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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一缕强光
---评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刘峰 2013-8-13凌晨 上海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这是职业刑辩律师值得感到欣慰的。因为它在给公检法办案人员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规范外,也给职业刑辩律师提供了很大的发挥空间,应该拍手叫好。同时,笔者刘峰律师注意到,在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司法公正方面,尽管两高近几年来一直声音不断,但毕竟是各说各话,有些甚至似乎只是空话套话。但政法委的这次发声无疑与以前两高大有不同。作为统管公检法的政法委的这一意见,大致可以说成是“两强调、两要求”,内容详实而具体,毫无空话套话,所涉内容切中目前司法弊端要害,实乃罕见。这应该是中央司法改革整体计划下的一次具体落实。政法委的这次发话,将给司法改革带来一缕强光。
第一,政法委的这次意见,是一次全面“清理”,而非片面指南。
意见不是针对某一方面,而是针对包括公安检察法院以及律师的全方面。比如,侦查阶段的,有关于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和全面移送的内容。审查起诉阶段的,有非法证据排除内容,而审判阶段更是重中之重,接连规定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严格证明标准三项内容。意见甚至涉及到了与申诉、控告、检举有影响的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这种全面“清理”的意图很明显,即试图堵死冤家错案的可能空间。
第二,意见首次明确提到监督机制和追究机制。“看着办”“悠着办”的担责办案不再只是一种期盼,即将制度化和实现。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作为专事刑辩律师,这是笔者最期望看到的。虽然这是一项事后预防,无关辩护律师的在案件过程的发挥,但这将是对减少冤假错案率最为有效的一项规定。对司法公正将产生直接影响。尤其是办案人员“终身责任制”的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无疑对司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它表明,司法人员任何的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徇私枉法都会可能受到追究和惩处,只有坚持原则、小心谨慎、严格依法办事,才是自己最好的保护神和护身符。终身责任制,无疑是悬在司法办案人员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第三,意见鲜明触及了一些与司法有关的社会热点难点,为司法独立“扫雷”,为司法人员独立办案“解压”。
第一个是舆论炒作带来的压力,第二个是案件当事人和亲属闹访的压力,第三个是限时办案的压力。不管是来自当事人还是律师或者社会自发,舆论炒作作为一个越发凸显的社会现象,目前正深度影响司法。有好的影响也有不好的影响。若能通过施压造成办案人员不敢懈怠、依法办案,这是正面的舆论影响,但也出现不少因为舆论压力,司法机关或举棋不定久拖不决、或避人耳目草草结案,甚至为了照顾舆论违法办案的情况。闹访更是如此。这些一直以来都是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现实社会压力。但该如何面对这种压力,意见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而“限时办案”主要是一种内部压力,主要源自潜在的司法行政性和司法功利化的错误干扰。
有了政法委的扫雷和解压,以及制度化的保障,办案人员便可以放手大胆地奔着正确方向前进,该怎么办怎么办,不再囿于一些干扰司法独立的因素。
第四,律师辩护权进一步明确和保障,辩护律师即便不一定是重于泰山,也不再“轻于鸿毛”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实际上,现实中很多司法审判存在“空置辩护权”现象。虽然受到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原则性制度要求,律师尽可以发表提交辩护意见,但实际上“说的多听得少”一直是一种普遍现象。对律师辩护意见的不列不评一直是辩护律师最头疼的。甚至有很多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最后在裁判文书中根本连写都没写进去。这都是对律师辩护权的一种空置。意见对这种长期存在的“空置辩护权”恶习直接明确否定。既然必须得写进裁判文书,有了这种规定,以后律师提交意见或证据,哪个法官还敢不重视。
第五,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的明确提出,使司法公正有了明确的航标。
政法委的这次指导意见,显然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如果说上述三项有关定罪量刑的重大审判原则,一直以来都存在推推搡搡支支吾吾支离破碎的情形,而这次意见却没有丝毫犹豫和保留。笔者认为,虽然没有提到无罪推定概念,但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三项原则实际上就是无罪推定的分项具体化。这都将直接造成案件审理的严格化、精密化和复杂化,而这种严格化、精密化和复杂化直接与公正相连。
综合上述几点,笔者发现到,其实整个指导意见并不是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性举措,而是一个有机整体,涉及面极为广泛。如文章开头所言,这应该是中央司法改革整体计划下的一次具体落实。是一种大战略,而不是一种小战术。
心事浩茫连广宇,于无声处听惊雷。暴雨逐惊雷,从风忽骤来?让我们共同期待这缕强光袭来,照亮司法的诸多暗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