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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率团组建全国第一家刑事申诉中心

时间:2017-8-13 14:30:11阅读量:

 

由于目前刑事申诉案件的明显增多,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峰律师率团队在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组建“未央刑事申诉中心”,专门用以研究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就目前中国司法制度而言,刑事申诉之难,远超乎想象,正因为如此,不少当事人对申诉案件一方面下定了决心,一方面又死马当活马医,造成案件朝目标进展举步维艰。这尤其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未央刑事申诉中心,正是在这一现状之下由国内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刘峰律师提出,并予以建设的。这一中心的设立,使得刑事申诉能尽可能地在有章法,有效果的路上前进一大步,以望能为更多受冤案折磨的当事人提供辩护帮助。

刑事申诉,刘峰律师早年在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辩护律师时已经初步做出了研究,并写了一些关联文章,以下是其中的一篇。

 

 

刘峰律师:求告的迷途—写给申冤者的话

最近有不少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因看了我的博客联系我,意欲在案件申诉、申冤上获得我的帮助或代理。我与这些当事人也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沟通,有的是电话沟通,有的是邮件沟通,还有的直接来上海找我,被我安排在办公室当面沟通。案件的性质和情况自然是各不相同的。有的早已出狱,有的尚在服刑。有的尚未启动过申诉程序,有的甚至都已经提起过多次申诉申请也多次被驳回。有的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有的是对案件性质认识不同所致。有的委托了律师提供帮助但不置可否,有的可能是因为律师费用等考虑干脆自己奔走相告。这些联系我的当事人中职务犯罪案件居多,甚至占到七成以上。这些人在“案发前”大大小小怎么样也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我相信,中国的刑事冤假错案,依然是没有任何特殊身份的普通民众占主要成分,只是很多当事人基于能力和意识层面,根本不愿意再去考虑还有申冤的可能,基本都放弃了。而那些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冤案当事人,力争被还以清白的意识相对强烈一些。但由此可见,这里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当下的刑事司法现状下,谁都可能成为蒙冤者,谁也都可能成为那个求告者。求告之路是艰难而心酸的。凡是蒙冤并走上求告之路的那些人,他们对申冤到底是怎么回事有着最为深刻的感受。尽管,他们的申冤求告之路到底该怎么走,更多受到他们自身认识能力的支配。有时我在想,他们其实应该作为中国社会上独特的一群,更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研究和思考价值。我甚至在想,如果有可能,有那么一天,当我办理了越来越多的冤案,并对这群人有了越来越深刻的了解,也因此有了我自己越来越多的思考和感悟,我很愿意为此写一本书,留给世人,也留给后人。他们是中国刑事司法现状的受害者,他们也是最渴望公正的人,也正是他们,才是最为深刻地体现和影响中国刑事司法真正本性的人。而中国刑事司法的真正本性,这是一个具有长久关注价值的社会命题。

其实,出于某些考虑,我一直以来不愿意公开发表任何关于我办理冤假错案的具体思路、方案和对策,但在与这些冤假错案当事人的沟通中,我发现这些申冤者们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错误认识,然后走入一个又一个迷途。从与他们的沟通中,我看到他们这条路走地无比艰难,我甚至时常因此对某些当事人产生了抗拒,不太愿意接受他们的委托。因为,他们在迷途中,亦会让我产生艰难。双向艰难最终容易指向双向失败。因此,我应该为此写几篇文章做一些厘清,为他们正确走向申冤之路给一些建议和忠告。有一些话要说给他们。既是对他们的帮助,也是自我的释怀。

这一篇,我想通过具体罗列的方式,谈一谈他们申冤的误区,求告的迷途。

错误的申冤态度—--现实主义的迷途

态度决定一切。尽管老生常谈,其间却有着极为深刻的认识。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意识到态度对申冤的决定性意义。尤其是运用到具体事项上更是存在种种问题。在各种错误的申冤态度中,最为普遍和典型的,是现实主义的迷途。所谓的现实主义迷途,是指目光总是离不来申冤的现实艰难,对各种艰难过于警惕和自认,被种种现实艰难意识重重包围,直至走向迷途。

对几乎所有的申冤者而言,这种艰难意识主要是对司法机关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极大程度丧失信心。明知道错误也不改正,错就错到底,权力绝不会自认错误等等说法或理解,是这种艰难意识的具体体现。这里面牵涉到这些当事人对中国刑事司法某些本性的自我认识。由这种意识出发,当事人在申冤途中势必会充满恐惧,常常会举棋不定徘徊不前,并常常自我发问:我是该坚持呢,还是该放弃?这里,我想举两个例子:

