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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中纪委再出严令!公职人员对群众有这6种行为,将被严肃追责!

时间:2025-3-8 13:30:00阅读量:

 

 

 

(本文系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法规解读类原创文章,本文为党风党纪及机关事业单位治理系列文章。)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针对公职人员与群众关系问题划出明确红线,强调对以下六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彰显了以零容忍态度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


一、超标准摊派加重群众负担

在涉及公共事务时,公职人员若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或摊派费用,如强制要求村民出资修路却未公示资金用途,将被严肃查处。此类行为直接加重群众经济压力,破坏党群信任基础。

二、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

未经法定程序扣留、收缴群众财物或实施处罚,例如以“整顿市容”为由扣押小商贩经营工具且拒不归还,均属违纪违法。此类行为严重侵犯群众财产权益,必须依法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克扣拖欠群众钱款

在惠民政策落实中,任何截留、克扣群众应得补贴或拖欠工程款、工资的行为,如挪用扶贫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均被列入严查范围。中纪委明确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严肃问责,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四、违规收取费用扰乱秩序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公职人员若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如借审批之机索取“手续费”,或变相提高办事门槛迫使群众支付额外费用,将面临党纪政务处分。此类行为不仅增加群众办事成本,更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政务环境。

五、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在办理户籍、医保等民生事务时,故意刁难群众、索取礼品礼金或接受宴请等行为,如要求群众提供不必要证明材料以换取“关照”,均属典型的“微腐败”。中纪委强调,此类行为直接伤害群众感情,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任何通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或滥用职权损害群众权益的行为,如虚假扶贫、选择性执法等,均将被纳入监督范围。中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精准识别并严肃处理新型隐性腐败。

此次严令释放出鲜明信号:群众利益无小事,公职人员必须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上述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纪委同时强调,要通过健全长效机制、强化监督合力,从源头防范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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