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2 16:00:57阅读量:
刘峰律师: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含义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名、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但是,《六机关规定》第27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你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就取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因此,补充侦查只有两种情况,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查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适用情形。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补充侦查的方式:①退回补充侦查;②自行侦查。
(3)期限、次数。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一次是1个月。注意: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重申期限。。
(5)退回补充侦查与检察院改变管辖问题。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3.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1)启动方式有两种:
①公诉人建议: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情形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同。
②法院建议:法院的合议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注意:此处法院主动建议的情形仅限于“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即只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均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另外,为保障被告人权益,此处规定为“应当建议”,而且没有次数限制。
(2)补充侦查的主体。
只能是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期限、次数:
①检察院建议的,两次为限,一次1个月;
②法院建议的,没有次数的限制,但是每一次1个月。
(4)后果有两种:
①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②撤诉: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延期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相关法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四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第三百四十九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