其一。

前段时间,有一个贪污案的当事人就其案件联系了我,我们后来也有了当面沟通。在对案情事实和法律方面进行了大致的研究性沟通后,他总是不忘反复念叨当地司法机关“至死都不会承认错误”的本性。一再地跟我强调,提醒我这个案件要想得到最终结果会是多么多么的艰难。我当时心里有意留意了一下,这句话,他至少说了十几次。最后听得我几乎想发火。我反问他,既然是如此之难,那我是否可以理解为你认为这个案件几乎不可能办成?那么,你还找我来干什么?他怔了一下,说当然了,我对你有信心。我心知肚明,他如此态度我不但不可能感受到他对我的任何信心,相反,倒是没有信心。他说这话的目的,更是间接地向我索要承诺。他或者不知道,这就好比一个病人不断地跟医生说自己疾病是多么的难治一样,实际上总是那么的不妥当。思考一段时间后,这个案子我很快决定放弃。

其二。

前几天浙江绍兴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因遭遇刑讯逼供导致错判。他通过邮件联系我。沟通中,他跟我说,曾有不少人跟他说过如果他的案子要是得到纠正,将至少有检察院法院系统10人以上被牵扯。我直接回复邮件告诉他,如果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放弃吧。并告诉他我这样说没有其他意思,是让他反思自己的思路。要纠正他的案子,得有10人以上因此付出代价,可想而知是多么的艰难。但我的意思并不是想和他争辩这是否属实,而是瞬间便意识到实际上他内心对自己申冤可能面对的种种艰难感到恐惧。接下来他写信回复我,说尽管他无比想得到我的帮助,但律师费他目前有压力,等晚点再说。同时说到,他知道申诉的艰难,也有些人希望他放弃。律师费的压力我相信是真的,但还有一个更深的原因,就是他也是在这种现实主义的迷途中举棋不定,犹豫不前。如果我能保证一定帮他申诉成功,我想律师费翻倍他也许都不会感到压力。但,我能去保证吗?当事人应该让律师给出这种保证吗?

其实,每当有当事人找到我,我都想让他们能够明白并最终存在这样一种认识,申冤之路更是一趟精神跋涉。它首先体现在自我超越上,超越现实艰难意识的桎梏,超越种种不可能的自我认定和自我封闭。艰难与否,都是客观的,我们无从改变,我们能改变的只有自我,然后通过改变自我再来改变客观。必须怀揣事在人为的决心,愚公移山的意志,是非公道必须昭明的信念,不惧艰难的勇气,用精神的力量攻克艰难,然后希望就在眼前。在包括公检法在内的中国法律职业化远未像西方国家那样形成,不可能存在明朗的良善的纠错机制的中国当下,这才是真正的申冤之路。这也是一切不寄托于依赖于时空变迁通过自身达到申冤目的者的共同之处。浙江高院的安徽叔侄案,最终昭雪,当事人付出了多少坚持?

现实主义的迷途,往小了说,不但造成了中国冤假错案难以纠正,而且也是滋生冤假错案的一个根源;往大了说,它甚至造成了中国社会的某种悲剧性现状。

我以前常常跟身边的一些人说,把小事情当大事情看,把大事情当小事情看。有些人不理解不知道我在说什么。其实我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只不过我深入到了一个如何达到这种态度的具体的方案化的层面。

我无数次以赤壁之战的历史典故作为例举。我说,孙刘联军区区三万,面对曹操八十万大军算是够艰难了,但解决他们,也就是一把火的事。

再无法理喻的司法机关,都有可以撬动它的支点;再难的冤假错案,都有解决它的切入点。不要去理会别人说什么“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更不要听别人强调说什么不可能。他们不是当事人,他们不知道背负着莫须有的罪名和怀抱这种坚持、意志、信念、勇气之间,孰重孰轻。说教非我所愿,但这才是一条奔向光明和希望之路。这不是什么唯心主义,而是一种最为朴素的深刻的唯物主义。

我是决不会接受那些点不通、说不明、搞不清的当事人的委托的。律师和当事人,就像一艘舰船上的航行系统和动力系统,互相依赖组成整体。而当事人的态度,是动力系统的源泉。可见,它有多么的重要。

并不要求当事人具备“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的豪情,那是律师的事;但作为当事人,你应该清清白白地去坚持守护你心中的那一片土地。

切记慎用网络和舆论迷信社会舆论浪潮的迷途

每当有当事人联系我,我都会问他是如何找到我的。凡是通过我的博客或网站找来的,我总是报有警惕和愁绪。最后我肯定会问他是否在网络上发布过案件材料。听到说没有,我才稍微有所放心。如果已经发布,这样的案子我多半不会接。

