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6-27 18:29:59阅读量:
刘峰律师辩护理念中“说服”的含义
胡敏丽
刘峰律师在给年轻律师的一百封信系列文章里曾提到,说服是律师的本真,而衡量一个律师水平高低的标准即说服力。
英国历史学家托马斯·卡莱尔曾说,可以说服世界的人,可以统治世界。具体到律师职业,何谓说服?刘峰律师认为以理服人,必须让司法参与者“心服”心甘情愿的做出认同,而不是通过舆论压力等其他各种力量让其屈服。我想,这里的“说服”有一个前提就是先说服自己。
一,说服自己
想说服别人,先认真质疑一下,看看能不能说服自己;想触动别人,先深刻感受一下,看看能不能先触动自己。
可见,说服一定是要建立在真诚的基础上,要讲实话,激情发自内心溢于言表,这是前提。这个前提就要求你必须在内心深处将某一想法形成自己的确信,当然,在形成确信之前,需要你在内心反复酝酿,推敲,修正,并根据自己以往经验的判断,在理性的指引下剔除虚假、虚空、非理性成分,最终得以沉淀下来成为合理的确信。这时的确信因闪耀着真实的光芒,它在照耀自我内心的同时,也必然会通过说服点亮他人心中的理性火种,得到他人的认同,从而帮助他人形成合理的确信,所以这种内心确信便不仅仅是你要传达的想法,更是自我真实品质的体现,而只有真实的品质才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才能够为说服提供不竭的生命力,让理性得以散播。
所以律师在分析法律事实,提出质疑证据首先要扪心自问这些材料是否能够让自己信服。当一个律师把某个案子里面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分析的清晰透彻,他就可以给法官,甚至于给公诉人以启迪、启发,使他看到案件的正确判决应该是什么样子的。
说服的反面即忽悠。何为忽悠?自己不相信的东西,试图想让别人相信。诚然,律师为了追求案源适当宣传自己倒也无可厚非,但这种宣传是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当一个律师忽悠当事人,他就彻底抛弃了职业的伦理道德。本来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律师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抛开追求正义和公平不谈,律师就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首要任务,而不应该有自己的任何利益掺杂其中。真正能检测一个律师品质水平的,只有一种人:当事人的评价。
名利是毒药,品质是珍宝。忽悠来忽悠去,害了当事人,更害了自己。历史会冷静地给一切下一个精确的定论。
二,换位思考
拿破仑·希尔有一个很好的解释:懂得换位思考,能真正站在他人的立场上看待问题,考虑问题,并能切实帮助他人解决问题,这个世界就是你的。换位思考要求律师在庭审分析案件时候要相互尊重,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有退有进。
俗话说:会说话的人,一句话可以把人说笑起来;不会说话的人,一句话可以把人说跳起来。我以前去法院旁听就发现有的律师就是追求那种把人说跳起来的效果,因为那样家属听的很过瘾,旁听人觉得很刺激。但是回头看实际上这与律师辩护所欲达到的效果是背道而驰的,互相辩论,互相驳斥本是为了让法官兼听则明,如此一来成了律师与公诉人互掐,公仇变成了私仇,有意思么?因此,一定不能任性随意、简单发泄自己内在的情绪,而是要高度理性和深思熟虑。要了解法官需要什么,希望什么。还有的律师只顾自说自话,不断重复强调,完全不顾法官的感受,这样只会徒增反作用。
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候要简明扼要,重点发挥。用最简洁的方式表达观点,否则说的越多要表达的观点越不清晰,还会造成听众烦躁情绪,在辩论反驳过程中要抓住重点,有时候一个案件能找到一个关键辩点,然后猛攻,会收到瓦解控方证据体系的出奇效果。
法院在形成内心确信过程中会牵涉到诸多理性和非理性因素。法官对案件的内心确信也是处于不断修正过程,这就需要律师能够全面考虑,在选择进攻策略时候也要考虑到司法机关的“野蛮不认错”,进而找到合适的台阶让他下来,不然一昧的抗到底,那么法院也就一竿子走到黑,有必要么?
以上所谈甚是肤浅,惭愧至极,望刘峰律师不吝赐教,不胜荣幸。最后,引用一段里尔克关于职业的话,与诸君共勉:职业是现实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要学会忍受职业所给予的寂静,同时注意培养一种无所不在的深刻洞察力,去感受生命自身所弹奏出来的自然旋律,这时你就会感到,在任何一个正当的有价值的职业里面,都有一种“特别幸福与纯洁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