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3-18 10:17:32阅读量: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奸淫幼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名妇女或者幼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强奸怀孕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少女的;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六十周岁以上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