通过舆论监督司法,在中国已经越来越异化。不管是自媒体(网络)还是传统媒体,更多地起到的不是监督作用,而是干扰和破坏作用。这源于中国作为媒体监督司法的机制根本不存在。这种名为监督,实则干扰和破坏的所谓舆论监督真的对当事人的案件有多大价值吗?没有。尤其是申冤案件。尤其是律师界现在有一群律师越来越滥用网络通过舆情达到办案目的的状况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后的今天。

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发布案件材料,不造成舆论效果没有实际意义。造成舆论效果,确实多少会对司法机关产生一定的舆论压力。但当律师群体义正言辞地声明自己是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司法机关或一部分民众一定会一口咬定你是在炒作。监督机制不存在的今天的中国社会,监督和炒作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关键看你站在哪一面来看。中国不管是政治高层还是司法高层对律师的这一做法实际上会有多反感可以想象的到。这一做法与法律职业化进程背道而驰。无法想象法律职业化进程达到一定程度的西方国家会存在这一状况。这种做法肯定会受到律师协会的严厉处罚,将这样做的律师作为害群之马严厉惩处。这是其一。

这几年这样做的律师有一定数量。也产生了一定的办案效果和社会后果。某些冤案因此确实得到了纠正和昭雪,这是亮点。但整体而言,我认为,在亮点的背后却产生了更大的昏暗。剑拔弩张的对势造成的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警惕、抗拒也因此加强,沟通的空间也在减小。对冤假错案的坚持力度也在增加。这就好比杀虫药,随着时间流逝,害虫的抗药性越来越强,只能加大剂量,然后最终害虫具备了完全的抗药性。不更换农药,一个害虫也不再能杀死。最近一些社会热点案件,比如李某某案,某某律师的做法对案件造成的结果是灾难性的,有目共睹。这是其二。

由此可见,迷信舆论浪潮,对案件办理效果很可能会适得其反。除了那些可能存在地方权力插手案件的情况,确实需要曝光让这只手缩回去外,对于一般的冤假错案,于事无补,迷信舆论浪潮,是申冤者的又一个迷途。那么,应该如何在更深层面上认识这一问题?

辩护律师的工作,其核心本质实质上是一种说服。其最高境界应该是一种触动。说服当然是摆事实讲依据,这是律师的专业化的应然之意。所以说律师提供的是一种专业化服务。说服当然还是要讲究方法和技巧的,方法技巧好不好,这就是区分同样作为专业化的律师优秀与否的问题。而触动,是一种基于专业又超越专业的,集技术性、艺术性,基于案件本身的具体规则,又基于人间大道的综合结果。它是一种境界。它,走向了创造的领域。于中国司法机关的现状,如何去说服甚至触动司法机关,笔者将在日后专门撰文提及。

慎用舆论并非舍弃舆论,有时候还必须利用舆论,我的看法很简单,舆论的使用应该是以让双方回到沟通为目的。为制造说服而服务。对创造触动有帮助。而不要走向剑拔弩张,硝烟弥漫。沟通——说服——触动,永远应该是律师面对一单冤假错案的主线。

作为律师,我厌倦那种“权力无底线”的说法。说这种话的律师已经踏破了底线。不要说很多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案件上是敬业严谨的,这种说法让人家蒙冤,违背法律工作者的理性品质。即便司法机关真的无底线,既然同是为案件,依然要通过一己之力协助他们不要超越底线。或者,律师无力拯救社会,但在个案上完全是可行的。中国人在谁是谁非的问题上总是陷入一种谁先谁后的逻辑怪圈。妻子说你像丈夫吗?丈夫反问你像妻子吗?师父说,你做了徒弟该做的吗?徒弟说,关键你是怎么做师父的?所以我们常常听到,律师指责司法机关不像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指责律师不像律师。相互指责,造成相互攻击,然后共同崩溃。其实,双方都有问题。真正有意义的是,做好自己;更有意义的是,在做好自己的同时帮助对方再做好对方。

在此,我想到了一件事情。在江苏因为一单案件,我想跟某地检察院检察长做一沟通。当事人提醒我,想见到这个检察长不容易,他几年了都没能见上,连见一下经办人员都被多次拒绝。我笑了笑,对他说,如果我连想见一下检察长都见不到的话,我根本都没有资格说自己能为你办好这个案子。当事人将信将疑。但我心里清楚有些司法机关的领导确实目中无人飞扬跋扈,但我决心一定要见到,也在心里准备好了多套方案。我到检察院后找到了承办,表示想见一下检察长,该承办表示他只能转达一下我的要求,随机打了电话给该检察长。没料到该检察长一口答应,亲自前来把我领往他的办公室去谈。那天我们沟通的很好。

