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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编: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一、基本案情梳理
张某因盗窃获刑,2013年10月8日释放。2014年3月11日凌晨4时许,在医院窃得陪护人的皮包,内有现金5.3万。
法院认为,盗窃数额巨大,应在3至10年量刑。累犯应从重。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医院内盗窃予以从重。判决四年六个月徒刑。
二、主要问题
盗窃罪中数额巨大与减半认定情形并存的,应如何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三、裁判理由
(一)数额与情节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数额在入罪量刑中的首要地位
(二)《解释》所列情形均是对法条相关情节的诠释,需符合解释的初衷和法条的内在逻辑
首先是对“唯数额论”的矫正
其次《解释》的表述本身蕴含了情节效力的高低。应当或可以
医院窃取病人及亲属财物,数额巨大时,直接适用升格刑。
(三)未作为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减半情节应作为二次量刑(宣告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