言指向候某华参与了本案。比如辩护人会见候某华时,候某华曾对辩护人说,公安机关跟她说在死者尸体袋子里找到了一根她的紫色头发。候某华回应道:“我从来都没有染过紫色头发,怎么可能?”辩护人在案卷中并没有看到诸如此类的物证。没有任何一样能和候某华产生关系的物证。
那么,难道仅仅因为死者是候某华确实又恨又怕的丈夫,并死在了候某华他们的出租房?并且不能排除候某华当时可能在现场?或者因为事后,候某华为她自己和候某先、候某林都办理了假身份,并逃之夭夭?这一点,贵检察员在电话里曾表达过意见。但辩护人也给予了候某华的解释。那是她应她姐姐要求,为了逃避其丈夫可能的进一步骚扰而为。候某华说,如果杀死了死者,他哥哥疼爱他,不可能让她一个女人参与。甚至,事后也没有人告诉她真相。这么多年来,她一直以为不排除死者还活着。
如果靠这些能定罪,那不是把怀疑和推断这些根本上猜测性的东西视为事实吗?这严重不符合刑事诉讼的法律标准。而且从怀疑和推断的角度上,辩护人也能找到很多候某华没有参与的结论,比如,既然两个男人在场,足以完成作案,又何必愚蠢到再让多一个家人参与受牵连呢?比如,据其现任丈夫反映,候某华多年来一直是一个极度爱家、孝敬老人,心肠柔软的女人,常常献血,和邻里关系非常和睦,如此,又如何能嚣张凶残到这种地步呢?更何况无论如何那还是其孩子父亲?再比如,候某先的整个供述显示,后来候某先和候某华男友的杀害行为是临时起意的,可是如果没有后来候某先和候某华男友的杀害行为,一般来说,安眠药只能致人沉睡,如何能致人死亡?如果一开始候某华提议杀害死者,他们为何不直接下毒毒死却造成血肉横飞,令人胆战心惊?可见,候某华供述的安眠药用来让其沉睡,可以借机逃走更为合情合理。
郑检察员,
辩护人撰写本意见的过程中,有一种说不清的浓重的压抑心情。内心有着说不完的想说的话。辩护人认为,作为都是法律人,贵检察员是能够理解这一心情。因为辩护人实在不忍心看到一起内心确信的冤案,而且还是杀人要案的冤案上演。或者说,至少不应该定案的案件被定案。
怀疑精神,本来是法律人的一个本能。辩护人在最初也曾怀疑候某华是不是对辩护人撒了慌。但随着对其接触的增多和案件了解的深入,逐步打消了这一怀疑。
哲人伏尔泰说,有德性的人不把怀疑和推断当成事实。怀疑和推断对侦查是必要的,但对认定则不可。这正是科学理性的品质。怀疑与推断和事实之间,其本质的区别,是只有引起怀疑和推断的证据,还是有确切的证据予以了证实。所以怀疑和推断只是怀疑和推断。而事实是事实。一个要求的是简单的粗糙的证据点滴,一个则要求严谨的严肃的甚至专业的证据体系。
本案,不要说关键人物候某先的供述矛盾百出,即便他的某些供述就是事实,和我们要求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也是天地之遥。也就是说,即便候某华真的参与了,这样的证据怎么能定案?而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是什么?辩护人不想多说什么专业规则,只想说一句,辩护人认为它不是一顶帽子或一句套话,它是有生命的,这生命不是别的,正是良知、担当、责任感、怜悯之心和职业精神。更是与我们的职业严谨性和严肃性、专业性态度紧密相连。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尤其是近两年,故意杀人案被再审改判无罪的,越来越多,以前越来越多的被定罪的案子陆续被宣告无罪,辩护人认为当初的错案原因不是别的,正是无视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生命,而把其当成一顶帽子和一句套话硬扣硬套的结果,正是把怀疑和推断当成事实的结果。
五、辩护人对本案处理上的几点意见
一是希望贵检察员能传唤候某林、高芳,亲自进行讯问或询问,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进行;
二是能对本案四人的审讯录音录像,尤其是候某华的第一次讯问的录音录像和候某先的讯问录音录像进行浏览。以确定候某华第一次供述的真实内容,以及其他三人真实供述是不是真的存在笔录里显示的那些对候某华不利之处。
三是能在二次审查起诉期间最终能对候某华做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提出该意见,辩护人认为,基于职责,在目前阶段,已经尽力了。
此致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刘峰,系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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