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7-5 6:13:28阅读量:
一个根本上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
—陆XX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
审判长、相关合议庭成员:
陆XX故意伤害一案目前已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已经阅卷并对案卷进行了仔细研究。同时,辩护人也几次会见了嫌疑人陆XX。陆XX自始至终对涉案矢口否认,并向辩护人明确了其冤屈和莫名的牵扯之处。而关于本案,作为辩护人,亦发现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为尽到辩护职责,协助贵院查明事实,严格依法处理,特出具该本律师意见。
本案案情实际上较为简单,即一起在酒后因债务琐事导致的打架斗殴事件。其中受害人李小刚在斗殴后又因他人醉驾发生了交通事故死亡。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李小刚因钝性暴力作用导致死亡,锐器创伤导致重伤。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为该案构成故意伤害罪。
由于本案的案犯郭伟、周栋已经在之前到案(另案处理),并承认了自己的伤害行为,并被南海区法院分别判处一年多的徒刑,辩护人认为,本案确是一切故意伤害案件。但是现有证据无法明确陆XX是同案犯之一。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只有言词证据指向陆XX。除此,无任何其他证据能和陆XX产生关联。
本案指向陆XX的言词证据,指的是同案犯郭伟、周栋的供述,二者指认陆XX曾参与帮助殴打受害人李小刚。并且指出,是陆XX手持水果刀参与。另外,郭伟的妻子万勇曾间接听说陆XX也参与了此事。仅此而已。可是,关键证物的水果刀何在?除了有利害关系的二人供述,是否还有陆XX参与此事的丝毫痕迹? 一点间接证据都没有。
其次,陆XX本人对此矢口否认,即便是言词证据,有罪证言也只是单方面陈词。
然而,即便只有言词证据,陆XX本人却矢口予以了否认。这就意味着,即便是言词证据,也无法彼此、我他地予以印证。即便陆XX真的参与了,有没有凶器“刀”的存在,自然也是不能确定的,即便有,到底是谁持刀,案情本身也根本无法明确。谁持有都有可能,并且都有可能通过供述推给别人。而且最为关键的依然是,除了二人供述,无任何证据再能明确陆XX的确是参与。万勇的证词也是传来证据,即她作为郭伟的妻子,她是听郭伟说的。也就是说,真正指向陆XX的只有两个同案犯供述。实质上为孤证。
再次,反过来一推,便知本案的合理性怀疑无法排除。
本案除了极其单薄的言词证据,能和陆XX产生关联的现场监控录像没有,指纹没有,脚印没有,物证没有,照片没有,总之,要什么没什么,而能产生关联的,只有有着利害关系的、可以这样说也可以那样说的“人嘴两张皮”。也就是说,这就意味着,会造成此二人说陆XX参与了就参与了,说没参与就没参与。那么辩护人不禁要问:凭什么?或者更进一步,二人凭什么这样说?此二人所说假如是真话吧,可是又怎能排除或者是假话?比如动刀这一情节,谁都知道这一情节会对自己不利,也就有可能将此情节推给他人。正所谓口说无凭,那么辩护人还要翻来覆去地强调,凭什么?这种单薄的“可能”又怎么能和“必然”划上等号?所谓的证据链在哪里?就靠两张嘴要定死一个犯罪?
检察长、经办检察员,
刑事诉讼法明确强调,要重证据,不轻易相信口供。为解决这类案件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656号刑事案例特别明确地以指导案例的方式做出范导:直接言词证据为孤证,其他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应作出无罪判决。(此指导案例附意见后)因此,本案明显属于根本上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贵院应在调查后做出无罪判决。
最后,辩护人想说的是,“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不应该是一句套话或一顶帽子,本案的实际情况,充其量也就是陆XX参与打架斗殴(伤害行为)的一种可能,而且,这种“可能”还是极其微弱的。但这种“可能”说好听点叫嫌疑,说难听点就是不清。但现在不是侦查阶段,而是审判阶段,绝不可以是“可能有”,而不是“明确无误有”,否则,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便成为了空话。因此,请贵院依法严格审查,审慎按照标准做出决定。并能以本案根本上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做出无罪判决,以维护“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尊严和生命!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
辩护人:刘峰,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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