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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强奸案件,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属于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特隐藏当事人真实姓名,以“武某”代替)五年左右有期徒刑。刘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做无罪辩护,导致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要求检察院补充证据。几个月后再再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再三斟酌之下,还是觉得做有罪判决,但迫于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压力,仅仅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在看守所里呆的时间已经差不多够刑期了。
本案庭审辩论激烈。检察官多次被辩到满脸涨红。是一次精彩的法庭之战。
附:武某某被控强奸罪一案辩护词发布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法维护被告人武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律师依法出庭为其辩护,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本律师首先声明:被告人根本不曾对被害人实施过强奸行为,不但不存在强奸行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当天甚至连性行为都没有发生过,今天的这个法庭本不应是被告人该在的地方。除非这个法庭不是刑事法庭,而是道德法庭。被告人作为有妇之夫,不去尽一个丈夫应尽的恪守之道,不去珍爱自己的妻子和家庭,却放任自己的感情,去喜欢一个比自己小近十七八岁的单身女人,并建立长达两年多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确实为有操守者所不齿。即便诚如才女张爱玲说过,男人生命中也许总有两个女人,一个白玫瑰一个红玫瑰。辩护人没有文学细胞,天生愚钝,自认为红玫瑰无论多让一个男人魂牵梦绕,但总是带刺的。这两朵玫瑰只能同时出现在意念中,而不能成为现实。被告人迈出了不该迈出的那一步。夜路走多了,终于见到了鬼。几个月在看守所里的生活,希望可以令他反思,有所感悟。
另外,由于本案的诸多事实涉及到人类最为隐私的一些内容,诸多词汇难登大雅之堂,有的甚至都难以启齿,辩护人作为一个律师,也作为一个普通人,对一些事实的描述和推断将会存在很多困窘。尤其是在庄严的法庭上,面对着威严的法官和正直的检察官。因此,辩护人的辩护将会是艰难的。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严重不充分,凭借公诉机关的起诉证据对被告人做有罪判决将会违背事实,导致有罪推定。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被害人的陈述存在诸多虚假及不合理内容,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当公安机关问及强奸经过时,被害人被害人在陈述时说,当时被告人在车里强行要与其发生性行为。先是掀起其上衣吻其乳房,又强行脱其裤子和内裤,然后用阴茎插其阴道,并将精液射到其外阴部。又说,当被告人要与其发生性行为时,其先是表达“别要再与其发生性行为”,同时用手去推被告人的头部和肚子,试图阻止,但终于没太大力气阻止,最终还是被强奸了。
同时,被害人说因其阻止,被告人的阴茎只在其外阴部摩擦几下就射精了。
被害人的上面这一段陈述,咋听起来有头有样,实际上漏洞百出。简单分析一下上述陈述,我们便可以发现诸多不可思议之处。
首先,辩护人要问,被害人口口声声说被告人把其压在身底要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因其用力阻挡,所以被告人未能得逞。被害人一介弱女子,车内的空间又十分狭隘,一旦被一个男人身体压住,动弹一下都不容易。被告人身强力壮,如果被告人真的实施了强奸行为,是被害人能反抗的了的吗?是被害人用力去推其肚子和脸就能阻止的了的吗?能推的动吗?即便推动了有用吗?这是其一。
其次,如果被害人真的用力反抗被告人,被告人还是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甚至连衣服都脱掉了,在扭打和纠缠过程中必然留下些许抓痕之类的东西,为何双方身上一点伤痕都没有?这违背强奸事件的常理。这是其二。
再次,被害人说被告人的阴茎只在其外阴部摩擦几下就射精了。辩护人在这里红着脸说一下,辩护人也是个已婚男人,对男女之事也有一定了解。被告人作为一个中年男子,已婚多年,有多个子女,和被害人也同居很长一段时间。其性经历不可谓不丰富。竟然其阴茎在被害人外阴部摩擦几下就射精了。被告人作为一个正常男人,这种可能性有多大?辩护人认为,这并不是什么科学命题,而应该只是成年男女的生活常识。这是其三。
最后 ,被害人在陈述中说当时下车后,躲在一旁,发现一帮人持着刀具在找她,于是给花园的保安发现了。而保安员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明确当时只有被告人一个人在找被害人,而且手上根本没持任何工具。再说被告人手持刀具有何意义呢?要打被害人还是杀被害人?太不合理了。这一点也可以看出被害人的陈述虚假成份之大。
我想,被告人现在最为遗憾的是当时车里没能装有摄像装备,被害人所言是真是假,便一目了然。
当公安机关问及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关系时,被害人说09年认识被告人,相恋并同居了一段时间。10年2月与被告人分手。之后就再也没有联系。
被害人的这一陈述,轻描淡写,在做出虚假陈述的同时刻意隐瞒了对本案认定有影响性的几个事件。
首先,被害人自和被告人认识以来一直到案发前一直都保持联系。两人一直同居到2010年12月底。2010年12月29,被害人从浙江绍兴柯桥镇回江西老家过年,回家后得知家人要为其订婚。当时被害人电话告知被告人此事,并说自己很不喜欢家人介绍的那个男孩子,即现在的男朋友,并说自己的自由都被家人限制。被告人心系被害人,于大年初一去江西找被害人。被害人从家里出来,到被告人住的被害人家附近的饶朴宾馆会面,会面时间三个多小时,两人见面后还发生了关系。两天后,被告人返回了浙江。
其次,被害人与被告人同居期间,共怀孕四次,均做了人工流产。其中前三次分别是09年5月、10月以及10年4月在浙江省绍兴中医院,一次是10年9月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四次人流手术被害人均是以真实姓名入的院,并由被告人陪同,部分医疗材料还有被告人签字。
再次,被害人于
最后,我们可以想一下,如果真如被害人所说其2010年2月双方便没有任何联系,被告人如何能够直接从浙江直奔被害人上班的单位找被害人?
