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logo

刘峰律师:18613049494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帮助中心 >> 正文

刑事申诉的答复(审查)期限

时间:2017-10-14 12:40:20阅读量:

刑事申诉的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更多相关内容阅读:




最新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