因此,不要说司法机关会坚守错误而绝不改正是它的本性;而应该说它只是犯了错误,我们愿意和他一起找出产生错误的原因改正错误。没有本性。本性迷信也是一种迷途。

慎用舆论,就是走出这种迷途。

沟通,说服,触动,而不是指望压服,司法机关真要较真,估计没有哪个律师能将其压服。如果这种思路你不能接受,我想你最好还是别走向申冤之路。一心办案,无心炒作。至少,作为律师,我,无法与你同行。

切记珍惜“第一次”的机会——随意性的迷途

正是因为现实主义的迷途,最终会导致随意性的迷途。很多当事人因为对申冤不抱多大希望,所以轻易地便启动了申诉程序。有的甚至草草地写了一份申诉状,连个律师都没找。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你可以草草地递上去,司法机关也便可以草草地驳回。不管是对案件还是对司法机关,你没把人家当回事,人家一样不大会把你当回事。因此,所有找到我的当事人,我都会第一时间问他是否曾经启动过申冤程序。如果曾经启动了,是如何启动的。我指出过多个当事人的这一误区。

所有的汪洋都是点滴汇成。没有成功背后不是斑斑点点的脚印。既然申冤如此重大,既然申冤如此艰难,不做好各种前期准备工作,期望成功,无异于沧海寻针。当然由于每个案件的性质,情况以及所对应的司法机关的情形各有不同,具体案件所需要准备的工作也有所不同。比如,有没有证据可以收集,对应司法机关的态度是怎么样的,检察院和法院有何不同,是否做了前期沟通,沟通效果如何,又应该如何找到一些方式让司法机关态度转变,这个案件的当地影响是怎么样的,如果有几种选择哪一种选择可能最有效,为什么?等等。周瑜和诸葛亮烧了曹操八十万大军的那把火,不是随便点的。他们多次侦查弄清了曹操“诸舰铁链相连”,这是机会,当然要抓住。并查清了只欠的东风,做好了各种铺垫和准备。正因为如此,他们才得以把“大事情当小事情看”,才能“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原则上只能提起一次,除非存在新的证据。这第一次有多重要,可想而知。不管是申诉,还是一审二审程序,很多机会都只有一次。丧失了第一次的重要机会,去挣得第二次第三次,造成的难度增加是无法衡量的。

太多的失败,都是随意造成的。申冤也一样。

切记不要四处乱写乱寄材料——机构干涉的迷途

不少当事人会就自己的案件写很多材料,乱七八糟地寄给各种党政机关,什么政协、人大、政法委、这个协会那个协会,本来只是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他甚至连地区的、省的都一并寄送了材料。理由很简单,让他们重视,最好能给办案单位干涉。他们根本没意识到,有些材料内容,本来就不适合拿出来。

这样的当事人我是碰到过很多的。所以找到我时,我直言相告,如果委托我,切记不要再寄任何一份材料,要写要寄也由我来。由于身处冤屈,这些当事人所写的材料多半都饱含控诉情绪。情绪带来的是感染力量,对我上面讲的触动境界至关重要。但运用起来也需要无比精致的安排才得此道。血泪控诉的东西,第一次别人会有所极大触动,但多了,久了,带来是相反的效果,即极大抗拒。这就好比一首音乐,高潮总在尾声处,而不是开始。另外,全是高潮等于没有高潮,而是噪音。不要让正义控诉成了无理取闹,成了胡搅蛮缠。

中国确实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权力和领导插手案件,很多机构干涉案件的事也时有发生。但首先要确定的是你的案件是否存在这一状况。我以前在广东执业期间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也给市委书记就案件写过律师信,但那封信更多表达的是我对这一案件可能存在法外因素的忧虑和怀疑。其本质只是期望他能在作为党书记应尽的职责上做一些关注。因为作为律师,我深知案件该如何办理和市委书记无关,那是经办司法机关的事。是该谁负责的事我就找谁。一个案件如果没有法外因素,只是经办机关办错案办假案,不依法办,我就盯着该机关。是经办人员的责任我就找经办人员,是领导责任我就找领导。在我办理过程中,如果产生了需要上级领导承担责任的,我才相应提级处理。而对一个本身就是基于司法独立原则上处理的案件,寻求其他机构干涉,绝对不会产生正面结果。这将置自己的律师于不利境地。造成司法机关对律师的反感。

中国有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不是一个律师在办理案件中要解决的问题。而具体个案是否是在司法独立上进行才是真正的问题。不要以没有司法独立这样粗犷的大前提给自己四处乱寄材料找理由。