上述几点,请法庭考虑。先不说法律,从情理考虑,如果不慎重考虑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特殊关系,太看重被害人的陈述,在这种情况下轻易认定为强奸,中国男人也差不多要被抓完了。
2、魏丹、宋桂玲等证人证言只能证实被告人去找被害人,并证明在上车前发生过争执,与本案案由缺乏关联性。
就上述目击者证言而言,辩护人认为,若是从其推断被告人拉被害人上车是为了对其实施强奸过于牵强。我们从本案的能够确定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在被害人有了新的男朋友之后,在感情上便产生了纠葛。感情的事情,外人谁也说不清,直到案发当天,双方之间的感情到底处于何种程度也无从判断。即便现在被害人以强奸为由将被告人控告到公安机关,也无法就此肯定被害人对被告人已经没有了感情。也许被害人在以后的人生中,在年长成熟以后,会对自己的这一行为背负沉重的心灵十字架。不管被告人人品如何,道德几许,毕竟是那个陪着其度过了两年多时间的男人。人生是一条单行线,那两年不可能重来变成是别的男人陪伴被害人度过。曾经同床共枕,相拥相偎,其情何堪?暂时抛开法律不谈,在人生层面而言,被害人与一个比其大十七八岁的有夫之妇恋爱,甚至长期同居,多次流产,就可以看出其心智不过是个没有长大的孩子。
毕竟也才二十来岁,法律上已经成年,但人生上确实就是个孩子。
在感情纠纷状态下,这种争执是可以理解的。而且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一直在强调,当时拉被害人上车是要“谈谈双方感情的事”。如果说存在强奸行为,无论认为被告人动机是为了报复被害人或者发泄性欲,都是不合常理的。
3、法医学DNA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内裤及车内有被告人的精液,并不能证明强奸行为的存在。而事实上,精液的存在另有它因。
辩护人在阅卷后会见被告人之前,也曾对此感到疑惑。既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受审讯时绝口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那么该精液到底该作何解释?是被告人拒绝交代还是另有隐情?或者是鉴定结论本身存在问题?等我会见被告人,听到被告人的解释后,辩护人才最终了解。
精液存在的原因,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已经回答。加上牵涉诸多难以启齿之处,辩护人不再赘述。辩护人对这种因被害人称月经来了用手和嘴抚弄被告人阴茎导致其精液流出的行为无法定义。但可以确定,这并不是法律上的“性行为”性质。
二、从被害人报案后的反应和状态来看,被告人没有实施过强奸行为。
被害人于
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被告人的妹妹无意浏览了被害人的QQ网站空间,竟然发现了被害人于
综述,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控告被告人强奸,并不是基于事实,而是基于一种教训被告人的念头,其目的是想通过一种强有力的方式了断和被告人的感情纠葛。让被告人别再骚扰她。也许,被害人心里真的觉得所有的一切都该结束了。当然,这种了断方式是幼稚的,她不知道这会给被告人带来多么巨大的伤害。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内心有一种说不清的疲惫。这映照了我前面所说的本案辩护的艰难。一个情感纠纷演化成一场强奸闹剧,已令人情不堪言。从头到尾,辩护人说了那么多,只不过是想向法庭充分说明案件事实并非起诉书指控的那样,从而彻底洗清被告人的嫌疑。但鉴于强奸案件的诸多情况不可知的客观特性,辩护人在取证方面确实无能为力。即便是对司法机关也是一样的。刑法规定的452个罪名中,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所以法律规定了“疑罪从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诸如此类的无罪推定原则,用以解决这个问题。本案起诉证据主要的有罪证据疑点重重,全部证据串联起来更是千疮百孔,即便从这一点来说,被告人也是无罪的。
最后,我想借用古希腊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的话跟被告人说一句:“上升的路和下降的路本是同一条路。”当初你背弃感情的正道,错误地选择了本不属于你的欢愉,才导致了你有了今天。也许你在内心会痛恨将你送到这里的人,但你真正应该痛恨的是你自己。所以,虽然你是无罪的,你依然应该忏悔,叩问你自己。
谢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