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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多帮助“买马”收注登记,可能会被判赌博罪

时间:2015-1-8 10:55:57阅读量:

士多帮助“买马”收注登记,可能会被判赌博罪

 

近年以来,利用“买马”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盛行,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买马”现象非常严重,而很多参赌的村民就是通过街头巷尾的士多店进行投注,大多数士多店老板也将协助赌头、庄家进行收注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款作为一项收入,殊不知该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者,甚至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的定罪处罚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应依法从严惩处。对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303条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接受投注的人数少,投注金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据《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明知庄家、赌头进行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款并从中渔利的行为人;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多次或长期为其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以赌博共犯论处。

  对以六合彩赌博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后携款潜逃的,应依照《刑法》第266条的有关规定,以诈骗罪论处。

  对六合彩赌博活动中的一般参赌人员,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在做好取证工作,责令具结悔过后,可视其情节从轻或免除处罚,但对其中以赌博为生或主要经济来源者,应以赌博罪论处。

  二、关于非法制售六合彩宣传资料的定罪对非法印制、销售六合彩赌博小报图书等赌博宣传资料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其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界限,应依照该解释第12条、13条、14条、17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为组织、操纵赌博活动而直接或指使他人印制、销售六合彩赌博宣传资料,数量较大,已构成犯罪的,应予以数罪并罚

  三、凡因六合彩赌博或非法经营活动引发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四、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赌博或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对充当六合彩赌博的保护伞,构成共犯或其他犯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六合彩赌博或非法经营犯罪的惩处,要在适用自由刑的同时,依法适用财产刑,从经济上打击犯罪分子。

  六、关于办理利用六合彩赌博案件中的证据当前,在办理利用六合彩赌博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故意销毁证据,庄家、赌头以及参赌人员以绰号、别名或利用不记名的充值卡、储值卡、IC卡等电话卡收注、投注的情况十分普遍,给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不要过分纠缠枝节问题。对于那些没有涉案人员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应予以认定。

  七、办理利用赛马足球赛等其他形式进行赌博的案件,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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