有些错误是经办司法机关自身完全能够消化的。但扩大了影响,错误本身反而开始异化经办机关再也无法消化。很多当事人忘记了目的本身本来只是为了申冤,结果却变成了控告。当最后才发现,控告未成,申冤也成了不可能。

举个例子。上面提到的浙江绍兴的那个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案。当事人写了一份题为《死亡审讯》的控诉材料。其实他写这份材料,只是为了强调这个案件在取证上的严重不合法导致自己冤屈,希望能得到纠正。提交给经办机关,其性质只是一种对该案取证不合法的严厉的说明,而如果四处邮寄,便已经成了控诉。那么,结果,如他所说的“可能牵涉到10个人以上”就真的会发生了。那他的目的是控诉吗?不是。虽然依法他有权控诉。

实际上,企图机构干涉依然也是申冤者的一个迷途。尽管由于各机关一种潜含的内在相互维护,常常导致司法独立的不纯正。依然有主次。必须明白到底是谁在做主,又是谁该做主。任何机构都不是当事人的律师,我不相信,哪一个机构真的能代替律师的角色和功能,为你辩护。相反,还落了一个干扰司法的罪名。

切记申冤是一个整体系统工程---局部和静态迷途

环环相扣,步步为营。意识到案件发展的一个动态性。今天所做的,不光是针对今天,可能还关系到很远的下一步。这种系统意识和整体意识,是很多当事人缺乏的。

前面指出的随意性迷途时提到的各种准备工作,同时,也是这种整体性意识的内容。只不过前面讲的是起步的重要性。

环环相扣的整体意识,要求当事人除了要重视起步的重要性,更要知道每一个举措都不是孤立的。这种意识很显然包含着这样一项内容,即每一步都应该充分思考,拿捏得当,对方式方法要及时根据效果做出反馈调整,从而建立起一套反馈流程。比如律师在跟法院的初步沟通中所获得的讯息,应该及时明了下一步应该是尽早还是迟些再次沟通,是否应该以书面形式,是否同时有必要在尝试和检察院沟通一下看看检察院的态度。根据效果比较,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还是向检察院提出更有效。虽然这些事情是律师在做,但当事人应该及时做好配合。

步步为营的整体意识,主要是针对目的性而言。比如二审也好,申诉也好,启动了,那是否开庭便是必须要考虑的下一个事项。有哪些方案能促使法院开庭,而不能把决定权单纯交给法院。开庭前是否有必要就一些关键问题再与法院沟通。实在不愿意开庭,那下一步该怎么办。是否可以通过写几篇分析文章向社会公布给法院某些影响等等。步步为营的整体意识,更加说明了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实际上应该是一个创造的过程。而不是走走程序那么简单。

我前段时间办理的广东鹤山李广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便连续提交了多个律师意见。多个律师意见综合起来,从前往后,从侦查阶段要求撤销逮捕开始,到此要求未果,又到起诉阶段明确提出不起诉要求,前后近10个月,案子退了又退,他们一直尽可能地将案子延期了下去,而我一步一步,在持续给予检察院余地保持沟通的同时,也加大了彰显这是一错案认识的态度。而中间我与检察院之间也发生了不少事。果然,最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做出了绝对不起诉决定。而实际上,我已经做好了检察院可能向法院起诉的下一步方案。这种“有所准备”,我相信检察院能明确清晰地感受到。他们定然明白,前面的事实已经足以说明,一旦起诉,我作为律师下一步还不知道会有哪些让他们感到可能产生某些后果的举措做出。

另外,系统性和动态性是紧密相联的。案件进展过程随时会出现一些变化因素。如果说,环环相扣,步步为营带来的变化更多是一种必然性的话,案件进程中肯定也会出现一些偶然因素。比如经办机关自身对案件看法的变化,或者是司法动态突然有了某种转变,而这期间是否有可以扑捉的对案件有利的机会。比如,不久前中央政法委就曾发布过关于防范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笔者就曾对某个案件在给检察院提出的律师意见中做出了引用。效果肯定比没有要好。

局部和静态的迷途,导致的当事人和律师面对案件是被动的,而且只着眼于几个关键点。比如申诉是否受理,是否开庭,何时出结果。剩下的就是等司法机关的消息了。认为自己无力做出更多。于此迷途,等来的基本上是真正的无能为力。

毛锥暂搁,事犹未竟,有些本应展开的并没有展开。但大致就说这么多吧。望与那些在申冤途上跋涉的当事人们共勉。更希望那些有意委托我的当事人能在联系我前先阅读此文。理解上述这几点,是我接受案件委托的前提。

作者:刘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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