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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人张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洲犀牛角)一案,刘峰律师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时间:2018-4-20 15:05:01阅读量:

 

福建莆田人张某某,因为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洲犀牛角)一案,被广州海关缉私局拘留,关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刘峰律师受其妻子林某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该案涉嫌走私金额巨大,犀牛角13公斤左右,经价格评估,价值300多万元。同时被抓获的,还有其他三个中国人,以及四个外国白种人。

刘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已经及时于2018年4月19日前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初次会见。由于该案正值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阶段,次日(今日),刘峰律师又前往广州市检察院约见了经办检察官,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也就是说,刘峰律师初步计划做无罪辩护。

以下是本律师今日向广州市检察院提交的律师意见:

 

XX并非犀牛角走私一案知情参与者

——关于要求对张XX不予批捕律师意见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XX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本律师受其妻子林YY和其本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接受其妻子林YY委托后,本律师及时于2018419日上午前往广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X。就案情同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对案情方方面面进行了尽可能详尽的了解。鉴于该沟通和了解本律师掌握到的案情,辩护人认为张XX并非真正的涉案人员,张XX本人对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犀牛角)一案,并非知情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因此,为尽到辩护职责,特及时在贵院审查批捕阶段提出本律师意见,希望贵院予以认真对待,并根据《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等规定,将本意见入卷。

具体情况和意见如下:

一、张XX在整个走私犀牛角一案中,只是受他人委托取货寄货,对相关人员走私犀牛角并不知情,同时,也不知道所取、所寄物品为犀牛角。

犯罪嫌疑人张XX为福建省仙游市一手工艺品个体户,以红木碎料制作出售红木佛珠为业。并在生意场上认识一魏姓男子朋友。但双方只是互加了微信,并没有更多接触。2017年年底,为扩展生意,张XX前往深圳寻找店铺,准备将佛珠店开到深圳,并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一条与此相关的信息。该魏姓男子看到该信息后,借张XX在深圳之机便微信联系张XX帮忙取点物品寄回福建。并说明具体开销由其承担,并发给张XX几百元红包做感谢费。张XX问魏姓男子所取寄物品是何物,会不会是危险品。魏姓男子回复张XX是普通物品,非危险品。基于生意人的互助性格,张XX便应承帮忙。于是按照该男子指示,去位于深圳某处的维也纳酒店取得该物品,并又通过该男子安排的方式通过汽车客运运寄。完成所托事项后,该男子通过微信红包发给了张XX1000元作为感谢费。但由于该物品外有巧克力、葡萄酒样式的包装,张XX本人并不知道该物品为走私入境的犀牛角。

2018389日,魏姓男子又向张XX提出了同样的请求,张XX同样答应了下来,魏姓男子发红包2100元(含路费等开销)作为感谢。2018318,也就是案发前一天,魏姓男子第三次向张XX提出该请求,但至案发时,尚未向张XX支付任何感谢费用。

二、张XX对其他全部涉案人员均不认识,与其他涉嫌走私人员也没有走私共谋。

据张XX陈述,其前后三次受魏姓朋友所托取货、寄货,由于张XX每次都只是简单负责帮助魏姓男子取货、寄货,对此案的其他人员之前既没有接触过,也没有过问。更不知道该货物是走私入境的犀牛角,所以,张XX对其他全部涉案人员姓甚名甚做甚均不了解、一无所知,更没有走私共谋。另外,张XX本人曾未接触过任何珍贵动物制品。对珍贵动物制品也没有任何认识和了解。

XX上述陈述,请贵院查阅侦查机关对张XX所做的《讯问笔录》,以及侦查机关对本案其他全部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同时,还有张XX本人同魏姓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该微信聊天在案发时张XX曾当面打开手机密码让侦查人员查看过。

其他细节,辩护人不做赘述,请贵院查阅相关案卷证据材料。

综上,不管是对相关人员的走私、交易行为、还是珍贵动物制品(犀牛角),均一无所知,张XX并非该走私犀牛角一案的知情参与者,依法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辩护人认为,将张XX认定为本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犯罪嫌疑人不当,为保证无罪的人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杜绝冤假错案,希望贵院及时查明案情,对张XX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20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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